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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9/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29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11年第47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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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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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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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人 |
古桂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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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12年3月23日
裁決日期:2012年3月23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12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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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理 由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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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9 條。罪行詳情指上訴人在2011 年8 月28 日,在深水埗一超級巿場內偷了兩盒潤喉糖。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 $800。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 本席在聆訊後駁回上訴。以下是本席的理由。
控方案情
3. 在案發當日下午約4 時45 分,店舖的便衣保安員 (「保安員」) 看見上訴人從貨架取下兩盒潤喉糖,其後上訴人一邊在超級巿場閒逛,一邊打開其中一盒潤喉糖,取出糖放入口中。後來,上訴人行到付款處附近,將她吃過的一盒潤喉糖放進她的花布袋內,未開封的潤喉糖則握在左手掌心,用外套遮擋左手,經過付款處離開超級巿場。上訴人並無就該兩盒潤喉糖付款。
4. 保安員在超級巿場外截停上訴人,向上訴人指出她沒有就潤喉糖付款。上訴人向保安員表示:「係呀,畀番錢啦。」保安員將上訴人帶到超級巿場的辦公室。上訴人將她手上和在花布袋內的潤喉糖放在枱上,並表示「畀番錢」。
5. 雖然潤喉糖無貼紙標記,保安員確認上訴人交出的兩盒潤喉糖屬於超級巿場的財物。
6. 警員到場,以盜竊罪名拘捕上訴人。警誡下,上訴人表示「我無偷」。上訴人並無向警員表示潤喉糖屬她所有。
辯方案情
7. 上訴人的證言基本上是指她進入超級巿場後有拿取糖果,但最終她將糖果放下,因醫生著她不要吃那麼多糖。涉案的兩盒潤喉糖是她的財物,是她早前在其他地方買回來的。
上訴理由
8. 上訴人重申該兩盒喉糖是屬於她的物品。她並無向控方第一證人說「畀番錢啦」。她曾向警員說該喉糖是她的物品,但警員無作記錄。她指她以前曾大病,令她詞不達意。根本醫生並無著她不要吃那麼多糖,她不明白為何她會在作證時如此說。她指她可能受電視節目影響才如此說。她認為裁判官判她有罪是不公平的。
本席作出的考慮
9. 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另若上訴庭批准新加證據亦列入依據之列)進行 :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周紹斌(譯音)[1]。本席認為就案情事實,上訴庭須顧及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此優勢,上訴庭不能依賴書面謄本認定證人是否可信可靠 :案例HKSAR v Raymond Chen[2],就某證人是否可信可靠,純在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疇內。但若原審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有固有不可能性存在;或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定罪會是不安穩的。
10. 本席在閱讀裁斷陳述書後,可見裁判官小心考慮分析證供,及觀察證人作供時的神態舉止。裁判官認為兩位控方證人的證供簡單直接,盤問下沒有動搖。反之,上訴人對於她何時何地買該兩盒潤喉的證供前後矛盾,並不可信。
11. 裁判官就事實的裁斷合情合理,本席無理據干預。以上訴人當時的行徑,無可抗拒的唯一推論是上訴人偷竊了涉案的兩盒潤喉糖。定罪無不安穩之處。
裁決
12. 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招秉茵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1] HKSAR v Chou Shih Bin (2005) 8 HKCFAR 70
[2] HKSAR v Raymond Chen [2011] 2 HKLRD 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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