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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367/2025
[2025] HKDC 198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13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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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李庭偉先生,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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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維騉先生及温嘉雯女士,由簡松年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
| 控罪: |
串謀分裂國家罪(Conspiracy to commit secess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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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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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之被告黃智樂(下稱「被告」)與兩名同案就是次聆訊中共同被控一項串謀分裂國家罪,違反《2020年全國性法律公布》20年附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20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下簡稱《國安法》)。
2. 被告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告雖然被控串謀及分裂國家罪,但兩案之中,串謀罪之罪責其實與分裂國家罪不可劃分,而串謀罪之判刑亦與分裂國家罪等量齊觀。所以,本席在此考慮的就著重於分裂國家罪。
背景
3. 本案之背景涉及兩個提倡「香港獨立」及發動在外國勢力協助之下推倒中國政權的非法組織,兩者的成員會有重疊,兩個組織分別是「香港議會」和「香港建國聯盟」(下稱「建國聯」)。
一:「香港議會」
4. 一個由政治活躍及在逃人士於2022年創立的組織,其宗旨是建立一個得到國際認可及代表香港人的海外議會,以非法手段實現香港獨立及推動各國對抗中國共產黨。
「香港議會」選舉
5. 於2025年2月4日至6月15日,「香港議會」在網上籌組選舉,以投選議員,並於2025年6月30日在網上宣稱有15人當選,其中8人是另一非法組織「建國聯」的成員。
6. 於2025年7月25日,警務處國家安全處公布通緝19名在香港境外籌組、成立、參與「香港議會」,而嫌涉干犯《國安法》罪行的人員,其中有8名是「建國聯」的成員。
「建國聯」
7. 於2024年11月6日為姜嘉偉於臉書宣布創立,並招覽成員,「建國聯」的初步政綱是「光復香港」,並積極參與香港議會選舉,落實「香港國民自決」,更要求在香港「禁止中國共產黨及其相關活動」。
8. 「建國聯」提出五大憲法綱領,當中一項包括「滅共」,並表示會採取以下行動:一,撰寫及推動制定屬於香港國民的「憲法」;二,確立「國家象徵」,臨時「國旗」及「國歌」以凝聚「國民」的認同感,並在國際上展示香港的自治地位和獨立精神;三,謀求其他國家承認和支持「香港議會」的合法性,以及;四,建立軍事力量以收復及防衛香港。
9. 「建國聯」在成立之後作出了以下的非法活動:
(一) 於2025年2月15日,「建國聯」在台灣舉行記者招待會,並同時在網上直播,有8名「建國聯」的成員(包括創會者姜嘉偉出席)宣布參選「香港議會」選舉,同時並各自介紹與「建國聯非法宗旨」一致的政綱,更展示多幅印有「香港獨立」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標語的旗幟和橫額;
(二) 「香港議會」網站亦同時宣傳該8名「建國聯」成員參與「香港議會選舉」及作出個人的簡介及政綱;
