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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76/2025
[2026] HKDC 64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2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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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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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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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曉東 |
(第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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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智偉 |
(第二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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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陳曉毅先生,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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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奕勤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偉斌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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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百秋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黃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
| 控罪: |
企圖入屋犯法罪(Attempted burgla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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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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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共有兩位被告人(D1及D2),二人共同被控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
2. D1及D2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撮要,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撮要
3. 本案是一宗涉及住宅的入屋犯法案件,案發處所是新界大埔公路大埔滘段4111號松濤閣第2座3樓B座(「涉案單位」)。
4. 於2024年5月8日,涉案單位的租客徐先生離開香港外遊,離開前啟動了單位內的防盜攝影機。
5. 於2024年5月11日,中原地產代理僱用的一位地產代理陳女士,收到有客人表示對涉案單位同一大樓的另一單位有興趣,陳女士於是安排對方於2024年5月12日下午3時到該單位視察。
6. 於2024年5月12日下午約3時,陳女士在松濤閣的停車場會合4名男子,前往該單位視察。到達該單位後,其中兩名男子(即D1及D2)表示由於該單位太擠迫,想留在走廊等候。
7. 同日下午約3時09分,涉案單位的防盜攝影機拍攝到以下事情:
(a) D1手持鐵筆,嘗試撬開涉案單位的大門,但不成功;
(b) D2接過鐵筆,再嘗試撬開涉案單位的大門,同樣不成功;
(c) D2正在撬門時,D1用手遮蓋毗連單位大門的防盜眼;及
(d) D1及D2未能成功撬開涉案單位大門後離開。
8. 徐先生透過防盜應用程式得知上述情況,立即聯絡松濤閣管理處,並報警處理。警員其後到涉案單位調查,發現大門安裝的電子鎖有被撬的痕跡。
9. D1及D2分別於2024年5月29日及30日被警方拘捕。D1在警誡下保持緘默;D2在警誡下則承認曾參與爆竊涉案單位,他嘗試撬開大門但不成功。
10. 警方其後為二人進行錄影會面,在警誡下二人分別承認在案發日期夥同其他人企圖爆竊涉案單位,其中D1承認他負責把風,而D2則承認曾用鐵筆嘗試撬開涉案單位大門但不成功。
11. D1及D2現承認,於控罪日期作為入侵者,企圖進入涉案單位,意圖在該處偷竊。
輕判請求
12. D1現年48歲,已離婚,在香港出生並接受教育至中五。D1與前妻育有一子,兒子由前妻照顧,而他則與母親及女朋友同住。D1過往曾從事護理員、售貨員及建築工人等工作。
13. D1過往共有7次刑事紀錄,涉及共12項控罪,包括普通襲擊、盜竊及管有危險藥物等控罪,其中他在2009年、2020年、2023年及2024年曾就盜竊及管有虛假文書等控罪,被判處社會服務令及監禁。
14. 辯方陳詞,D1不僅承認控罪,還向警方提供協助,令警方成功拘捕另外兩名涉案人士,雖然最終律政司決定不起訴該兩名人士,但D1的確提供了協助,因此希望法庭考慮給予D1大於三分一的認罪扣減。此外,D1及D2沒有成功盜取任何財物,事主沒有損失,辯方希望法庭可對D1盡量予以輕判,D1承諾不會再犯,重新做人。
15. D2現年48歲,未婚,在香港出生及接受教育至小六,與家人已失去聯絡,過往曾從事外賣員及建築工人,案發時的工作為清潔工人,月入約港幣18,000元。
16. D2過往共有15次刑事紀錄,涉及共24項控罪,當中包括管有及販運危險藥物、盜竊、傷人及搶劫等控罪,曾多次被判處監禁。D2曾於2019年因入屋犯法罪被定罪,被判處監禁20個月。最新近的定罪為2025年的販運危險藥物,判刑為監禁50個月。
17. 辯方陳詞,D2適時承認控罪表達悔意,節省了法庭的時間。涉案單位沒有被成功進入,事主沒有任何損失,辯方希望法庭考慮以上各點,可對D2盡量輕判。辯方特別提出,D2於2025年10月9日因販運危險藥物被判處監禁50個月,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讓本案的刑期部分與上述判刑同期執行。
判刑考慮
18. 本案的控罪涉及入侵住宅處所,根據案例HKSAR v Lau Pang [2004] 3 HKLRD 565,在沒有加刑因素的情況下,量刑起點應為監禁3年,即36個月。
19. 法庭認為本案有一項加刑因素,就是D1及D2是夥同犯案,不過,二人最終沒有成功偷取任何財物,整體考慮後,法庭不作任何加刑。
20. 因此,D1及D2的判刑起點均為監禁36個月。
21. 認罪扣減方面,D1提出他曾對警方提供協助,希望獲得多於三分一的扣減。法庭向控辯雙方確認後,得知D1只是向警方提供了兩名涉案人士的身分及聯絡方法,並沒有向警方提供任何證人口供,因此警方最終沒有足夠證據起訴該兩名人士。法庭認為,由於D1沒有提供證人口供,以本案的情況來說對警方根本沒有提供實際的協助,因此不應獲得額外的扣減。
22. 因此,給予三分一的認罪扣減後,D1及D2的判刑同為監禁24個月。
23. 最後,有關D2正為其他案件服刑一事,法庭獲告知D2於2025年10月9日就一項販運危險藥物被判處監禁50個月,辯方表示D2最早服刑完畢的日期為2027年3月7日,即D2尚需服刑約11個月。整體考慮後,法庭命令D2在本案的刑期中的12個月監禁,與他正服的刑期分期執行,即D2須為本案額外服刑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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