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英女士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行政上訴委員會
[2024] HKCA 997
CAMP 373/2023,[2024] HKCA 997
原本案件:[2023] HKCFI 225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編號2023年第373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18年第10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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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判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本庭在2024年10月16日頒發判案書,撤銷原告人2023年12月15日發出的申請上訴許可傳票(「原告人傳票」)。本庭同時命令原告人支付第一及第二被告人該申請的訟費,金額循簡易程序評定。本庭並指示第一被告人在判案書頒發後的14天內提交及送達訟費陳述書。本庭的上述命令尚未完備。
2. 第一被告人在2024年10月24日向本庭傳真信函,表示不擬就原告人傳票申請訟費。該信函亦以掛號郵遞送達原告人。
3. 本庭基於第一被告人信函中的表述,現頒令:
(1) 撤銷原告人支付第一被告人有關原告人傳票的訟費的命令;及 (2) 有關原告人傳票,不就原告人與第一被告人之間的訟費作命令。
(1) 撤銷原告人支付第一被告人有關原告人傳票的訟費的命令;及
(2) 有關原告人傳票,不就原告人與第一被告人之間的訟費作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