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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83/2023
[2024] HKDC 133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7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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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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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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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家寶(D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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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焯賢(D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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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鎧軒(D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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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少強(D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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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駿 (D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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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卓然(D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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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泓棟(D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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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 鄭樹勳先生,為署理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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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紀天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周王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D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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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鍾凱婷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吳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D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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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浩成先生,由佘英輝律師行延聘,代表D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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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兆昇先生,由黃氏律師行延聘,代表D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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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琛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盧振邦律師行延聘,代表D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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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芷筠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屈漢驊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D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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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詠文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蘇全富律師行延聘,代表D7 |
| 控罪: |
[1] 至 [6], [8] 至 [13] 刑事損壞(Criminal dama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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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刑事恐嚇(Criminal intimid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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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Wilfully obstructing police officers in the due execution of their duti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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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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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名被告經與控方認罪協商後承認部份或全部各自面對的控罪,被判罪名成立,而餘下的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
A. 控方案情
控罪1(訴D4)
2. 2019年8月21日下午8時,控方第十三證人離開其在啟德啟晴邨滿晴樓的住所。
3. 翌日上午7時,控方第十三證人發現上述鐵閘及外牆被淋上紅油。牆上亦發現追債字條,寫有控方第十三證人的名字要求他還錢,否則會有進一步行動。
4. D4於2020年6月10日就本事件被拘捕。
5. D4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指示某人到上述地址淋紅油。並給予港幣$800元為報酬。
6. 警方在搜查D4住所內發現一張紙,寫上控方第十三證人姓名及前述地址。
控罪2(訴D4)
7. 2019年8月24日晚上8時40分左右,控方第九證人的家人發現其在葵涌安蔭邨澤蔭樓住所的大門及鐵閘被淋上紅油。現場發現一張有電話號碼的字條。
8. D4在其後的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指示某人到上述地址淋紅油。之後,該人向D4發送一張相片,顯示工作已完成。D4給該人港幣$800元報酬。
9. 警方在搜查D4住所內發現一張紙,載有控方第九證人姓名及前述地址。
控罪3(訴D4)
10. 2019年9月20日晚上11時左右,控方第十一證人發現其新界大圍美林邨美楓樓住所的鐵閘被淋上紅油。控方第十一證人於前一天曾接到追債電話。
11. D4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指示某人到上述地址淋紅油。並給予港幣$800元作報酬。
12. 警方在搜查D4住所內發現一張紙,載有控方第十一證人姓名及上述地址。
控罪4(訴D5)
