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麗琴
香港特別行政區
HCMA 455/2010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455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24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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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0年8月12日
判案日期: 2010年8月12日
判案書
1. 上訴人黃麗琴在裁判官席前承認兩項控罪,即非法居留罪(第二控罪)及使用虛假文書罪(第一控罪),被判監禁20個月;另外命令執行28天監禁的緩刑。上訴人針對20個月監禁的判刑上訴。
案情概要
2. 上訴人非法居留,用一個虛假身分證副本去求職。她承認以人民幣200元買了一個虛假身分證。
裁判官的理由
3. 裁判官引用兩個案例。於案例李長利[2005] 1 HKLRD 864,利用虛假身分證尋找工作之判刑,認罪後是15個月監禁。就非法留港,認罪下是15個月監禁,案例是R v So Man King [1989] 1 HKLR 142。
4. 裁判官以每一項罪行15個月監禁,但5個月就分期、10個月同期執行,總共20個月監禁。
上訴理由
5. 上訴理由書泛指係刑期過重。
6. 上訴人書面補充求情理由:
(1) 法律知識薄弱; (2) 生活所逼來港; (3) 有兩個子女要供養,是唯一經濟支柱; (4) 罪行沒有害人; (5) 希望及早回家過年,以後不來。
(1) 法律知識薄弱;
(2) 生活所逼來港;
(3) 有兩個子女要供養,是唯一經濟支柱;
(4) 罪行沒有害人;
(5) 希望及早回家過年,以後不來。
討論
7. 上訴人並非香港居民,來港找工,香港居民就少了一份工作。
8. 裁判官依照案例量刑,亦顧及到整體判刑,沒有犯錯。因此,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羅心怡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