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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441/2025
[2026] HKDC 35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14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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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何卓熙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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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秀群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范家碧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並非照香港法例第586章第5(1)條的規定而進口附錄I物種的標本(Importing specimens of Appendix I species otherwise tha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section 5(1) of Cap.5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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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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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非法進口附錄I物種的標本」罪[1],並承認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本案控罪涉及7.71公斤的犀牛角(犀科物種)。
案情
2. 2025年6月29日1538時左右,高級關員(控方第一證人)在香港國際機場海關入境B大堂截停被告人。被告人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及港澳通行證,從南非約翰尼斯堡經卡塔爾多哈來港。
3. 被告人被見到揹着背包和拖着行李箱。經檢查,在行李箱內發現一個用膠紙密封的紙箱,紙箱內有41塊塗上啡色的犀牛角切片(“證物1”),每塊用保鮮紙獨立包住。
4. 關員(控方第二證人)拆開其中3塊犀牛角切片的保鮮紙,觀察到犀牛角切片的表面有褪色跡象,而保鮮紙亦沾上顏色。被告人聲稱證物1是“稀有木頭”。
5. 被告人無法出示任何進口受香港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條例”)管制物種的准許證、許可證或證明書。
6. 漁農自然護理署瀕危物種保護主任陳翰奇先生(控方第七證人)檢驗已移除顏料的證物1,識別出證物1是條例附錄I物種犀科物種的標本。
瀕危狀況及市值
7. 現存的犀牛物種有5個,除白犀指名亞種的3個種群外,其餘均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I,表示牠們面臨絕種。5個現存犀牛物種中,3個在《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瀕危物種紅色名錄》中列為“極危”物種。非法買賣犀牛角是造成犀牛物種種群減少的原因之一。2022年,非洲約有22,137頭犀牛,亞洲約有4,100頭犀牛。非洲及亞洲犀牛的年度偷獵率分別約為2.3%及0.24%。
8. 證物1是7.71公斤的犀牛角(犀科物種),估計市值港幣3,045,450元。
求情
個人背景
9. 被告人於1964年在中國遼寧省出生,為內地居民,現年61歲(案發時60歲),讀書至小學三年級程度。被告人現已退休。在被拘捕前,被告人是一名農夫,主要靠種植白米和玉米為生,每月賺取人民幣大約3,000元。
10. 被告人已婚,他的妻子60歲,育有一名女兒(35歲)。被告人在被拘捕前與其妻子一同居於中國內地,而其妻子依賴被告人供養。
11. 被告人過往在香港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理由
12. 被告人適時認罪,節省法庭及控方的資源及時間,應獲得三分之一的減刑。
13. 被告人過往一直奉公守法。被告人深明本案的嚴重性,明白到犀牛正處於嚴峻危機,非法進口犀牛角的行為間接對犀牛種群構成嚴重威脅。所以,被告人為自己愚蠢的行為感到無比懊悔及羞愧。
14. 被告人的妻子患有心血管疾病、腦血管疾病、高血糖及高血壓,在2023年6月亦曾中風。自中風之後,她半身不遂,說話困難,所以無法自理生活。她的女兒因為在另一個城市裡居住,所以不能照顧她。被告人的妻子現正由一名保姆照料。
15. 被告人從一名老中醫處得知,於中藥中加入犀牛角作為藥材,可以軟化及疏通血管,對其妻子的病情有所幫助。因此,根據被告人的指示,被告人運輸犀牛角的目的,只是為了供其妻子作醫療用途。
16. 被告人進一步表示,他案發前在中國遼寧省哈爾濱銀行抵押了自己的房屋,向銀行借貸約人民幣350,000元,因而有錢買機票到南非去找他的一名中國朋友購買犀牛角。
17. 被告人帶了人民幣約270,000至280,000元到南非購買涉案的犀牛角。
18. 辯方陳詞,本案沒有直接的證據顯示被告人的非法進口行為是出於商業盈利目的。辯方希望法庭接納被告人只是為了醫治其妻子才犯下本案。因為被告人的一時無知、治療妻子心切而對犀牛種群造成傷害,被告人深感抱歉。
19. 辯方懇請法庭接納本案所牽涉的行為只是單一事件,與被告人以往性格相違。
判刑
20. 該控罪並無訂下量刑指引,原因是每宗案件都有不同的案情,法庭在判刑時需根據案件的背景及被告人的情況作出合適的考量。
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肖荣强 [2]是一個有關進口附錄II物種的標本的案例(即共重49.9公斤的羚羊角)。上訴庭道出,在進口瀕危物種標本的案件中,法庭應考慮以下因素:-
「本庭同意盜竊土沉香罪的判刑不一定適用在輸入瀕危物種標本的罪行,但原審法官列出的量刑因素,包括涉案物種的瀕危程度、其數量及價值、被告人的犯罪手法、動機和對涉案物種造成的傷害,案件是否涉及集團式經營及被告人扮演的角色等等,都必然是有關的因素。」
22. 辯方陳詞,雖然該控罪是有關進口附錄I物種而非附錄II物種的標本,但肖荣强一案的考慮因素仍然適用於本案。辯方邀請法庭考慮以下因素:-
(i) 本案所牽涉的犀牛角為7.71公斤,市值大約港幣3,045,450元;
(ii) 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有直接參與捕獵犀牛的行為;
(iii) 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能在進口犀牛角中獲取報酬或任何經濟利益;