13. 控方第十三證人於其啟晴邨滿晴樓住所門外的閉路電視錄像片段拍攝到D5及另一男子於2019年10月12日約上午12時50分在該住所門外把牙籤塞入鐵閘鎖匙孔,並貼上寫有控方第十三證人名字的追債字條。
14. D5於2020年6月23日被拘捕。
15. D5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於約2019年10月曾按“森姐”指示去啟晴邨滿晴樓一單位“收數”。該天晩上,D5與另一名由“森姐”介紹的人前往上述地址。那人貼字條,而D5則在該單位的鐵閘鎖匙孔注入膠水,並插入牙籤然後把其截斷,令住戶難以把牙籤移除。“森姐”承諾將從該名欠債人收到的債項中分一部分,約港幣$7,000元,給D5。
16. 警方在搜查D5住所檢獲D5犯案時所穿的長褲。
控罪5(訴D4)
17. 控方第十證人(即控方第九證人的母親)同樣居於葵涌安蔭邨澤蔭樓一單位。
18. 2019年10月26日晚上午8時50分,控方第十證人發現上述地址的大門及鐵閘被淋上紅油。
19. D4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指示某人到上述地址淋紅油,並會給該人港幣$800元報酬。
20. 警方在搜查D4住所內發現一張紙,載有控方第九證人姓名及上述地址。
控罪6(訴D1及D4)
21. 2019年12月30日晚上8時15分左右,控方第八證人發現其在秀茂坪翠屏(北)邨翠桃樓住所大門及附近地板被淋上紅油。現場發現一張有電話號碼的字條,寫上控方第八證人及他妻子的名字要求他還錢。
22. D1在2020年5月22日就本事件被拘捕。
23. D1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2019年12月30日下午6時30分至8時15分左右,他按D4指示到上述地點把紅色顏料及牛奶混合物淋在大門和貼上追債字條。他得到$500元報酬。
24. D4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他指示D1到前述地址淋紅油和貼字條。之後,D1向D4發送一張相片,顯示工作已完成。D4給D1港幣$800元報酬。
25. 警方在上述字條上發現D1的指紋。
控罪7(訴D4)
26. 2020年3月30日下午4時,控方第十二證人收到來自9個不同號碼的多次電話來電及WhatsApp來電。來電者問控方第十二證人的兒子何時還價,否則會被淋紅油。
27. D4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指示某人打恐嚇電話給控方第十二證人,電話內容大意是如果仍不還債,控方第十二證人住所便會被淋紅油。D4給那人$200元報酬。
28. 警方其後搜查D4住所,發現一張紙,載有控方第十二證人姓名及住所地址。
控罪8(訴D3)
29. 2020年4月2日晚上10時35分,控方第一證人和妻子發現其馬鞍山恆安邨恆星樓住所的鐵閘及大門被淋上紅油。
30. D3在2020年5月22日被拘捕。
31. 其後D3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於上述日期,有人指示他找人去淋紅油。D3與該人及另一個叫“B仔”的人在旺角見面。那人給D3 $800元。D3隨後給“B仔”$800元作為淋紅油的報酬。當日較後時間,D3收到“B仔”傳來的相片,顯示淋紅油的工作已完成。D3其後把相片轉發給那人。
控罪9(訴D1及D4)
32. 2020年4月18日晚上9時10分左右,控方第二證人發現其屯門友愛邨愛暉樓一單位的大門及鐵閘被淋上紅油。
33. 2020年5月22日,D1被拘捕,並在警誡下承認干犯事件。
34. D1在錄影會面中承認在2020年4月18日晚上8時54分左右,他按D4指示到上述大廈把紅色顏料及牛奶混合物淋在一道門和貼字條,得到報酬$500元。D1給另一相伴人士$100元。
35. D4在錄影會面中承認2020年4月18日之前幾天,他指示D1到上述地址淋紅油和貼字條。D1其後向D4發送一張相片,顯示工作已完成。D4給D1 $800元報酬。
36. 上述大廈地下及升降機的閉路電視攝錄機拍攝到上述日期晚上8時47分至8時54分左右,D1及另一人在場。
37. 警方在D1的住所檢獲他案發時所穿衣物。
控罪10(訴D1、D3及D4)
38. 自2020年4月15日起,控方第三證人與妻子一直收到來自身分不詳的人有關他們兒子欠債的追債電話。
39. 2020年4月18日晚上10時許,控方第三證人發現其在元朗媽廟路永發大樓A座一單位的住所的大門及鐵閘被淋上紅油。
40. D1在警誡下承認干犯這宗事件。
41. D3在警誡下說他是陪朋友去上述地址。
42. D1在錄影會面中承認2020年4月18日下午9時50分左右,他按D4指示到上述大廈把紅色顏料及牛奶混合物淋在一個單位的門。他獲得$500元報酬。D1因D3相陪而支付D3 $100元。
43. D3在錄影會面中承認2020年4月18日晚上,D1叫他陪伴到元朗淋紅油。他們前往一幢住宅大廈。D3在附近樓梯等候D1,但D3沒有收取D1任何報酬。
44. D4在錄影會面中承認指示D1到上述地址淋紅油和貼字條。之後,D1向D4發送一張相片,顯示工作已完成。D4給D1 $800元報酬。
45. 上述大廈地下的閉路電視攝錄機拍攝到2020年4月18日下午9時33分,D1及D3經過。
46. 警方在D1及D3的住所檢獲他們案發時所穿衣物。
控罪11(訴D1、D3及D4)
47. 2020年4月18日晚上8時40分左右,控方第四證人發現其屯門湖景邨湖月樓住所的大門、鐵閘及附近地板被淋上紅油。鐵閘上發現一張有電話號碼的字條,寫有控方第四證人的名字要求他回覆,否則後果自負。
