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綺樺
DCCC 444/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444號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源麗華
日期:
2009年9月10日
出席人士:
控方外聘莊春生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董吳謝香律師事務所轉聘伍健民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判刑理由書
1. 被告被控販運10.63克可卡因。
2. 案中情節簡短。被告在案發時(即16/3/09下午約3時40分)在梯間被警員截停時她的手提袋內放存一包共10.63克的可卡因。
3. 被告向警員解說該包毒品是K仔,是肥煇以HK$500的報酬叫被告代為傳遞。
4. 根據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及 Pedro New Pojos [1994] 2 HKCLR 69的量刑準則,販運10.63克的可卡因的恰當刑期是5年監禁。
5. 根據Hii Siew Cheng(許宇城)[2009] 1HKLR 1案例,販運10.63克氯安酮的恰當判罸是4年監禁。
6. 「同意案情」顯示被告指該包毒品為氯安酮。一般而言如被告確知物品為危險藥物,被告的判罸應根據物品的真實種類以量刑。
7. 但考慮被告現有8個月身孕,監禁的感受遠比常人更為困苦。考慮到被告的身體狀況,本席採納較低4½年的量刑起點。
8. 被告於審訊中在警誡供詞被接納後才認罪,不能獲取 1/3減刑。對於被告來得較遲的恢意,本席准予¼減刑,判監3年4個月(即3/4 x 4½年= 40.5個月)。
9. 由於被告須服刑監3年4個月,被告在2008年12月於KC-5823/08藏毒案中接受的感化令現作用不大,本席撤銷被告於KC-5823/08案的12個月感化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