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祥
香港特別行政區
[2018] HKCFI 495
HCMA 100/2018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年第100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7年第35651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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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判決書
1. 上訴人被票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審訊後定罪,判處罰款3,500元。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 上訴聆訊於2018年8月7日進行。本席於2019年1 月4日頒下判案書批准上訴,撤銷定罪及刑罰。
上訴人訟費申請
3. 上訴得直後,上訴人申請原審及上訴所招致的一切的訟費。
4. 答辯人不反對上訴訟費的申請,但反對原審訟費的申請。答辯人陳詞,本案的情況並非如上訴人所指,若審訊前控方詳加考慮辯方的錄影片段,便會即時終止檢控。
討論
5. 在本案,針對上訴人的證據來自2位聲稱目擊事發經過的司機 (PW1和PW2)。他們不約而同地供稱,上訴人倒車泊位前,PW1的電單車已停在PW2私家車的左前方。裁判官也認為,這議題屬關鍵性[1]。
6. 處理上訴時,本席認為,只要細心觀看上訴人提供的錄影片段,便能清晰看見,上訴人駕駛之的士駛過PW2的私家車時,其實不太可能PW1的電單車已經停泊在該私家車的左前方。換言之,該片段有可能反駁PW1和 PW2的證言。
7. 毫無疑問,控方的成敗取決於PW1和 PW2的證供。如他們證言的可信性和可靠性成疑,控方便沒有其他證據指證上訴人。此外,上訴人也沒有作出自招嫌疑的行為。他的立場一直沒變,亦十分清晰 (就是PW1和 PW2不老實)。
8. 按現有證據,假如上訴人原審後脫罪,他應獲得原審的訟費。因此,本席下令:上訴人可獲本上訴及原審的訟費;如雙方未能就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聆案官評定。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吳卓樺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呈交書面陳詞。
上訴人: 由周成康律師行轉聘梁思臨大律師代表呈交書面陳詞。
[1] 見裁斷陳述書第18及24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