48. D1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2020年4月18日晚上8時30分左右,他按D4指示到上述大廈把紅色顏料及牛奶混合物淋在一道門和貼字條。他得到$500元報酬。D1因D3相陪而支付D3 $100元。
49. D3在錄影會面中承認案發時,D1叫他陪伴到屯門淋紅油。他們前往一幢住宅大廈,D3在樓梯等候D1。D3沒有收取D1任何報酬。
50. D4在錄影會面中承認指示D1到上述地址淋紅油和貼字條。之後,D1向D4發送一張相片,顯示工作已完成。D4給D1 $800元作為報酬。
51. 上述大門外的閉路電視攝錄機拍攝到案發當日下午8時34分,D1在上述地點的大門位置淋紅油,然後拍照。
52. 上述大廈地下及升降機的閉路電視攝錄機拍攝到上述日期下午8時29分至8時36分左右,D1及D3在場。
53. 警方其後搜屋,在D1及D3的住所檢獲他們案發時所穿衣物。
控罪12(訴D1及D2)
54. 控方第五證人及控方第六證人是同住的兄弟。2020年4月19日晚上9時左右,控方第五證人發現其在藍田平田邨平旺樓住所的大門及鐵閘被淋上紅油。上述大門外的門鐘上發現一張有電話號碼的字條,寫有控方第六證人的名字要求他回覆,否則後果自負。
55. D2於2020年5月22日被拘捕,在口頭警誡下承認與另外兩人干犯這宗事件。
56. D1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接獲他人指示於案發時到上述地點淋紅油,可得報酬$500元。D1將工作轉介給D2,向D2發送相關資料,並教D2將一些紅色顏料與牛奶混合作淋潑之用。D1其後給D2 $500元作為報酬。
57. D2在錄影會面中承認2020年4月19日晚上8時40分左右,他按D1指示與另外兩人前往上述地點。D2在該處貼紙條,另外兩人則淋紅油。之後,D1給他們$500元,他們自行分掉。
58. 上述大廈升降機的閉路電視攝錄機拍攝到上述日期晚上8時40分至8時45分左右,D2及另外兩人在場。
59. 警方其後搜屋,在D2的住所檢獲他案發時所穿衣物。
控罪13(訴D1、D3、D6及D7)
60. 2020年4月19日晚上8時,控方第七證人發現其在荔枝角華荔邨賞荔樓住所的大門、鐵閘及附近地板被淋上紅油。現場發現一張有電話號碼的字條。
61. D6及D7分別於2020年6月24日及2020年11月16日被拘捕。D2在拘捕時在口頭警誡下承認與另外兩人干犯這宗事件。
62. D1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接獲指示於案發時到上述大廈淋紅油,可得報酬$500元。D1將工作轉介給D2,向D2發送相關資料,並教D2將一些紅色顏料與牛奶混合作淋潑之用。D1給D2 $500元報酬。
63. D2在錄影會面中承認2020年4月19日晚上7時30分左右,他按D1指示同D6及D7前往上述地點。D2在該處貼紙條,D6及D7則淋紅油。之後,D1給他們$500元,他們自行分錢。
64. D6在錄影會面中承認案發時他和D2及D7前往公共屋邨。D6知道D2去該處“收數”,但不知道D2會怎樣做。D6負責在同一樓層的升降機大堂“睇水”,如看見附近有任何人或保安員便通知D2。之後,D2給D6 $500元報酬。
65. D7在錄影會面中承認案發時與D2及D6前往上述大廈。D7知道D2去淋紅油。D7負責在D2身邊“睇水”,如看見附近有任何人或保安員便通知D2。D2把紅油淋向一個單位的鐵閘和貼字條。
66. 上述大廈地下及升降機的閉路電視攝錄機拍攝到案發當日晚上7時許,D2、D6及D7在場。
67. 警方其後搜屋,在D2、D6及D7的住所檢獲他們案發時所穿衣物。
控罪14(訴D4)
68. 2020年6月10日下午12時55分,警方到達九龍深水埗九江街1號時尚華庭5樓一單位執行搜查令。警方按門鈴及敲門並表露身分。上述地點內D4應門,但拒絕開門。警方發出兩次警告,並表示關於進入上述地點的搜查令已發出。警方亦讀出上述搜查令的內容。大門仍然關上。
69. 稍後,警方強行破門進入上述地點,發現D4及一名女子在屋內,於是作出拘捕。
70. D4在錄影會面中承認案發時可以清楚聽見警員敲門。警員發岀的警告及讀出的搜查令內容。不過,D4沒有開門,因為是他曾轉介一些淋紅油工作給D1,因而感到害怕。
B. 求情理由
D1丘家寶
71. 現年25歲的D1,在香港出生,中二程度。D1一歲時父親離世,未婚,現在與女友同住。D1承認6項刑事損壞罪。
72. D1第一時間認罪,表示他的真誠悔意。辯方呈上3封求情信。本案的控罪並沒有判刑指引。
D2陳焯賢
73. 現年24歲的D2,在香港出生,中一程度,未婚,但和女友有4名子女。D2被捕前是髮型師。D2打算和女友結婚。D2在犯案時約20歲。D2承認2項控罪(第十二及第十三項控罪)。辯方認為本案有延誤檢控的情況,希望法庭能酌情減刑。辯方說D2在2020年4月干犯第十二及第十三項控罪,在同年5月被捕,但在2023年才被落案起訴,歷時逾3年多。辯方呈上D2的「妻子」的求情信。
D3李鎧軒
74. 現年23歲的D3承認3項控罪(即第八、第十及第十一項控罪),第九項則存檔。D3案發時只有18歲,當時並沒有刑事紀錄。D3父母在D3 九歲時離異。D3是中三程度。2023年12月至今是兼職廚房學徒。辯方說本案並不涉及黑社會成員的行為。辯方說案件發生在2020年4月,D3並沒有做出任何作為使案件延誤的行為。辯方說D3的參與程度不同,沒有收取報酬,充分與警方合作。案件延誤差不多有4年。