(iv) 本案沒有證據顯示案件涉及精密的集團式犯案;及
(v) 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是任何集團的領袖。
23. 另外,該控罪曾在2018年5月獲修例。修例後,該控罪的刑罰加重。該控罪由修例前罰款100,000元及監禁一年(如為商業目的而犯罪,刑罰為罰款5,000,000元及監禁兩年),提高至依公訴程序定罪的罰款10,000,000元及監禁10年。
24. 辯方留意到,在修例後並沒有非法進口犀牛角的上級法院案例。所以,辯方現列出以下區域法院的案例,僅供法庭參考:-
(i)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魏彬[3];
(ii) HKSAR v Zhao Zhengxin赵正鑫 [4];
(iii)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严天赐[5];
(iv) HKSAR v Tshirobo Confidence (D1) & Anor[6]。
25. 辯方懇請法庭考慮:-
(i) 被告人為初犯及承認干犯該控罪;
(ii) 本案所牽涉的犀牛角為7.71公斤,市值大約港幣3,045,450元。所以,在重量和市值方面,Tshirobo Confidence (D1) & Anor一案的案情較本案的案情嚴重得多;
(iii) 在重量方面,Tshirobo Confidence (D1) & Anor一案的犀牛角重量差不多是本案的犀牛角重量的三倍;及
(iv) 在市值方面,Tshirobo Confidence (D1) & Anor一案的犀牛角最高市值差不多是本案的犀牛角之市值的兩倍。
26. 基於上述,辯方懇請法庭判處比Tshirobo Confidence (D1) & Anor案較輕的刑罰(即採納遠低於39個月的量刑起點,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辯方亦邀請法庭考慮到被告人的重犯可能性微乎其微,再酌情給予一個月的刑期扣減(參考Zhao Zhengxin赵正鑫案的判刑)。
判刑考慮
27. 「非法進口附錄I物種的標本」罪最高刑罰為罰款10,000,000元及監禁10年。上訴庭沒有就此項控罪定下量刑指引。
28.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肖荣強[7]一案中,上訴庭指出:
「17. 人類的貪婪導致多類物種瀕危,對整個地球的環境及生態有極為嚴重的負面影響。所有影響瀕危物種存活的罪行都必須阻嚇,目的是除了要履行香港有簽署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外,更要確保瀕危物種受到適當的保護,避免它們有絕種的危機。」
29. 上訴法庭認為「…非法進口瀕危物種的判刑必須具足夠阻嚇力,否則香港未能充份履行其在國際公約下的責任。」[8]
30. 正如辯方陳述,上訴法庭在該案第30段亦指出法庭判刑時應考慮因素。
31. 肖荣強一案涉及224件賽加羚羊角,共49.9公斤,市值介乎港幣719,000元和1,188,000元之間。該案控罪是「非法進口附錄II物種的標本」罪,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上訴法庭認為30個月量刑基準和20個月的最終刑期並非明顯過重。
32. 辯方呈上多宗區域法院案件,供法庭參考。但本席謹記上訴庭多次指出,同級法院的判詞對本席沒有約束力及參考價值。
33. 在判刑時,本席有以下考慮:
(i) 本案涉及7.71公斤的犀牛角(犀科物種),估計市值港幣3,045,450元;
(ii) 現存的犀牛物種有5個,3個在《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瀕危物種紅色名錄》中列為“極危”物種。2022年,非洲約有22,137頭犀牛,亞洲約有4,100頭犀牛;
(iii) 非法買賣犀牛角是組成犀牛物種種群減少的原因之一;
(iv) 被告稱自己只是購買犀牛角,供中風後的妻子服用。被告在這方面選擇不作供。可是,根據求情陳詞所述,被告抵押房子,向銀行借貸人民幣350,000元作購買機票及犀牛角之用,而且最後購買了大約港幣3百萬元的犀牛角。若是個人使用,本席看不到為何被告需要抵押房子借貸,一次進行大量購買。本席不接受辯方求情陳詞所述。
(v) 考慮被告借貸及購買之數量,唯一不可抗拒的推理,被告會將這些犀牛角賣出,亦即是作商業用途;
(vi) 本案沒有證據顯示有犯罪集團的參與,或有精密的計劃;及
(vii) 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直接參與捕獵犀牛的行為。
34. 針對《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控罪的案例,只有肖荣強一宗是在修例後上級法院的判刑案例。不僅在貨物價值,或瀕危程度,本案都比肖荣強一案嚴重。本案貨物市值是港幣3百萬元,肖荣強案的市值介乎港幣719,000元和1,188,000元。
35. 從數據顯示,在肖荣強一案中,野生賽加羚羊在2018年估計有164,600-165,600頭;在本案,2022年犀牛數目只有約26,237頭。犀牛屬《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瀕危物種紅色名錄》中列為“極危”物種。在《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中,犀牛屬附錄I,表示牠們面臨絕種;賽加羚羊屬附錄II。根據漁農署的網頁,附錄II代表牠們不一定瀕臨絕種,但如對其貿易不嚴加管理,便可能變成有絕種危險[9]。所以,明顯犀牛的瀕危程度比野生賽加羚羊為高。而且,肖荣強案的控罪是「非法進口附錄II物種的標本」罪,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本案控罪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
36. 考慮以上各點,本席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判刑選擇。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是3年。被告適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量刑扣減。
37. 本席細心考慮求情陳詞,看不到其他減刑因素。因此,本席就本控罪判刑2年即時監禁。
[1] 違反香港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1)及(3)條
[2] [2022] 4 HKLRD 758
[3] 未經彙編,DCCC 680/2018,2018年10月24日
[4] 未經彙編,DCCC 1119/2018,2019年1月29日
[5] 未經彙編,DCCC 566/2019,2019年10月23日
[6] 未經彙編,DCCC 318/2019,2020年4月8日
[7] CACC 79/2020
[8] 肖荣強案,第27段
[9] 辯方沒有爭議漁農署網頁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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