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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1459/2025
[2026] HKCFI 13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5年第14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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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李篤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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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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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議答辯人 |
死因裁判法庭裁判官林希維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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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
醫院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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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26年2月10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6年3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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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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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引言
1. 申請人於2025年6月24日將其司法覆核的許可的申請的通知書(「該表格86」)存檔。有關決定是死因裁判法庭於2025年5月16日就案件CCDI 946/2020(DK)作出的裁決。申請人是李兆康(「死者」)的兒子,於2020年9月30日入住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東區醫院」),並於2020年10月15日離世。其後,死因裁判法庭就死者的死因進行聆訊,在聽取各方證據後,陪審團於2025年5月16日裁定死者死於自然。這是申請人針對有關裁決的司法覆核申請許可及(若本席批准許可)司法覆核申請的合併聆訊。在法庭的邀請下,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醫院管理局」)由文嘉樂代表大律師出席聆訊。
二、 死者的醫療歷史
2. 於2020年9月30日,死者懷疑肺炎及排尿出現問題,於是入住東區醫院。入住當天,院方為死者抽血檢驗,當時的血鉀指數為5.0mmol/L。這指數是正常範圍( 3.4mmol/L至5.0mmol/L)的上限。若血鉀指數高於5.0mmol/L,則視為高血鉀症 (hyperkalaemia)。
3. 於2020年10月1日,死者接受胸部X光檢查。於2020年10月2日,醫生懷疑死者患上肺囊蟲肺炎,於是處方一種名為Septrin 的抗生素,專為治療肺囊蟲肺炎。沒有爭議的事,Septrin會引致血液中的鉀含量增高。
4. 於2020年10月3日,經評估後,言語治療師認為死者有食物誤入呼吸道 (aspiration) 的風險,建議死者不應以口服飲食,應以鼻胃喉餵飼。於2020年10月4日,死者的女兒(即申請人的姐姐或妹妹)表示需要與家人商量有關鼻胃喉餵飼的問題。
5. 於2020年10月5日,死者的血鉀指數一度上升至5.1mmol/L,後來回落至4.7 mmol/L。同日,死者轉介深切治療部接受治療,亦開始以鼻胃喉餵飼,並繼續接受Septrin的治療。
6. 於2020年10月7日,經評估後,言語治療師認為死者有食物誤入呼吸道的高風險,認為死者不適合以口服飲食。另外,驗血報告顯示死者當天的血鉀指數由3.8 mmol/L上升至4.9 mmol/L。
7. 於2020年10月8日,死者繼續以鼻胃喉餵飼,而血鉀指數上升至5.1 mmol/L。如上述,當血鉀指數超過5.0 mmol/L會被視為高血鉀症。因此院方懷疑死者的高血鉀症是因為Septrin所致。
8. 於2020年10月9日,死者的血鉀指數進一步上升至5.6 mmol/L。因此,院方以靜脈注射移鉀藥,並同時肛塞降鉀藥。其後,血鉀指數輕微上升至5.7 mmol/L。同日,院方的化驗結果顯示,死者不是患上肺囊蟲肺炎,而是另一種肺炎,於是停止處方Septrin,並處方另一種抗生素。
9. 於2020年10月10日,死者當天的血鉀指數分別為5.6 mmol/L、5.9 mmol/L、5.8 mmol/L及5.5 mmol/L。死者繼續接受移鉀藥及降鉀藥的治療。