75. 辯方呈上D3自己所寫及D3母親、父親、親戚及僱主的求情信。辯方希望法庭能以緩刑方式判罰D3。
D4潘少強
76. 現年28歲的D4,在香港出生,未婚,是裝修工人。D4打算在服刑完畢後與未婚妻結婚。未婚妻已經懷孕,將在2025年3月預產。
77. 辯方說D4熱心公益,參與義工活動,有定期捐款支持公益活動。D4 八年前的定罪只是因他年少無知誤交損友所致。2018年D4的母親過世,這使D4有很大打擊,出現抑鬱症狀,常到酒吧消遣麻醉自己,因而認識一些損友。2019年中旬,有朋友叫D4追收錢債。D4答應幫忙。那人教D4「淋紅油」追數,答應每次D4可得$1,000元。D4可以找人幫手。辯方說在D4所承認的9項控罪中,他把所收到的$1,000元中的$500元至$800元分給幫手的人。辯方說D4以為向欠債者追數是「道理上沒有錯」。D4表示「他絕不會以暴力或感覺以暴力方式幫助那朋友追討欠款」(D4求情陳詞第14段)。
78. 就第十四項故意阻撓警員罪,辯方說D4因警員拍門而感到害怕,而屋內的未婚妻亦在驚恐中,因而導致警員破門入屋。D4期後和警方合作。
79. 辯方說D4對自己所犯的罪行感到後悔及內疚,承諾不再重犯。對警員及受害人作出誠懇的道歉。D4願意向受害人作出賠償。辯方希望各項控罪的判刑能夠大部份同期執行。
80. 辯方亦呈上D4自己、D4未婚妻、哥哥、姐姐的求情信,亦呈上D4各項義工服務証書及感謝狀,捐款收據等文件。
D5李駿
81. D5只面對一項刑事損壞罪。
82. 21歲的D5在內地出生,是家中獨子,中四程度。2019年7月輟學後便誤入歧途。2019年犯事。案發時,D5只有16歲,被捕時是廚房助理。2020年D5曾因一項刑事定罪而被判感化一年。現時D5是泥水工人。辯方說D5只是因不良朋友的影響而犯案,希望法庭能輕判。
D6戴卓然
83. D6承認第十三項控罪,而另一項(第十二項)則存檔。25歲的D6在香港出生,未婚,是家中獨子。D6父親在D6 八歲時離家而去,失去聯絡直至2014年。由2008年開始D6由祖母照顧。D6從2015年起便有穩定工作及收入。D6曾入獄。
84. D6在2022年重投建築業做地盤散工。他在2023年10月成為一間建築公司的助理管工。D6得到上司的賞識,自己亦不斷進修。2023年7月D6離職但上司承諾會再次聘用D6。D6打算和女友在2026年結婚。D6有一項串謀詐騙紀錄,被判監31個月,這亦表示D6是在保釋期間干犯本案。
85. 辯方說D6只是為D2把風,而D2會給他$500元。D6在被捕後都配合警方調查。D6只是在愚蠢下犯案。在本案並沒有人受傷。「在干犯案件時也沒有驚動他人,也沒有任何人受驚」(D6求情陳詞第30段)。D6只是「睇水」,並非主腦人物。案情亦沒有複雜的計劃。案件有所延誤,而D6亦願意賠償PW7的損失。
86. D6在工作之餘亦積極貢獻社會,在疫情期間更得到獎章的嘉許。D6不會重犯。辯方認為如果案件能早一點進行,D6在未達20歲之齡可能有不同的處理方法(D6求情陳詞第38段)。D6的人生已經有新的開始,有悔意。辯方附上D6自己所寫、D6祖母及舊上司的求情信。
D7劉泓棟
87. D7承認第十三項控罪而第十二項則存檔。D7在2020年11月被捕,到2023年8月才被起訴。
88. 現年22歲的D7在香港出生,已婚。案發時18歲,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D7從一個破碎家庭長大,中四程度。他育有一名2歲兒子,是家庭的經濟支柱。D7對自己所犯的事深感後悔。辯方指案件3年的檢控延誤,使D7的判刑日期超過了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的年齡上限(D7求情陳詞第16段)。D7已經把握機會更新,組織家庭,願意賠償,希望法庭能以緩刑處罰D7。
89. 2024年8月28日,辯方通知法庭D7把一張$167元的支票交給警方作爲第十三項控罪事主的部分賠償。
90. 辯方呈上D7自己所寫、D7妻子、D7父母親、僱主的求情信。
C. 判刑
91. 本控罪書涉及7名被告總共有12項刑事損壞罪,而D4另外涉及一項阻撓警員執法及一項刑事恐嚇的罪行。
92. 本席認為糾眾向欠債者的大門淋紅油,不能只簡單說是刑事損壞。因為深層次一點而言,被告們用紅色油淋潑到受害人大門或鐵閘外目的是帶有威嚇性,亦意味着如果不就範交付欠債或利息,將會陸續有來,甚至變本加厲。被告們的所作所為是赤裸裸的刑事恐嚇(註:雖然刑事恐嚇最高刑罰是5年,而刑事損壞則是10年)。
93. 這種淋紅油的刑事損壞所夾附的恐嚇性,在香港是常見的追債的技倆。這不單只對欠債者而言,對欠債者的家人及鄰居亦是。欠債者的鄰居亦會以不友善甚至歧視性的眼光看待對方。本席認為淋紅油是一種可惡及可恥的行為。部份被告提出他們願意賠償受害人,有些亦作出部分賠償。但本席關注賠償的執行,以及如何分配各人賠償比例的問題。本席認爲那$100多元小數或數百元的賠償不會使判刑有太大的扣減,但這顯示他們一點悔意。
94. 控方在9月12日致函法庭告知D2-D7對控罪的苦主的賠償金額由$166至$500元不等。當中D4總共賠償$2,750元。本席對各被告的判刑如下:—
D1丘家寶
95. 他承認6項控罪。25歲的D1自幼長大於單親家庭。D1一早認罪,這使他得到1/3刑期扣減。
96. D1的求情信因他右手骨折而由女友代寫。D1認為他是思想錯誤,渴求金錢,用錯方法搵錢。現在經歷4年。D1已經反思及知錯。他會努力去達成夢想,做一個對得起自己、母親、和其他人的人。他向受害者道歉。
97. D1的女友在求情信中說她現職髮型師,是D1的上司。女友談及D1三段時期的改變。他們在2023年初認識,女友認為D1本質不壞,但缺乏耐性。
