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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6/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15年第26號
(原本案件編號:區域法院家事法庭婚姻訴訟2011年第104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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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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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2016年10月25日,本庭頒下判案書,判決妻子的上訴得直,修改丈夫須支付予妻子的整筆性款項,由陳法官判決的港幣1,086,535.12元增加至港幣1,490,123.12元。本庭接纳妻子部份的上訴理據,駁回她其他的理據。
2. 2016年11月21日,丈夫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本庭給予上訴許可,讓他上訴至終審法院。
3. 在該提出動議通知書中,他沒有列出涉及本案並具有任何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他列出他不服本庭判決的理由均是圍繞本庭就本案的證據及事實裁決的評核。
4. 2016年11月22日,妻子也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本庭給予上訴許可,讓她上訴至終審法院。
5. 她也沒在她的提出動議通知書中列出涉及本案並具有任何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她衹是陳述她就本案案情的論點。
6. 終審法院的上訴不是貿然容讓訴訟人上訴的渠道,訴訟人必須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的要求,法庭才可考慮給予上訴許可。該條例規定:
「 在以下情況下,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7. 本庭認為,本案所涉及的問題不具有任何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有任何其他理由,以致需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因此丈夫及妻子均未能滿足《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的要求,可以讓本庭給予其上訴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8. 本庭分别駁回兩人的上訴許可申請,撤銷2016年11月21及22日的提出動議通知書。本庭就這些申請不作任何訟費的頒令。
( 林文瀚 )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副庭長 |
( 袁家寧 )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
( 關淑馨 )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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