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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9/2024
[2025] HKDC 68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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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梁鴻谷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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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國基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林文傑律師事務所,代表第一被告人 |
| 控罪: |
[1] – [3]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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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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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至第四被告人承認控罪一至控罪三,全部均為串謀詐騙罪;控罪四則留在法庭檔案。此判刑理由書只涉及第一被告人。控罪一涉及4條頸鏈、1條手鏈、4隻手鐲、1隻戒指、現金人民幣$6,000及現金港幣$15,000;控罪二涉及港幣$100,000;而控罪三涉及港幣$20,000元及1條頸鏈。
控罪一至控罪三的案情
2. 案情顯示第一被告人至第四被告人均為內地居民,以訪客身份來港,到港後不久便夥同一起在控罪一至控罪三的3個不同日期(即2023年7月17日、2023年7月31日,及2023年8月15日),向3名年長受害人訛稱有一批電子零件出售,可用高價轉售獲取巨大回報,繼而騙取3名受害人交出金錢及貴重物品。第一、第二及第四被告人在行騙過程中進行角色扮演,而第三被告人則負責把風。他們在每次犯案後的數天便會返回內地。他們4人在案發後將金錢瓜分,而還未出售的貴重物件則會由部份被告人保管,等待售出後由4名被告人瓜分得益。
第一被告人的求情及經歷認證口供
3. 第一被告人現時60歲。他的教育程度為小學六年班,被捕前與妻子於內地同住。他有4名已成年的子女。他在2017年工傷退休,自此依賴家人的經濟支援,生活拮据,故此干犯本案。他把得來的金錢部份用作自己小兒麻痹、糖尿病和高血壓的醫藥費。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4.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第一被告人坦白認罪及有悔意。辯方認為本案的情節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第一被告人在本案中只是作出虛假陳述,沒有使用恐嚇或要脅的手法,沒有任何人受傷,不涉及禁錮或毆打情節。此外辯方不反對控方的加刑申請,亦不反對法庭把從他檢獲的港幣充公用作賠償受害人之用。
判刑考慮
5. 在判刑時,法庭考慮了辯方呈上之案例。控辯雙方並不爭議,根據案例,特別是HKSAR v Huang Yu Huan [2002] 2 HKC 682中提及的判刑考慮因素,就單一控罪,3年至3年半監禁刑期為起點為適當。
6. 本案所有被告人在案中均參與積極欺騙受害人的角色。對於身為長者的受害人而言,3項控罪中的現金及財物之總值是不少的金額。本案屬街頭行騙案件,計劃周詳,有相當大程度的預謀。所有被告人均是內地居民,在來港的之後的一天便犯案,進行欺詐的刑事行為明顯是他們來港的目的,故此本案有國際元素的加刑因素。
7. 法庭考慮了本案案情,第一被告人坦白認罪,他不反對身上找到的金錢用作賠償受害人之用(但法庭注意,相關金錢並不能達致全面賠償),及所有求情理據。法庭決定就第一至第三項控罪,每項控罪採納3年3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
8. 控方在2024年7月11日存檔擬尋求法庭根據香港法例第455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作出以下裁定的通知:
「(d) 因最近發生的該等指明的罪行而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損害的性質及程度;
(e) 因最近發生的該等指明的罪行而對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帶來的總利益(不論是否財務上的利益)的性質及程度。 」
9. 本席參考了控方在2025年1月15日存檔,由偵緝高級督察林俊康在2025年1月7日撰寫的證人口供。法庭接納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該份證人口供的內容為真實。
10. 辯方表示第一被告人並不反對該加刑申請,就加刑幅度有提議。雖然控方就加刑申請的基礎並非建基於類似案件的普及性,但關於申請基礎中提及相關罪行導致社區受損害的性質及程度,以及對任何人帶來的總利益的性質及程度,可從上述證人口供當中關於2023年的街頭騙案部份可見。當中提到在2023年的街頭騙案數量比之前一年增加了2200%,而損失金額雖然比之前一年減少,但仍然達$2,470,000港元,而假電子零件案件佔2023年街頭騙案總數的65.22%以及總損失的75.30%。
11. 故此本席認為,就本案的加刑幅度必須較高,才能達到具有充分阻嚇作用的目標。本席決定把第一被告人面對的所有控罪之量刑上調50%,即每項控罪上調19.5個月監禁至58.5個月監禁。因應第一被告人坦白認罪,法庭會作出三份一減刑折扣。本席認為沒有其他理據可以進一步作出扣減。
12. 故此第一被告人就各項控罪的判刑如下:—
控罪一至控罪三各被判3年3個月監禁,控罪二及控罪三的各6個月監禁與控罪一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年3個 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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