98. 後來在大家互相扶持下,D1變得有耐性,肯用心在髮型屋工作。D1會承擔做錯事的後果。另一位認識D1母親的女士說D1在教會同工輔導下決心擺脫以往的不良圈子,重返正途。D1未失本性,真誠承認罪責。
99. 25歲的D1從2014年1月總共有5項定罪紀錄,當中2項涉及管有毒品及2項涉及刑事損壞罪。D1所犯的6項控罪在2019年12月30日,2020年4月18日(3項)及2020年4月19日(2項)發生。D1會收取酬勞$500元。D1亦找人陪他行事,亦支付一點錢給他們。D1把紅色顏料與牛奶混合來用。
100. 為了簡化判刑的計算,雖然D1是聽命於D4,但他亦叫其他人幫忙及支付費用給他們。本席每項控罪以24個月為起點,因D1的認罪而減刑1/3至16個月。雖然辯方並沒有指控方惡意延誤,本席因應案件延誤而酌情減刑2個月,判D1入獄14個月,全部6項控罪判刑同期執行。
D2陳焯賢
101. 他因2項控罪被定罪。24歲的D2未婚但已有4名子女,一家六口與女友的母親同住。辯方提出延誤檢控的問題。
102. D2的女友/妻子說她了解D2。D2任職髮型師但因疫情而生活拮据才犯案。她相信D2會改過自新,做好為人父親的榜樣。D2是個好爸爸,好丈夫,希望法庭能從寬處理。D2的求情信說他因學人搵快錢而犯案,現在後悔莫及。他不想錯失照顧4名子女的童年,不想重覆自己破碎家庭的經歷。
103. D2從2016年2月開始總共有8項定罪涉及販毒、黑社會等罪行。D2涉及的2項刑事損壞罪行發生在2020年8月19日同一天︰5時許在藍田平田邨,而6時則在荔枝角華荔邨干犯。
104. D2是伙同另一人犯案。D2收取$500元報酬。
105. D2賠償2名事主總共$467元。本席以12個月為起點,因D2的認罪而減刑1/3至8個月。另外因案件延誤,本席同樣地減刑2個月,判D2入獄6個月,各項判刑同期執行。
D3李鎧軒
106. 他承認3項控罪(第八、十及十一項)。同樣地,辯方指案件至今有4年的延誤。D3案發時只有18歲,當時並沒有刑事紀錄。
107. 辯方說本案不涉及三合會成員的行為,但本席認為他們淋紅油所產生的客觀效果與黑社會的手法不遑多讓。
108. D3在其求情信中說他和母親自幼相依為命,但他不時與移居外地的父親聯絡。D3因誤交損友而犯案,感到後悔,對各受害人他願意道歉和賠償。
109. D3在2023年1月有一項管有毒品罪,被判罰款$4,000元。當然該定罪是本案發生之後。
110. D3賠償3名事主,總金額是$1,000元。本席以12個月為起點,D3的認罪可得到1/3刑期扣減,判刑減至8個月。另外由於D3案發時是18歲,而案件的延誤使他不能以教導所或勞教中心的罰則處理,因此本席因延誤酌情減刑3個月,判D3入獄5個月,各項控罪判刑同期執行。另一方面因應D3的賠償以表示其悔意,本席酌情減刑半個月,判D3入獄4½ 個月。
D4潘少強
111. 他承認8項刑事損壞,一項刑事恐嚇及一項阻撓警員執法罪。從案情來看,D4無疑是多名被告的主腦人物。本席相信D4背後亦有另一批犯罪集團的份子。D4給予其他被告或未被拘捕的人士金錢去淋紅油,由$800元至$500元不等,亦教人用紅色顏料混和牛奶犯事。
112. 28歲的D4從2014年2月開始,總共有7項控罪,主要是毆打傷人罪行。
113. D4在求情信中說他年少不懂事,誤交損友。D4自少渴求得到父母的重視,最後迷失自己,走上一條歪路。現在他感到後悔,由衷向受害人表示歉意,希望能作出賠償。D4期後樂於參與公益活動,承諾不再重犯。D4的未婚妻從2019年相識相愛。D4心地善良,願意幫助身邊朋友,亦容易輕信他人。現在D4知錯,已經重回正軌,大家亦喜見小生命的將臨(2025年3月預產),希望法庭能輕判,使一家三口能早日共處。D4的姐姐、哥哥都說D4生性善良,D4已經知錯,會重回正軌。
114. 作為主腦人物,D4為他人安排及指使其他被告去淋紅油及用電話恐嚇債仔,時段由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涉及不同受害人。
115. 本席考慮D4在這8項刑毀行為的角色,這是有計劃及刻意針對那些欠債者的居所。犯案者成事後亦會拍照電傳給D4作為證明。第七項的刑事恐嚇亦是涉及恐嚇債仔會得到淋紅油的後果。
116. D4賠償8名事主總共$2,750元。在考慮各項因素,本席以2年半(30個月)為量刑起點,因D4的認罪而減刑至20個月。另外同樣地因應案件延誤而減刑2個月,判監18個月。全部判刑同期執行。
117. D4給予各事主總金額雖然不算多,但本席因應他的悔意而酌情減刑1個月,即D4需入獄17個月。這8項刑事損壞罪及一項刑事恐嚇罪的判刑全部同期執行。另外,就阻撓警員罪,本席判罰款$5,000元,否則加監7天。如果辯方不反對,這$5,000元罰款可在D4的保釋金中直接扣除。
D5李駿
118. 21歲的D5承認1項控罪。案發時D5只有16歲。D5在2020年9月有一項無牌管有通訊工具罪而被判感化12個月。在本席查問下,那宗案件發生在2019年8月,而D5在同年10月被捕。辯方說本案案發時D5並不是處於警方保釋。
119. D5並沒有求情信,同樣地如果沒有延誤,D5的案件大有可能在他21歲之前處理。D5只面對一項控罪。這次他用牙籤「塞門匙」的方法及注入膠水的行為。本席認為這較淋紅油較「含蓄」,不會容易令人察覺。當然案發時有另一人貼字條追債。D5可以得到$7,000元報酬。這次事件並不涉及D4。
120. D5賠償一名事主$500元。本席考慮D5案發時的年紀,亦相信他會痛定思痛,改過自新,決定寬大處理,本席以9個月為起點,因認罪而減刑至6個月,再因案件延誤而減刑2個月至4個月,緩刑2年。辯方自當會再解釋違反這緩刑令的後果。
D6戴卓然
