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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4/2026
[2026] HKCFI 23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6年第4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4年第406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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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索人 |
Creation (International) Media Limi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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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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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 |
Hong Kong Genuine Alliance Limi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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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26年3月17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6年4月24日 |
判 案 書
1. 被告人(上訴人)針對小額錢債審裁處暫委審裁官馬俊敏命令其向申索人(答辯人)支付合約餘額港幣66,800元及訟費,及撤銷被告人的反申索,申請上訴許可。
背景
2. 就現階段而言,本案背景簡略如下。被告人簽訂日期為2023年10月20日的《運營服務申請表》(「合約」),委託申索人在内地提供網上營運及推廣服務,將被告人的新聞稿上載網頁宣傳。合約所提及的網上平台為:(1)小紅書營運服務;(2)[微信]公衆號營運服務;(3)小紅書薯條;(4)小紅書博主;(5)全網曝光新聞網。
3. (1)至(4)為指明網上平台(並非本案爭議),(5)則泛指不同網站,合約規定需要投放60個網站,並列出數個例子,如騰訊新聞、新浪新聞、網易新聞等。實際投放的網站是本案爭議。
4. 合約條款載明:
「(3)廣告生效後或在合約期內,若客戶終止合約,下列情況將會適用;
A: 客戶必須要繳交合約期內剩下未使用服務期的費用作為違約金。」
5. 合約訂明的廣告投放期為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後雙方調整爲2024年1月至2月(無爭議)。被告人指之後再延遲至2024年5月(有爭議)。
6. 合約總額港幣104,800元,訂明分兩期付款,被告人已付部分費用,申索人申索餘額。
7. 被告人指第(5)類網站部分無法開啓,亦有空殼網站(即除了所投放廣告,沒有其他内容)。申索人解釋,部分海外用戶可能因為IP異常,或網絡遮蓋(如VPN使用)而受限制,導致瀏覽困難,屬技術性因素。所謂不安全網站僅缺乏安全認證,並非非法。
審裁官決定
8. 審裁官指合約投放期為兩個月至2024年1月,被告人在2024年3月仍付部分款項,直至2024年7月才投訴,正好緊接2024年5月申請政府資助被拒之後,顯示與資助結果有關。
9. 審裁官指被告人稱商業詐騙,缺乏具體文件,實屬誇張,拒納其證人證據,信納申索人證人證據。
10. 審裁官指申索人已依合約提供相關服務,合約已完成(見判決理由書 [15]、[32(i)]、[42])。審裁官亦指申索人已依合約提供主要服務,合約已部分履行([50]、[70])。
11. 審裁官指合約第3A條是否懲罰性條款,應考慮該條款是否屬次要義務,並對違約方施加不成比例的損害,而超越守約方在履行主要義務方面之合法利益(Law Ding Pong Secondary School v Chen Wai Wah [2021] 3 HKLRD 185; 引用Cavendish Square Holdings BV v Makdessi [2015] UKSC 67; [2016] AC 1172)。審裁官認爲申索人之合法利益在於確保合約所約定之推廣服務獲得履行,並獲得相應報酬,並非施加不成比例之懲罰。
12. 因此,審裁判裁定被告人應根據合約第3A條支付尚欠款項港幣66,800元及違約金(原文如此)。
13. 案件在裁判官席前進行覆核,維持原判。
擬上訴理由
14. 代表被告人的鄧大律師在許可申請聆訊陳詞,相關擬上訴理由歸納如下:
(1) 審裁官錯誤地忽略或沒有妥為考慮相關服務是否應符合該服務的特定用途的適合性,即申索人須以合理謹慎及技術作出服務,違反《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第457章)第5條;
(2) 審裁官錯誤地裁定申索人已證明其已按照合約提供服務,將申索人未有按照合約提供服務的舉證責任加諸被告人;
(3) 審裁官沒有妥為考慮申索人在空殼及非法網站投放廣告構成沒有履行合約,忽略《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38章)第16(3)條的調查責任;
(4) 審裁官沒有充分考慮反申索的論據;
(5) 審裁官的裁決建基於不通情理、不合邏輯、沒有證據、不應考慮的因素、及沒有考慮的因素。
法律原則
15. 《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1)條規定:
「(1) 如任何一方對審裁處的決定感到受屈,而理由—
(a) 只涉及法律問題;或
(b) 是因為該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則可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而原訟法庭如認為適當,可予批准。」
16. 《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16(3)條規定:
「(3)審裁處如認為任何事宜與申索有關,則不論該事宜曾否由任何一方提出,亦須予以查訊。」
17. 《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第457章)第5條規定:
「關於謹慎及技術的隱含條款
5. 凡提供人是在業務過程中行事,則在有關的服務提供合約中,即有一隱含條款,規定該人須以合理程度的謹慎及技術作出服務。」
18. 概括而言,是否信納個別證人供詞的取捨屬事實裁斷,但如事實的裁斷沒有證據支持,或裁斷屬不理性或歪理至沒有合理事實裁斷者會如此作出,則屬法律問題。
19. 一般而言,審裁官的查詢責任不是絕對的,但若欠缺查詢令致裁定有欠公允,則會產生上訴理由(陳啓生、梁鳳儀經營生記工程公司訴Yiu Chor Lin [2020] 1 HKC 282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吳美玲(當時所任))。
討論
20. 鄧大律師指申索人替被告人在内地網站投放廣告,宣傳被告人在港服務,是需要被包括在港内地遊客也能覽閱的網站。但有些網站在港不能登入,單純托詞所謂技術問題不是合理解釋。
21. 鄧大律師指所謂空殼網站,就是網站除了被告人的廣告,根本沒有任何内容,則誰人會登入瀏覽?所謂非法網站,是沒有安全認證,哪又誰人會登入?審裁官應就服務技術是否合乎謹慎水平的隱含條款作出查詢。
22. 鄧大律師指微信通信顯示,在2024年3月至5月期間,雙方仍然就上述登入問題進行討論,顯示合約並非到2024年1月已經完結。
23. 鄧大律師同意合約期與服務技術的隱含條款在原審沒有提出,但在文件證據(微信)明顯呼之欲出,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16(3)條,審裁官有責任主動查詢。
24. 鄧大律師指審裁官沒有就合約全部完結和部分完結作出分野,不知完結的部分爲何,不能作出違約金額是否懲罰性金額或合乎比例的評估。
25. 再者,鄧大律師的論據是被告人並非無故退出合約,而是申索人提供不符謹慎技術的服務,因此沒有全部付款,因此,懲罰金額一點並不適用。
結論
26. 本席認爲被告人提出的論據顯示上訴有可爭辯性,因此,批出上訴許可,就上述擬上訴理由進行上訴。
27. 在之後上訴階段,若違約罰金是否合乎比例一點為適用,亦可納入上訴理由。
28. 順帶一提,小額錢債審裁處不設律師代表,訟費有限。但於上訴階段,高等法院可由律師代表訟辯,訟費不菲。即使上訴得直,亦有可能需要回到審裁處重審,之後又可能再上訴,沒完沒了。與訟雙方可通過調解處理上訴。若需要進一步資料,可往司法機構綜合調解辦事處(西九龍)尋求資訊。若任何一方在無合理因由下拒絕調解,則可能要面對不利訟費命令。
被告人:由黄淑芸律師行轉聘鄧悅昕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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