10. 於2020年10月11日,死者的血鉀指數徘徊在5.7 mmol/L至5.9 mmol/L之間。死者繼續接受移鉀藥及降鉀藥的治療。
11. 於2020年10月12日,死者的血鉀指數徘徊在5.3 mmol/L至5.7 mmol/L之間。死者繼續接受移鉀藥及降鉀藥的治療。
12. 於2020年10月13日,死者患肺炎的情況有好轉跡象。然而,死者的血鉀指數仍處於高水平,徘徊在5.7 mmol/L至5.9 mmol/L之間。死者繼續接受移鉀藥及降鉀藥的治療。
13. 於2020年10月14日早上,血液樣本顯示血鉀指數為5.6 mmol/L。死者依然繼續接受移鉀藥及降鉀藥的治療。另外,經評估後,死者離開深切治療部,並等候普通病房病床。於當天下午4時左右,死者入住普通病房。經醫生評估,認為死者需要繼續接受移鉀藥及降鉀藥的治療。
14. 於2020年10月14日下午7時左右,護士發現死者的鼻胃喉出現阻塞。但這不影響繼續使用移鉀藥及降鉀藥的治療,因為移鉀藥由靜脈注射,而降鉀藥則是由肛門塞藥。
15. 於2020年10月15日凌晨2:56左右,血鉀指數為6.7 mmol/L,死者繼續接受移鉀藥及降鉀藥的治療。另外,靜脈輸液管出現不暢順的情況,影響靜脈注射移鉀藥進入死者體內。同日早上,言語治療師為死者進行吞嚥評估,並建議繼續使用鼻胃喉餵飼。直至下午5:34左右,死者驗出血鉀度數為8.4 mmol/L。下午6:28左右,死者被發現心跳驟停,其後宣告死亡。
三、 死因裁判法庭的證據
16. 死因研訊共有13位證人,本席不打算在此逐一撮要,但會指出與本案有關的證供。沈海平醫生(「沈醫生」)的有關證供包括:
(1) 死者高血鉀的成因是Septrin及急性腎損傷,而急性腎損傷由Septrin 引致(見研訊謄本第88頁);
(2) 死者在2020年10月14日離開深切治療部。腎功能「最後離開深切治療部之前係正常番」(見研訊謄本第88-89頁);及
(3) 然而,死者於2020年10月9日已停用Septrin。考慮到死者曾急性腎損傷及本身腎功能較差,要排出所有Septrin估計需要「三至五天先至完全排出」,所以「佢有可能當時身體裡面仲有一部分Septrin 喺度嘅,喺14號嘅時候」(見研訊謄本第89頁)。
17. 另外,黃穎卓醫生(病理學醫生)在證供中解釋:
(1) 解剖報告顯示死者的右腎重122克,屬正常情況;然而,死者的左腎則只有32克,「個重量其實就好低」,「顯微鏡係見到一啲跡象係似係一個冇功能嘅腎臟」(見研訊謄本第256頁N);
(2) 從病理學來看,高血鉀「可能係腎功能嘅問題」(見研訊謄本第256頁O);及
(3) 從死者的毒理報告見到,在死者離世時,身體沒有受到Septrin的影響(見研訊謄本第259頁A-H)。
18. 在死因聆訊中,施長偉醫生(「施醫生」)在他日期為2024年8月31的專家報告中,從病理學角度就死者的死因作出以下意見:
“Opinion
…
4. The direct cause of death of the deceased was likely a consequence of severe hyperkalaemia which resulted in cardiac arrest. The potassium level was 6.7 mmol/L at 02:56 on 15th October 2020. The potassium level just prior to cardiac arrest was 8.4 mmol/L which was highly elevated.
5…
6. Hyperkalaemia in the deceased was possibly due to reduced urinary potassium secretion which was in turn possibly caused by:
a. Trimethoprim associated with reduced response to aldosterone… Trimethoprim is one of the components in the medication Septrin…
b. Reduced sodium and water delivery to distal nephron caused by reduced effective arterial blood volume which was a consequence of volume depletion due to dehydration. The deceased was withheld from feeding due to blocked nasogastric tube. The intravenous catheter was not functioning properly and therefore any intravenous fluid therapy via the malfunctioning intravenous catheter was likely ineffective, even if it was connected to fluid bad. Clinically the deceased was having tachycardia. The deceased’s blood tests repeatedly showed that the urea levels were disproportionately elevated relative to creatinine and were compatible with hypoperfusion of the kidneys due to dehydration.
7. However, the blood and urine tests suggested by renal team doctor were not done and hence further assessments of the aetiology of hyperkalaemia were precluded.
