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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45/2024
[2024] HKDC 206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4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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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王興偉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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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兆麟先生,由陳柏豪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by dangerous driv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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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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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意外發生在沙田大埔公路—沙田嶺段,事發地點是以雙白線分隔的分隔車路,北行有一條行車線,南行有兩條行車線。事發地點靠近巴士停車灣,車速限制為每小時70公里。案發時路面乾爽,交通流量正常。
2. 2023年9月26日下午五時半左右,被告人駕駛著一部私家車,車上載著一名7歲兒童,沿大埔公路(南行)第一線行駛。到達事發地點之後,被告人把私家車駛進左邊的巴士停車灣。與此同時,控方第一證人陳先生駕駛電單車,沿大埔公路(南行)第二線從後駛近事發地點。接著,被告人從上述巴士停車灣掉頭越過雙白線,駛至大埔公路北行行車線。其間上述電單車撞向被告人私家車右邊車身,結果陳先生從電單車掉下來,頭部、面部及雙臂多處受傷。他被送往醫院之後,需要留院9天,並且獲給予87天病假。
3. 被告人在警誡之下承認(1)心急掉頭、(2)知道有雙白線及(3)掉頭時可能沒有看清楚交通情況。
4. 被告人的私家車裝設的車輛攝錄機拍攝到意外經過。
5. 陳先生的醫療報告顯示,他右前鼻骨及鼻隔急性移位骨折和雙腕骨折,需要佩載一雙鉸鏈式長臂護肘。
6. 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亦沒有交通定罪紀錄,她有一次定額罰款紀錄。
7. 代表被告人的鄧大律師呈交了詳盡的書面求情陳詞,並且在庭上進一步作出補充。他先解釋被告人犯案的原因,他說案發時被告人車上載有一名患有自閉症的七歲小孩,他是一位朋友的病人,被告人出於好意代朋友送病人回家。由於被告人錯過了男童的住所 ,男童不斷指住相反方向說被告人行錯了路。被告人對他說遲些才轉返,但男童再多次指被告人行錯路,被告人心急之下才調頭,犯下本案。鄧大律師說,從控方所得資料,受害人現在雙臂不再需要配載支架,他左邊面頰將會在政府醫院排期進行手術。大律師說,整體而言,並沒有證據顯示受害人有永久性的傷害或影響。法庭向控方查詢,主控官王大律師說受害人鼻骨需要作整形手術,雙腕仍有使用困難,需要每月覆診一次。
8. 辯方大律師陳詞說,從被告人私家車的行車紀錄儀器錄得的片段可以見到,發生碰撞前被告人以緩慢車速,由馬路左手邊掉頭往右手邊行車線。大律師估計,當時時速只有十至二十公里。被告人當時並沒有用手機或者服過藥,她只是受到男童催促影響,失去專注,沒有妥善留意右邊的路面情況,令她的車輛與受害人電單車碰撞。
9. 至於被告人個人背景,她現年62歲,在港出生。大律師說她擁有十五年駕駛經驗,不過本席留意到被告人在自己的求情信說她有二十年的實際駕駛經驗。事發的時候,被告人並沒有任何刑事及交通定罪紀錄,只有一項定額罰款,她是有良好的駕駛紀錄。
10. 被告人擁有博士學歷,她之前是一名臨床催眠治療師。辯方呈交了被告人在執業的時候,病人撰寫給她的感謝信件。大律師說 ,從這些信件可以見到被告人是一名十分專業、熱心助人、敬業樂業的臨床專家。
11. 被告人與丈夫(現年74歲)同住,他們沒有任何兒女。丈夫的求情信描述被告人熱心助人,樂善好施,對本港動物權益出了不少力量及支持。被告人有一名91歲父親,被告人是他唯一在港的依靠,被告人每週要陪同其父親覆診,對他關懷備至。