121. D6承認1項連同3名被告干犯的控罪(第十三項)。案發時,D6是20歲。
122. D6在其求情信中說這事對他做成極大的打擊。D6的父母自幼離異,由現在近70歲的祖母照顧,希望能得到輕判,使他能重視這次機會重新做人。
123. D6的母親在求情信中說D6自少缺乏照顧,結識不良朋友。現在D6已經改變自己,重新規劃人生,養家照顧嫲嫲,希望有機會回報社會。D6的祖母在求情信中說,她和孫兒關係很好。D6是一個心地善良的孩子。年多前,D6進入一間建築公司,亦認識了女友,這使他有了改變。認真的工作態度使D6得到上司的讚賞。D6已經知錯了,希望法官開恩。D6的上司亦說D6從2022年10月加入公司後,表現有禮友善,好學勤奮,希望D6得到輕判。
124. D6賠償一名事主$166元。本席相信D6痛定思痛,會珍視守法顧家的重要。D6只面對一項控罪,他負責「睇水」,得到$500元的報酬。本席以9個月為起點,因認罪而減刑至6個月。另因案件延誤而減刑2個月至4個月。本席打算寬大處理,好使D6能真正揭開新篇章,決定把這4個月的刑期緩刑2年。D6的律師團隊會再解釋違反緩刑令的後果。
D7劉泓棟
125. 22歲的D7承認1項控罪(第十三項)。他在2020年11月被捕,2023年8月才被控。案發時D7是18歲,沒有刑事紀錄。D7在2021年9月有一項聚賭的定罪,被罸款$1,000元,當然這是D7干犯本案之前發生。D7在2022年結婚,育有2歲兒子。案件有所延誤使D7及家人飽受精神壓力。D7的角色只是睇水並沒有得到報酬。
126. D7在其求情信中說他非常後悔當年所做的事。兒子在2022年出世。他是家庭的經濟支柱,每天打兩份工,希望法庭能給他一次改過的機會。D7的母親說兒子自小懂事,很有善心。D7沒有分清對錯而犯事,兒子已經知錯。她一生中能養育D7是最大的自豪。D7的父親說D7已經好好反省,希望法官能從輕發落。
127. D7的妻子說D7每一天都為家庭付出,任勞任怨,照顧父親。「在所有人眼中,他是一個完美的父親,滿分的丈夫及出色的兒子」,希望法官可以原諒丈夫當初的年少無知,給予一個機會。D7的前僱主、前判頭等都對D7有正面評價。
128. D7賠償一名事主$167元。本席相信D7已經知錯,在妻子及家人的支持下,亦會為了2歲兒子而重新做人,成為一個滿分的守法青年,關顧家庭,貢獻社會。綜合各種因素,本席以9個月為起點,因D7的認罪而減刑1/3至6個月,再因案件延誤而減刑2個月至4個月。同樣地,本席把這4個月刑期緩刑2年。辯方會再次向D7解釋違反緩刑令的後果。
D. 總結
129. 為了方便各方查閲,本席把各被告的判刑臚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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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
6項控罪 |
總刑期14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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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
2項控罪 |
總刑期6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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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
3項控罪 |
總刑期4½ 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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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 |
10項控罪 |
總刑期17個月,另罰款$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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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 |
1項控罪 |
判監4個月緩刑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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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 |
1項控罪 |
判監4個月緩刑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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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7 |
1項控罪 |
判監4個月緩刑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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