(三) 「建國聯」在以下的社交媒介賬戶內宣傳了其主張,包括臉書,於2025年3月24日開設了可供公眾閱覽的賬戶。截至2025年6月19日,該賬戶有56名追隨者。
Youtube賬戶
10. 於2025年5月11日設立,截至2025年6月19日,該賬戶並未上載任何可供公眾閱覽的影片。
「建國聯」成員的內部討論
11. 於2024年11月至2025年7月期間,「建國聯」的成員使用多個網上平台進行頻密的討論,並在Google Meet定期進行視像會議,商討該黨的內部架構、運作及活動,其成員參選「香港議會」選舉事宜及在實現「香港獨立」後採用的政策。
12. 此外,「建國聯」成員更成立了以下群組:
(一) 「香港民主建國聯盟」的Line群組,於2024年12月17日前開設,有23名組員,其中包括被告以及本案的其他兩名被告;
(二) 「香港民主建國聯盟」海外黨員的WhatsApp群組,於2024年11月8日開設,有5名組員,其中包括被告及同案兩名被告,以及前述的姜嘉偉;
(三) 「香港民主建國聯盟」的Telegram群組於2025年2月21日開設,有13名組員,包括被告與同案另外一名被告;
(四) 「香港民主建國聯盟」的Telegram群組於2025年2月17日開設,有兩名組員,包括被告,此群組沒有對話紀錄;
(五) 「香港民主建國聯盟評議會」的Telegram群組於2025年2月26日開設,有5名組員,包括被告;
(六) 「香港民主建國聯盟秘書處」於2025年2月26日開設,有3名組員,亦包括被告在內。
13. 於2025年1月15日至5月28日期間,「建國聯」成員舉行了14次Google Meet會議,討論組織的內部架構、黨章、社交媒體賬戶及活動,被告及其同案被告均有參與。被告更於2025年1月15日至3月19日期間參與了六次會議。被告除了上述五個群組的成員及參與Google Meet會議之外,亦同時擁有兩個網上媒體,並在賬戶內發表了可供公眾閱讀的帖文,包括Instagram及Threads賬戶。
被告在社交媒體上的參與
14. 被告在Instagram有三個賬戶,分別為 “alden_286m”、“united_for_free_hong_kong”、“Idphk_liberal_democratic_party”;而在Threads則有另一個賬戶,“alden_286m”。
15. 於2024年10月13日,被告在三個賬戶內發布了一張海報,宣傳「香港議會」選舉,其帖文有以下用詞:「此活動有相當高的風險,參與者應考慮後再作決定」。
16. 於2024年11月30日,被告在其中一個Instagram及Threads的賬戶內同時發布了一張海報,呼籲在「香港議會」選舉中投票予「建國聯」成員,海報上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標語,並描述了「建國聯」的綱領,其內容與上文提及「建國聯」的非法宗旨一致。
17. 於2024年12月7日,被告在Instagram的一個賬戶和其Threads的賬戶上同時發表了約11個「建國聯」徽章的草稿。截至2025年6月25日,被告在社交媒體的帖文總共有47個「讚好」和5個「轉發」。
被告手機的通訊內容
18. 於2024年11月6日至2025年3月13日,被告和姜嘉偉在WhatsApp有以下的通話:一,於2024年11月6日至2025年3月13日,被告主動接觸姜嘉偉,要求加入「建國聯」,他自詡擅長分析和演講,同意為「建國聯」成立一個「情報部門」用作收集香港警察資料,並就「建國聯」的名稱、其黨徽設計、會議程序及內部黨章都提供了建議。被告更指出自己因為年齡關係,只會在第三屆「香港議會」選舉參選。之後,被告以「白鴿」為代號,並被委任為秘書長及評議會成員,以該代號參與內部討論,更以白鴿圖案作為Google Meet賬戶頭像圖案。
19. 於2025年2月19日至3月19日,被告參加Line群組的討論,就實現「香港獨立」後的政府架構提出建議。
20. 於2024年11月3日至2025年3月5日期間,被告在WhatsApp的群組的討論中,就「建國聯」黨徽和實現「香港獨立」後的未來政策均提出建議,其中包括爭取外國支持反對中共、與中華民國建交及清算香港的中資投資。
21. 於2025年2月21日至3月19日,被告在「建國聯」TG群組中定期發布Google Meet會議時間表及議程,發送加入評議會TG群組和秘書處TG群組的連結,更指示個別成員加入上述群組。
22. 於2025年2月26日至3月19日期間,被告除了在秘書處TG群組的討論外,更定期向其他成員發送會議議程,就不同的成員將擔任的職位,擬寫「建國聯」黨章及事項提供予成員討論。
23. 於2025年2月27日至3月11日期間,被告參與評議會TG群組的討論之餘,亦定期發布Google Meet會議時間表及議程。
