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HKDC 1105
DCCC 76/20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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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審訊後,被告人被裁定一項勒索控罪罪名成立。事實上,被告人處心積慮,在十天之內,三番四次向肇事機構(一龐大公用服務機構)出言恐嚇,指把十年前在一個工地上工作所獲取之保密從未上報工傷案件資料公諸於世,成功令機構高層擔心。被告人終獲機構相約見面。在見面前,被告人開出五百多萬元(5,280,000元)的代價,稱這是因為揭露資料所需要提早退休的薪金損失補償。
2. 被告人現年45歲,單身,與父親同住在報述的單位之內,他本身是一名受聘於承辦商的工地護士,他從來沒有犯罪紀錄。
3. 勒索案件的發生經過,箇中案情林林總總,因此上訴庭不能頒下判刑指引,而現時辯方所呈遞的判刑案例對本席幫助亦不大。考慮了被告人處心積累,十天之內不停恐嚇龐大機構,最後索取大額金錢,當然機構並沒有付款,沒有損失,在接見被告人前已報警,被告人當場遭警員逮捕,本席認為30個月監禁起點適合。被告人並不認罪,始終需要本席審訊,證人作供。另外,面對嚴重罪行,勒索罪,被告人過往從未犯事,紀錄良好,亦難以令法庭給予判刑扣減。
4. 本席判處被告人30個月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