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CC 145/2012
HCCC145/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2年第1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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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案毒品是105.88克「冰」。 去年10月4日約清晨五時半,一隊警員在天水圍民德路沙江圍附近執行職務。期間,警員見被告人駕車PY6003駛到沙江圍114號附近下車,警員上前截查被告人,在他的短褲左前袋搜出兩袋「冰」和一個電子磅。期後,在警署再搜身,發現四包「冰」藏在他的內褲裡。警方資料顯示,此份量的「冰」約市值八萬三千元。 被告人現年22歲,未婚,與父母同住在流浮山,是家中幼子,有四名姐姐,沒有犯罪紀錄。被告人受教育至中三,犯案前是車行經紀,月入約一萬元。他有毒癮,每月需約三千元吸毒,今次全為賺二、三千元報酬而犯案。 被告人來信表示後悔,希望不再任性,重新做人。家人呈上求情信,知道以往疏於管教被告人,不過他本性善良,希望法庭輕判。沙江村代表來信,證明被告人曾參與村中的義務工作,工作態度熱誠,希望法庭從寬判刑。 根據案例(AG V Ching kwok Hung [1991] 2 HKLR 125),販運本案份量的「冰」應判監10至14年。本案的「冰」共重105.88克,本席以十年零八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過被告人的背景和案情,雖然被告人尚年輕,而且沒有犯罪紀錄,不過這些都不是有力的減刑理由。販毒是嚴重罪行,必須重判。被告人認罪,可犯減刑三年零七個月。現判被告人入獄七年零一個月。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案毒品是105.88克「冰」。
去年10月4日約清晨五時半,一隊警員在天水圍民德路沙江圍附近執行職務。期間,警員見被告人駕車PY6003駛到沙江圍114號附近下車,警員上前截查被告人,在他的短褲左前袋搜出兩袋「冰」和一個電子磅。期後,在警署再搜身,發現四包「冰」藏在他的內褲裡。警方資料顯示,此份量的「冰」約市值八萬三千元。
被告人現年22歲,未婚,與父母同住在流浮山,是家中幼子,有四名姐姐,沒有犯罪紀錄。被告人受教育至中三,犯案前是車行經紀,月入約一萬元。他有毒癮,每月需約三千元吸毒,今次全為賺二、三千元報酬而犯案。
被告人來信表示後悔,希望不再任性,重新做人。家人呈上求情信,知道以往疏於管教被告人,不過他本性善良,希望法庭輕判。沙江村代表來信,證明被告人曾參與村中的義務工作,工作態度熱誠,希望法庭從寬判刑。
根據案例(AG V Ching kwok Hung [1991] 2 HKLR 125),販運本案份量的「冰」應判監10至14年。本案的「冰」共重105.88克,本席以十年零八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過被告人的背景和案情,雖然被告人尚年輕,而且沒有犯罪紀錄,不過這些都不是有力的減刑理由。販毒是嚴重罪行,必須重判。被告人認罪,可犯減刑三年零七個月。現判被告人入獄七年零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