24. 被告在警誡之下承認他是上述社交媒體的擁有人,並發布了賬戶內的帖文及「建國聯」黨徽的草稿。
其他同謀的參與
25. 第二被告陳泰森於2025年2月8日至5月28日期間,參與Line群組的討論及「建國聯」TG群組的討論,並就「建國聯」的名稱及黨徽、制備宣傳材料和收集警務人員及其家屬的資料,以至與外國組織建立聯繫,以宣傳「香港議會」等事宜都提供了建議。
26. 第三被告的手機亦顯示他加入了三個Line群組,但其相關的對話已被刪除。他亦於2025年5月28日與「建國聯」黨主席歐永康對話,期間他表示因為與另一名「建國聯」成員被捕,為安全計,他會退出Line群組,待找到更安全的平台時才會繼續參與討論,並表示 “We just hope that we can keep fighting on”,其手機亦下載了另一賬戶內有關「建國聯」黨徽的草稿及一份要求美國政府保護香港政治犯及制裁中港政府官員的草稿。此外,陳泰森亦有參與「建國聯」的內部討論、網上聊天群組、Google Meet會議,並就黨徽的設計提供協助,草擬了向美國的提案。他於2024年8月至2025年3月22日期間參與了WhatsApp群組的討論,發送了一些其稱為「國旗」的照片,就實現在「香港獨立」之後應採用的政策,包括拆除金紫荊廣場的國旗及區旗、取締香港傳媒機構及判處政府高官死刑等提出建議。
27. 警方亦在伍始東家中搜得13面「國旗」及象徵「西藏獨立」、「廣東獨立」、「東突厥斯坦和維吾爾族獨立」的旗幟,以及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標誌。
量刑
28.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1)(a)條及159C(4)條,干犯串謀分裂國家罪的刑罰等同分裂國家罪,即《國安法》第20條。《國安法》第20條就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罪行,按照了個別參與者的參與程度及角色輕重,訂下了一個三級制的量刑框架:
(一) 「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者」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二) 「積極參加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三) 「其他參加者」可處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29. 《國安法》第33條亦列出三種指定的事實情況,法庭可以從輕處罰、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該三種情況包括:
(一)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防止罪案結果發生;
(二) 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三) 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如查證屬實及提供重要的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
30. 辯方的陳詞中並無就本案的案情屬於上述任何一個情況作陳詞,令本席特別有理由會利用第33條所賦予的權力特別減刑。本席在詳細審視案情之下,亦認為在同意案情中沒有任何事實可以套用第33條的任何一個情況。
31. 於呂世瑜一案的判詞中,[2023] 26 HKCFAR 362,香港終審法院就《國安法》條文的判刑作出清楚的解讀。而就終審法院的量刑程序亦作出清楚的指引,有關判詞的要點如下:
(一) 首先法庭得按同意的案情裁定被告的參與角色與程度,以定性被告屬於第20條所類的三項類別中任何一項,以採納相應的量刑級別;
(二) 法庭在已採納的級別內按被告的刑責採納一個與之相應,在有關級別內的量刑基數,期間法庭會考慮被告的行為及其實際後果、潛在風險和可能影響評估罪行的嚴重性,以評估罪行的嚴重性;
(三) 之後法庭就會就案件的加刑或減刑因素,對考慮案件的加刑或者減刑日數,以便在已採納的量刑級別內行使酌情權,為應處的刑期作出調節;
(四) 如果《國安法》第33條所詳列的三個任何情況適用,法庭可以行使酌情權作出從輕或減輕處理;
(五) 訂明的判刑級別下限屬強制性;換句話說,法庭一旦定性席前個案所屬級別,其酌情權不足以將所判刑期定於低於指定的刑期框架的下段。
討論