…”
19. 簡單而言,施醫生認為死者高血鉀症的成因為:
(1) 死者接受Septrin的治療;及
(2) 死者因鼻胃喉阻塞不能飲食導致脫水,而靜脈輸液管則出現不暢順的情況導致移鉀藥不能進入死者體內。
20. 本席特別指出,在他的醫療報告中,施醫生沒有說明上述兩個原因是對立交替的,還是兩者可能併存,還是因為Septrin先引致高血鉀、後來再加上鼻胃喉及靜脈輸液管出現阻塞而引致更高血鉀指數。
21. 在研訊中,施醫生以下的證供與本案有關:
「官:好,跟住[施醫生專家報告]第6點開始就係講個血鉀嘅成因啦。呢個,我明白施醫生你喺第7段嗰度都--即係好老實話畀我哋聽其實究竟邊一樣嘢造成個血鉀高呢,都未必可以講到,好肯定咁講到。但係我都想睇吓可唔可以用一個即係所謂「較低嘅標準」喇,「邊個可能性大啲」喇,咁嘅方式去問下施醫生,究竟係個Septrin嘅--導致佢個高血壓--高血鉀吖,定還是係嗰個腎嗰個問題。我咁樣想知道就係…或者我即係做個少少--一個summary,咁講番畀施醫生聽。我哋知道其實10月5號嘅時候同佢抽過血鉀,係5.1嘅。10月9號就係6.0。咁係咁嘅情況底下,喺10月9號就[停]咗Septrin嘅,咁嗰陣時係6.0,停嘅時候。停咗之後,10月13號就跌咗落去5.7。14號,即係再遲一日,又再跌啲,就跌到落去5.6。Okay,即係停咗Septrin之後,似乎就係由6.0跌落去5.7,再跌落去5.6,之後就離開咗ICU喇…15號凌晨再抽嘅呢就係6.7,跟住離世之前一個鐘左右就係8.4咁樣…咁我想理解--呢一方面,我想補充畀施醫生聽嗰個Septrin嗰個情況喇。另一方面,我哋聽到解剖醫生同我哋講,佢就話其實死者嘅左腎已經失去功能㗎喇,佢見到。咁呢一個似乎就同施醫生你 “b” 嗰點似乎有啲關係嘅,因為你話個腎唔夠供血,亦都有可能會影響到個高血鉀嘅積聚,即係排唔到出身體外面呀咁樣。呢啲係我哋--即係得到一啲比較新嘅資料喇,我想睇下施醫生可唔可以都同我哋講到其實即係機會係邊個大啲…
答:好多時呢,佢--有啲嘢佢唔係話原因淨係得一個嘅,即係佢可以係--可以有兩個或者係有--甚至乎第三、第四個而我哋唔知嘅原因。佢一開始嘅時候,有機會係Septrin嗰隻藥囉。咁但係佢之後停咗,佢持續都高喇,我認為係比較後期嘅時候係因為個脫水情況都比較嚴重,即係去到後期嘅時候,我認為嗰陣時--佢可能之前一開始係Septrin有關事,咁但係因為第--但係病人個身體情況係會隨住時間每日都會轉變。咁之後,我認為係腎脫水嗰方面,腎嘅供血嘅下降而導致嘅一個問題喇,係喇。
官:…似乎聽你咁講就係係個腎功能個問題就大過Septrin嗰個情況,可唔可以咁講呀?
答:基於現有有提供到嘅資訊…係囉。係喇,係喇。
…
官:咁我哋唔分得咁細喇,我哋淨係分Septrin定係身體嘅問題喇…即係Septrin嗰個機會大啲,但係去到後期,似乎就應該係關嗰個身體一啲內在嘅問題事呢?
答:可以咁講…
...
