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宏海 (HUNG WAN HOI GILBERT)
李文標 (LEE MAN BIU) 的事宜
[2021] HKCFI 3126
HCB 5231/20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破產案件編號2020年第5231號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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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背景
1. 李文標先生申請要求五名債權人及他們的律師披露文件。2021年4月23日,本席拒絕李先生的申請 (「判決」)。李先生於2021年5月21日藉本傳票發出逾期上訴許可的申請。
2. 其後,本席於2021年6月7日就着李先生而發出破產令。
3. 破產管理署署長在2021年8月19日的信件中表示,雖然李先生已經在2021年6月7日被法庭宣布破產,但是他仍然享有繼續進行本申請的法律權利。署長不會干預,亦不會就本傳票的是非曲直發表意見。
有關破產事宜中非正審上訴的法律原則
4. 鑑於香港法例第6章《破產條例》第98(2)條,就破產事宜中的非正審判決而言,與訟一方有權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而無需取得上訴許可。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 第59號命令第4(1)(b) 條規則,上訴人必須在判決日期起計的28天內送達上訴通知書。見Re Lee Siu Fung Siegfried (No 2) [2018] 3 HKLRD 765一案,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雲浩(當時官階)在第11至22段的裁決。
5. 《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3(5) 條規則規定,上訴通知書必須送達給法律程序中直接受上訴影響的所有各方。
分析
6. 李先生必須在判決日期起計的28天內(即2021年5月21日或之前)送達上訴通知書給呈請人及破產管理署署長,而無需向法庭申請上訴許可。故此,本傳票要求批出逾期上訴許可,在程序上是不必要的,本傳票應予以撤銷,法庭在這情況下也無需探討李先生擬提出的上訴理據:見Re Lee Siu Fung Siegfried (No 2),第22段。事實上本席亦無司法權去探討。
7. 此外,法庭已在本破產呈請案件中就着李先生發出破產令。在這情況下,再處理他的非正審申請已無作用。
總結
8. 縱觀以上的分析,本席撤銷本傳票申請,並命令李先生須支付呈請人的訟費,簡易判定爲25,000元。
呈請人(債權人): 由蘇合成律師行轉聘梁復智大律師呈交書面陳詞
答辯人(債務人): 無律師代表,呈交書面陳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