12. 大律師說,被告人對動物權益的支持並非口惠而實不至,她多年來對相關團體作出捐獻,自2022年5月起獲香港導盲犬協會委任成該協會動物輔助治療服務主管。之後她更把每月過半薪金捐獻給導盲犬協會。辯方呈交了收條證明,這些收條涉及在意外發生之前及之後,每次金額16,000至50,000元,總數有數十萬元。
13. 辯方亦呈交了協會的一名義工隊同事替被告人撰寫的求情信,這義工描述被告人有同情心,經常接載視障人士,並且說被告人的駕駛穩定,令這些視障人士都感到十分舒適。
14. 大律師說,本案已經對被告人有明顯烙印,被告人打算案件完成之後往內地與父親及丈夫共渡餘生。她不會再駕駛車輛,她沒有重犯的風險。
15. 辯方亦呈交了被告人本人所寫的求情信、一封向受害人道歉的信件,以及被告人父親的求情信。辯方大律師請求法庭索取社會服務令合適性報告,且在索取報告期間,被告人放棄保釋。
16. 辯方呈交了一些上訴庭的判刑案例、英國Cooksley[1]案以及一些區域法院同類案件判處社會服務令或緩刑的判詞。法庭應辯方請求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其間被告人由懲敎署看管。
17. 社會服務令報告現在已經備妥,撰寫報告的感化官認為,被告人適合社會服務令,建議中度的服務令。報告詳述被告人的成長及背景,講述被告人在港出生於基層家庭,年輕時勤力讀書,半工讀之下在澳洲完成心理學大學教育,再繼續進修獲得博士資格,成為臨床催眠治療師。1999年在香港執業,直至2010年退休,之後她做導盲犬的義工,及後在2022年5月再工作,成為導盲犬協會動物輔助治療服務主管,由於本案,她在2024年1月離職。感化官說,被告人表現出對此次事件感到悔疚,而且驚恐。她願意承擔全部責任,而且不會再駕駛車輛。她希望能夠獲得輕判,讓她可以繼續照顧老父。感化官認為值得給被告人一個改過機會,讓她在社區服務作回報,所以推薦一個中度的社會服務令。
18. 鄧大律師今天解釋報告給被告人之後再作出進一步求情,他說被告人願意接受任何時段的社會服務令。大律師說本案有特殊情況可以以社會服務令作判刑,請求法庭接納報告建議,以社會服務令作為本案判刑。
判刑考慮
19.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是嚴重罪行,最高刑罰是七年監禁。上訴庭在多宗案例已經清楚說明罪行的嚴重性,特別是在較近期的朱詠妍[2]案。法庭判刑最主要考慮因素是被告人的罪責,亦會考慮到對受害人造成的傷勢和影響。除非有特殊情況,一般的刑罰是即時監禁。
20. 在本案,被告人在大埔公路—沙田嶺段違反地上雙白線掉頭 。當時是下午五時半,交通可能不算繁忙,但從被告人呈交的私家車攝錄到的片段取得的相片可以見到當時交通亦不算十分稀疏。被告人在這情況之下掉頭,違反雙白線,甚至沒有留意到受害人,顯然是危險的駕駛行為。可幸受害人的傷勢不算非常嚴重,未必有永久性身體能力的損害。不過,在此情況之下,判處短期的即時監禁絕不為過。
21. 在求情方面,案中亦有一些對被告人有利的情況。首先被告人算是一個有良好駕駛紀錄的人,據被告人在求情中所說,她有車牌40年,真正駕駛也超過20年,她的紀錄顯示她並不是一個慣常疏忽駕駛的人。被告人有良好的背景,她從基層家庭長大,在困難之下半工讀完成大學課程,再努力奮鬥至獲得專業資格,成為臨床心理專家,服務社會,並且甚獲病人讚許及感謝。本席亦接納被告人一直有做義工,而且她向導盲犬協會有實質的捐獻,她算是一個品格十分良好的人,對社會貢獻良多。
22. 被告人主動要求放棄保釋,被扣押至今已經18天,本席相信這是被告人對自己錯誤行為真誠悔疚的表現。法庭亦接納,這次事件是源於被告人當時義務接載一名七歲自閉病人兒童回家,因為被告人不熟路行錯路,而又被小童多次催促,為了安撫小童才一時失去判斷能力,犯下本案。當然這絕對不是一個可以因此犯案的開脫理由,但解釋到為何一個一直奉公守法、交通紀錄良好的人,突然會犯下本案的愚蠢行為。被告人因為駕駛車輛而已經被羈押18天,對一個一向奉公守法,對社會作出過貢獻的人而言,這可以說是一個不輕的懲罰。本席相信被告人必然會汲取教訓,不會再犯。
23. 在這些特殊情況之下,本席接納辯方大律師的求情,可以用社會服務令來代替監禁式刑罰,讓她可以對社會作出回報,所以下令判處被告人接受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24. 本席亦取消被告人駕駛資格三年,由今天起計算,被告人不得駕駛任何車輛,被告人亦要在停牌最後三個月之內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才可以取回駕駛資格。
[1] [2003] 2 CR APP R 18
[2] [2020] 1 HKLRD 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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