官:咁我--唔好意思,我--即係我都可能要步步進逼喇,我要咁樣問落去喇。你覺得去到--佢最後因為係高血鉀症死喇,無論係你定係病理學醫生,而家都同意喇,即係我諗個死因都--似乎都非常清晰喇。我講緊個致死嗰個情況,如果講個機會率,即係嗰個可能性呀,你會點樣形容去到最後Septrin嗰個影響力呢…
答:我諗佢--因為佢停咗藥一段時間,之後佢持續喇,或者越嚟越高喇,Septrin去到後期嗰個影響,我覺得係較低囉,係喇。」(強調後加)
22. 最後,在聽取13位證人的證供後(本席會在下述有關部份闡述相關口供),死因裁判官向陪審團給予以下的指示:
「喺呢個研訊當中,我哋有聽咗有兩位嘅專家證人證供,包括係第十一位證人同第十二位證人(施醫生同埋鍾姑娘),佢哋嘅證供呢,請你哋謹記,你哋去考慮嘅時候呢,只需要同普通嘅證人嘅證供一併去考慮得㗎喇,我哋畀個名佢叫佢做「專家證人」,就唔係話「哦,專家,佢講嘅嘢一定啱,一定要信」,唔係咁樣計嘅。專家證人嘅證供喺法律上面嚟講就係,佢可以畀一啲意見嘅證供,即係佢可以講「哦,我覺得咁咁咁、我覺得咁咁咁」,呢個係法律上面容許佢做嘅。其他嗰啲我哋叫做「事實證人」呢,佢哋凈係可以講一啲關於事實嘅嘢啫,當時發生咩嘢事呀,或者係最後一位證人何醫生,佢講而家發生緊啲咩嘢事呀,呢啲係事實證人,個分別純粹係咁樣嘅啫,唔係話專家佢講嘅嘢,你哋一定要接納,唔係嘅,所以你哋都係用同一個方式去考慮喇,你要考慮證人所講嘅嘢係咪可信,係咪可靠,係咪合理。Okay?全部證人都係用同一個標準就足夠㗎喇,我哋冇分話專家證人講嘅嘢係有啲咩嘢特別呀,或者普通證人講嘅嘢係有啲咩嘢特別呀,醫生講嘅嘢又點呀,護士講嘅嘢又點呀,抽血員講嘅嘢又點呀,我哋唔係咁樣分嘅,全部用同一個標準得㗎喇,係咪可信可靠,係唔係合理,咁呢一個就用你哋嘅常理去考慮喇。Okay?
…
今次呢個研訊呢,我有三個選項畀大家去考慮。如果大家同意死者個死因係高血鉀症嘅話呢,我哋要考慮乜嘢嘢係導致呢個高血壓症,令到死者係離世,我哋要考慮唔係乜嘢嘢原本令到佢高血鉀,而係乜嘢嘢令到佢持續高血鉀,最後離世…即係我哋唔係問乜嘢令到佢高血鉀,而係問乜嘢令到個高血鉀係持續,令到佢最後離世。我哋聽到有兩個說法,主要有兩個說法,第一個就係關乎存 “Septrin” 呢一隻藥物;第二個說法就係死者身體𥚃面一啲機能嘅問題,包括佢個腎、腎上腺等等呢啲問題。
如果各位陪審員你認為死者持續高血鉀,我重複,係持續高血鉀,而唔係乜嘢嘢導致佢原本係高血鉀。如果你認為死者持續高血鉀導致距離世嘅原因,係因為死者身體𥚃面嘅毛病嘅話,喺法律上面,呢一個我哋叫做「死於自然」,「死於自然」;調返轉,如果你嘅睇法,或者陪審團嘅睇法係話, “Septrin”雖然停咗喇,但係持續高血鉀呢,其實係同停咗嘅“Septrin”有關係嘅呢,呢一個喺法律上面,我哋會稱佢為「死於不幸」。
如果各位陪審員你認為死者持續高血鉀,我重複,係持續高血鉀,而唔係乜嘢嘢導致佢原本係高血鉀。如果你認為死者持續高血鉀導致佢離世嘅原因,係因為死者身體𥚃面嘅毛病嘅話,喺法律上面,呢一個我哋叫做「死於自然」,「死於自然」;調番轉,如果你嘅睇法,或者陪審團嘅睇法係話,“Septrin”雖然停咗喇,但係持續高血鉀呢,其實係同停咗嘅“Septrin”有關係嘅呢,呢一個喺法律上面,我哋會稱佢為「死於不幸」。
我哋聽到嘅證供,包括--特別係施醫生呢,因為大家都會記得,我其實都所謂「步步進逼」,係咁問施醫生“Septrin”個影響係乜嘢嘢。施醫生佢嘅證供係咁樣講㗎,佢話去到後期,“Septrin”對施先生(sic)身體高血鉀嘅情況嘅影響呢,佢用「較低」呢一個字,雖然佢話唔能夠完全排除,但係佢會用「較低」呢個字。
