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暐曦
香港特別行政區
[2023] HKCFI 3081
HCMA 216/2023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3年第216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3年第1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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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刑事損壞」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 條。
2. 裁判官經考慮了上訴人代表律師的求情後,索取了幾份報告,包括社會服務令報告及懲教署報告,以了解上訴人是否適宜入勞教中心。但感化官的報告指出,上訴人不適合社會服務令,因為上訴人在監管令其間表現不滿意。
3. 至於勞教中心,由於上訴人的身體狀況並不適宜入勞教中心,因此,裁判官認為唯一可以幫助上訴人,就是判他入教導所。
4. 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5. 於上訴時,上訴人作出自辯。
6. 上訴人多次表示裁判官判他入教導所這個刑罰是明顯過重,他指成年人如果觸犯本案,多數會被判處入獄10至12 個月,如果認罪,會獲得三分一刑期扣減,所以在此情況下,判他入教導所會令他的服刑時間變長。
7. 本席已經三番四次向上訴人解釋教導所不是監獄,它是一個教導年青人的地方,讓年青人可以反省他們的錯。不論勞教中心或教導所,年青人如果可以改過,他們將來就不會再輕易犯法。但上訴人並不明白,三番四次指裁判官出錯,自己很適合一個非監禁形式的判刑,因為他可以保證自己不會再吸毒。關於這一點,本席已經向上訴人解釋,沒有人可以作出保證,只有上訴人自己有沒有決心改過。但從上訴人在法庭上的表現,本席認為裁判官在考慮判刑時,已花了很多時間考慮上訴人的判刑。上訴人與其他被告到其他人的住宅外淋紅油,並不是一個輕微的罪行。
8. 本席從判刑陳述書看不到裁判官在原則上或法律上有任何出錯,而本席亦不認為教導所是一個明顯過重的刑罰。
9. 因此,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陳慶文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