HCCC 105/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5年第1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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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
被告喺聆訊之後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
根據案情,被告喺一棟大廈內畀兩名警員截停搜身,發現佢身上係合共有三包嘅毒品。而化驗之下,證實咗係內含67.3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嘅67.6克嘅晶狀固體。
根據大律師嘅求情,被告現年係65歲,曾經離婚,喺2005年同現任嘅女友誕下兒子,兒子現年大概10歲,咁大律師指佢一向都係做裝修建築地盤嘅工作。
根據被告嘅刑事紀錄,佢有十二次嘅定罪紀錄,當中有九次係涉及毒品,而其中一次係喺1985年管有危險藥物作非法販運用途,當時係判監禁18個月。而佢嘅刑事紀錄最後一項日期係2013年10月23號,因為管有危險藥物被判6個月監禁。佢喺2013年12月11日獲釋,即係本案喺佢獲釋不及一年之內已經干犯。
本案所涉及嘅「冰」毒,根據我哋嘅量刑指引譚伊真一案,頒下販運10至到70克嘅「冰」毒起刑點量刑基準係7至到11年。
本席以十年九個月作為本案嘅起刑點,不予任何折扣,十年九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