當你考慮係「死於自然」定係「死於不幸」嘅時候呢,你凈係需要考慮「相對可能性」就得㗎喇,即係相對底下,邊個機會較高。如果你認為身體機能導致佢高血鉀持續嘅係較高嘅呢,呢個你就應該回答「死於自然」;如果你譬如唔接受施醫生所講嘅,你認為「我唔同意,我認為“Septrin” --導致死者個血鉀持續高嘅係因為“Septrin”」,咁你嘅回答就係「死於不幸」喇。」
23. 申請人列出五個司法覆核的理據(「司法覆核理據一」、「司法覆核理據二」等),本席作出以下的分析。
四、 司法覆核理據一
24. 在司法覆核理據一中,申請人認為死因裁判官向陪審團指示,不可以考慮死者家屬的陳詞。本席認為申請人對死因裁判官向陪審團作出的指示存在誤解。死因裁判官只是向陪審團指出,死者家屬的陳詞不是證據的一部份,不可以當作證據考慮。因此,本席認為司法覆核理據一沒有任何成功的機會。
五、 司法覆核理據二
25. 在司法覆核理據二中,申請人聲稱死因裁判官要求施醫生就Septrin和腎功能缺損對高血鉀症的影響發表意見時,是要求施醫生「作出猜測,效果等同事實判斷,僭奪陪審團職權,亦不當地影響陪審團判斷」。本席認為,施醫生是專家證人,要求施醫生在他的專業範圍內就有關事項發表意見,並無不妥。在給予陪審團的指示中,死因裁判官亦沒有要求陪審團只可接納施醫生的意見,相反,死因裁判官向陪審團指出「唔係話專家佢講嘅嘢,你哋一定要接納」,怎樣考慮證據是陪審團憑常理履行的責任。因此,本席認為司法覆核理據二沒有任何成功的機會。
六、 司法覆核理據三
26. 至於司法覆核理據三,本席會留待與司法覆核理據五一併處理。
七、 司法覆核理據四
27. 在司法覆核理據四中,申請人認為,死因裁判官就「死於不幸」定義方面的指示片面及不完整,認為死因裁判官應就何謂東區醫院的「行為」作解釋。
28. 司法覆核理據四似乎是申請人對法律上定義何謂「死於不幸」(death by misadventure) 存在誤解。有關死因裁判法庭作出死亡的結論的法律原則,與英國的法律原則無異。在The Queen v HM Coroner for Birmingham and Solihull Ex Parte Benton [1997] 8 Med LR 362的司法覆核案中,Mr Justice Kay法官闡述以下的法律原則:
「It is necessary to contrast two possible situations. The first is where a person is suffering from a potentially fatal condition and medical intervention does no more than fail to prevent that death. In such circumstances the underlying cause of death is the condition that proved fatal and in such a case, the correct verdict would be death from natural causes. This would be the case even if the medical treatment that had been given was viewed generally by the medical profession as the wrong treatment. All the more so is this the case where such a person is not treated at all even if the failure to give the treatment was negligent...
