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燕芳
社會福利署
HCMP 96B/2012
HCMP 96/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2年第96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院民事訴訟2000年第75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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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鄭燕芳女士就上訴法庭的單一法官在2012年3月9日的判決,向本庭上訴。
2. 本案的事實背景,和本庭的裁決,見於袁家寧法官3月9日的判案書第1至3段,毋需在此覆述。鄭女士在3月20日傳檔傳票上訴,比《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4(2) 條規則的10天期限,剛遲了一天。
3. 就袁法官的裁決,鄭女士沒有提出任何合理的理由上訴。本庭完全同意袁法官判案書第5至7段所載的理由,以駁回鄭女士的申請,就任懿君法官2000年10月19日的判決逾期上訴。
4. 由於鄭女士今次上訴,毫無勝訴機會,雖然她的上訴只是逾期一天提出,本庭也不容許她逾時上訴。本庭撤銷她2012年3月20日的傳票申請。
5. 本庭命令鄭女士支付被告人就這申請的訟費,以簡易程序評定金額。被告人須在這判案書頒下的14天內,向本庭及鄭女士提交訟費清單,鄭女士對金額如有爭議,可在收到訟費清單的14天內,作書面回應。
原告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被告人(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陳海翔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