32. 本席考慮過同意的事實之後,認為「建國聯」的成立以及「香港議會」的舉行,其要旨是鼓吹「香港獨立」、排斥中國共產黨在香港及國際的影響,以及招攬外國勢力,最終目的是分裂國家。「香港議會」更是促成「香港獨立」的手法之一,目的是建立一個國際認可,足以代表香港市民的非法團體,促使「香港獨立」及對抗中國。
33. 被告的參與從上文詳述的事實亦可以見到被告有積極參與及宣傳、討論及就有關非法組織的發展動向提出建議。此外,他更協助文書工作,令「建國聯」及「香港議會」得以運作,達到其「香港獨立」的主旨。案情亦顯示被告主動接觸「建國聯」的創立人姜嘉偉,自薦為會員,以其聲稱的才能,暗示可以協助「香港議會」的運作,以至達到「香港獨立」的目標,更建議成立情報部門,對其名稱及黨徽的設計、內部的運作、規條及實際運作都提出意見,他被委任為秘書長及評議會代表,更在成員間的社交媒體中的群組中討論,就「香港獨立」之後的政府架構、未來政策、外交及處理在港的中資投資都提出意見。在「建國聯」的日常運作上,被告更在秘書處內的群組設立討論及定期發送會議議程以供會員參考,他自己亦有六次參與會議。此外,被告更在社交媒體上設有賬戶宣傳「香港獨立」、「建國聯」的綱領、具體行動、發布了黨徽的草圖及「香港議會」選舉的宣傳,以及為參與的「建國聯」成員背書。
34. 「建國聯」及「香港議會」選舉這些政治行為是否可行或者有機會成功,皆非本席要考慮的範圍;但兩者均為意圖分裂國家,而被告的建議雖無證據顯示有全盤計劃,但卻是根據「建國聯」的運作而作出具體的建議。所以被告不是普通會員:他除了參加其討論之外,更執行了其行政工作,在社交媒體上作出宣傳。本席認為他的角色不單於口頭上的參與,而是扎扎實實提供建議及實際上的協助,將「建國聯」及「香港議會」的活動付諸實行,他並不只是在道旁吶喊助威,而是有實際積極參與的人,其行為正符合了《國安法》第20條所指的「組織、策劃、實施及參與旨在分裂國家及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其罪責只是在「建國聯」創立人姜嘉偉之下。
35. 根據上述的考慮,本席認為被告的參與是第20條所指的「積極參加者身分」,其罪責更是在該環中較為嚴重的一隅,雖然本案沒有證據可以引申被告有全盤計劃,但他的參與卻是協助了「建國聯」進行分裂國家的非法活動,而亦為其動向作出建議,以進一步走向其不法的宗旨。雖然當時社會氣氛已是稍霽,但依然有些及時能離開香港以逃避法律責任的人,在海外興風作浪,企圖繼續延續這些分裂國家的行為,被告的參與亦是協助這些不法之徒。被告賬戶的追隨者雖然不多,但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法庭認為對此等行為必須未在其燎原之前果斷將之消滅,而唯一的方法是處以重罰。
36. 所以考慮過總體情況之後,本席認為應處的量刑基數為五年零六個月。
減刑的考慮
37. 被告犯法之時只有15歲,程度為中三,因為本案被捕而暫停學業,其父母皆為專業人士,受過高深教育,但已經分居。自2013年起,被告與父親同住。
38. 其父親、姨丈、教會及團契成員皆有來信對其美言有加。由於被告曾患有自閉症,自閉症類群障礙,所以懲教署並不推介他接受教導所提供的訓練。心理醫生認為他頭腦清醒、情緒穩定,亦非在政治上有狂熱及極端思想的人,是次犯法有可能是他所患的自閉症類群障礙,以及受到網上的言論所導致。
39. 精神科醫生則認為他現時情況穩定。綜觀被告的背景,唯一與量刑有關的是被告犯案之時只有15歲,但從其行為可以看出他思路極之清楚成熟,並不單是一個滿腔熱血、盲目參加一些他以為是可行的政治理念,他是實際上有思考過,自詡自己有特別的才能可以協助,更在實際上提供協助及提供建議。被告的年齡雖少,但其種種行為都顯示他並非少不更事、只是為了一個模糊的理念而參與。
40. 被告在被捕之後,更在錄影會面中企圖逃避刑責,以似是而非的理由解讀其行為,本案亦無任何證據顯示被告受人誤導,所以本案的情況並無任何理據可以按《國安法》第33條的任何情形予以輕判。
41. 被告代表律師就被告的自閉症作出補充陳詞指出懲教署方面的意見,本席可以不予考慮。但另一方面,被告律師賴以減刑的理由就是他的自閉症,指稱其心理狀況並不影響其學業成績及行為。本席並不認為被告可以一方面希望因為其自閉症而減刑,另一方面卻認為他的精神狀況足以適合接受懲教署所提供的服務。無論如何,基於本席裁定被告屬於「積極參與」這一個範疇,所以本案並無任何酌情權可以把刑期定於法律指定的框架外。
42. 考慮過總體情況之後,本席認為被告應處的刑期可以下調至44個月,以反映其認罪。而基於其年輕及沒有案底這點,本席亦決定酌情再減刑兩個月。被告就是次被裁定有罪之下,本席決定判刑42個月,即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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