On the other hand, where a person is suffering from a condition which does not in any way threaten his life and such person undergoes treatment which for whatever reason causes death, then assuming that there is no question of unlawful killing, the verdict should be death by accident/misadventure. Just as the recording of death by natural causes does not absolve the doctors of fault so the recording of death by accident/misadventure does not imply fault.」(強調後加)
29. 換句話說,「醫療介入僅僅是未能防止死亡」(“medical Intervention do no more the fail to prevent that death”) 屬「死於自然」。這與醫療介入導致死亡不同。另外,在最極端的情況下,即病人「完全沒有被治療」(“not treated at all”),任由病情自然發展而導致死亡,亦屬「死於自然」,不屬「死於不幸」。在這極端的情況下仍被視為「死於自然」,則是「錯誤的治療」(“wrong treatment”) 未能緩解或逆轉病情,因此仍屬「死於自然」。當然,若果「錯誤的治療」造成病情自然惡化以外的致命性發展導致病人死亡,例如錯誤的治療使病人身體承受了、或被施加了外力或外來因素而導致死亡,或進一步加劇病情自然惡化的速度而導致死亡,則不屬「死於自然」。
30. Jervis on the Office and Duties of Coroners (15th edition) 第13-60段舉了三個例子仍被視為「死於自然」的例子:
(1) 延遲診斷(例如在Regina v Poplar Coroner, Ex Parte Thomas [1993] QB 610一案,病人哮喘病發,救護車延誤導致病人沒有得到適當的治療而死亡);
(2) 質素欠佳的治療;及
(3) 不成功的手術。
31. 由於這些「行為」不屬於外力或外來因素而導致死亡,因此屬「死於自然」。
32. 綜合上述,決定死亡是否「死於自然」,首先需要決定死亡的原因(例如高血鉀症),然後決定是否外力或外來因素導致死亡的原因,或是任由病情自然發展亦會導致死亡的原因。若是前者,則不屬「死於自然」,若是後者,則屬「死於自然」。
33. 因此,司法覆核理據四是捉錯用神—東區醫院的行為並不是關鍵,關鍵是甚麼導致死者死亡的原因。這可能與東區醫院的行為、當時的環境或死者本身的身體狀況有關。本席認為死因裁判官的指示已足夠及準確反映上述的法律原則。
34.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認為司法覆核理據四沒有成功的機會。
八、 司法覆核理據三及五
35. 在司法覆核理據三中,申請人認為死因裁判官在沒有妥當的基礎下,向陪審團指示及特別強調要找出為何死者有持續高血鉀,而不是純粹高血鉀。另外,在司法覆核理據五中,申請人認為死因裁判官在沒有妥當的基礎下,將施醫生在專家報告中指出的兩個原因( 第一個原因為Septrin及第二個原因為脫水)對立起來,忽略了第三個可能性,即第一個原因導致第二個原因的出現,或第一個原因導致死者出現其他功能受損,而導致高血鉀出現。本席認為這兩個司法覆核理據均是死因裁判法庭在裁定死因時有沒有考慮不相關的事宜及忽略了相關的事宜,因此一併考慮這兩個司法覆核理據。
36. 在本案中,沒有爭議的是,導致死者死亡的原因是高血鉀症。施醫生在專家報告列出兩個導致高血鉀症的原因,如上述第18-20段指出,施醫生並沒有說明這兩個原因是獨立、互相排斥的或是可以共同存在的。本席注意到,死者於2020年9月30日入住東區醫院,當天的驗血報告顯示,雖然血鉀指數屬於正常範圍的最高限度(5 mmol/L) ,但嚴格來說,死者並沒有高血鉀症。但在死者離世時,雖然根據黃穎卓醫生(病理學醫生)的說法,Septrin對死者應該沒有影響(見上述第17段),但正如申請人指出,在死者剛離開深切治療部並沒有脫水,仍需服用降鉀藥及移鉀藥,並在服用降鉀藥及移鉀藥的情況下血鉀指數才下降但仍高於5 mmol/L,換句話說,即死者在沒有Septrin的影響及沒有脫水的情況下,仍患有高血鉀症。造成這個這情況,在邏輯上其實有第三個可能性,便是Septrin是一個外來原因,導致死者的內臟(例如肝、腎)出現損傷,並在Septrin藥力排出後,內臟損傷仍然存在而導致高血鉀症。這第三個可能性正是申請人所指出的可能性。
