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淑芳
搶救二組主任劉醫生, 賈雄南, 鐘志光, 高秀山, 謝卓華, 黃樹德, 鐘文錦
HCA 1918B/2005
HCA 1918/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5年第19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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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陸啟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13年1月16日
判決書日期:2013年1月18日
判決書
1. 原告人2013年1月3日及14日傳票申請的內容雜亂無章。根據傳票的內容,原告人似乎希望法庭再次處理她的索償,並且要求傳召某些人士出庭作證,單獨與原告人會面解決各項糾紛及提供某些與案有關的文件。
2. 除了本案原有的被告人外,傳票亦針對某些不是本案被告人的第三方,包括土瓜灣社署的張瑞馨女士及九龍城社署。
3. 傳票申請的答辯各方在聆訊前知會法庭,不會出席原告人傳票申請的聆訊。
4. 在2006年1月6日,當時任職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林文瀚法官撤銷了原告人在本案中的訴訟,並同時對她作出限制展開法律程序令,禁止原告人在未得法庭許可前,不能展開涉及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03年67號(HCA 67/2003)和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05年第1918號(HCA 1918/2005)事宜的任何法律程序。
5. 原告人不服林法官的判決,提出上訴。在2006年5月29日,上訴法庭在民事上訴案件2006年第19號(CACV 19/2006),駁回原告人的上訴。
6. 因為林法官在2006年1月6日撤銷了原告人在本案中的訴訟,案件已經完結。在此情況下,本席不會處理原告人就本案索償提出任何的申請。本席遂撤銷原告人2013年1月3日及14日的傳票申請。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