37. 死因裁判官在給予陪審團指示時,並沒有指出這第三個可能性。相反,當沒有爭議的死亡原因為高血鉀症時,死因裁判官特別強調陪審團需要就持續高血鉀的原因作出裁定,卻沒有清楚解釋為何需要持續,而不是沒有爭議的高血鉀。因此,本席認為司法覆核理據三及五有真實合理可爭辯的理據:死因裁判官錯誤作出指示,沒有指示陪審團需要考慮應該考慮的事宜(即第三個原因),並指示陪審團考慮不應該考慮的事宜(即持續高血鉀)。因此,就司法覆核理據三及五,本席批准司法覆核申請許可。
38. 然而,在考慮所有有關證據後,本席認為,即使死因裁判官作出正確的指示,陪審團的結論是不可避免地會裁定為「死於自然」,原因如下:
(1) 就持續高血鉀的指示,在沒有Septrin影響死者的情況下,死者仍然有高血鉀,必然有其他原因。因此,雖然死亡的原因不是因為持續高血鉀,但高血鉀症在沒有Septrin影響的情況下仍然存在,必定是因為其他原因。雖然用持續高血鉀這個形容詞會使人誤解死者離世的原因是因為持續高血鉀,而不是高血鉀症,但若將其理解為在Septrin影響減退之後仍有高血鉀症,則無不妥。
(2) 雖然有第三個可能性,但陪審團需要考慮的證據及事宜包括:
(a) Septrin 對死者的影響已停止(見上述第17(3)段);
(b) 死者的左腎功能一向不理想(見上述第17(1)及(2) 段);
(c) 「病人個身體情況係會隨住時間每日都會轉變」(見上述第21段);
(d) 除了死者的左腎功能一向不理想外,沒有正面的證據解釋為何在Septrin影響減退後死者仍有高血鉀症;
(e) 申請人推斷是因為Septrin對死者的內臟造成損害,當然有其基礎,可是,其唯一的基礎便是死者在入住東區醫院時沒有高血鉀症但離世時卻有。然而,如上述,雖然死者在入住醫院時沒有高血鉀症,但他的血鉀指數已屬於正常範圍內的最高限度。
(f) 申請人的推斷當然符合常理,但他的推斷除了上述(e) 之外,沒有任何證據(不論醫學上或事實上) 解釋導致高血鉀的原因;及
(g) 但上述 (a) – (c) 則是醫學證據,能正面解釋死者為何仍有高血鉀症。
(3) 本席考慮到,在入住醫院時,死者左腎的功能本身已經不理想,加上沒有證據顯示他左腎功能不理想是因為Septrin造成,亦沒有其他證據顯示是任何外力因素導致他腎功能或身體其他功能出現損傷而導致高血鉀,但在入住醫院後「身體情況係會隨住時間每日都會轉變」。在相對可能性的舉證責任下,本席認為陪審團無可避免地會裁定死者入住東區醫院後腎功能變差,但不是由Septrin造成。
(4) 至於死者脫水是因為鼻胃喉出現阻塞,但若沒有餵飼喉管,死者在言語治療師的評估下根本不能自行飲食,否則會有食物誤入呼吸道的高風險(見上述第6段)。因此,餵飼喉管出現阻塞不能被視作外力或外來因素導致高血鉀症,最多只能被視為延誤救援。
(5) 基於上述,本席認為,在相對可能性的舉證責任下,陪審團無可避免地會裁定死者離世時的高鉀症不是由Septrin造成,亦不是任何外力或外來因素導致高血鉀症,而是死者本身左腎功能較差,並在入住醫院後「身體情況係會隨住時間每日都會轉變」下變得更差所致,屬「死於自然」。
39. 總括而言,雖然就第司法覆核理據三及五,本席批准申請人的司法覆核申請許可,但基於考慮所有有關證據及不考慮無關事宜後,本席撤銷申請人的司法覆核申請。
九、 結論
40. 基於上述原因:
(1) 就第司法覆核理據三及五,批准申請人的司法覆核申請許可;及
(2) 撤銷申請人的司法覆核申請。
41. 本席認為不作訟費命令較為妥當,而醫院管理局就此亦沒有作出任何陳詞,因此本席命令不作訟費命令。
42. 上述命令由醫院管理局代表律師草擬及存檔。
43. 最後,本席感謝醫院管理局代表大律師文嘉樂的協助,亦特別感謝申請人在沒有代表律師下的協助,並對申請人在沒有代表律師的情況下鍥而不捨地追求父親5年多前的死因表示尊重。上述本席作出「死於自然」的判決是基於法律上定義的「死於自然」,未必是申請人希望得到的判決,但希望申請人明白法庭只是根據法律及證據作出判決。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由何韋律師行轉聘文嘉樂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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