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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43/2020
[2023] HKDC 88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8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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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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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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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海維(D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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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永勝(D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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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育賢(D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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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鵬毅(D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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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穎燊(D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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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芷晴(D12)(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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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鳳彥(D13)(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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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浚傑(D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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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 張錦榮先生,帶領曾慶庭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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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民輝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劉藹宜黃汝仲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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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偉民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伍展邦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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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大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董氏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七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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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藍凱欣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焯謙律師行延聘,代表第十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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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寶田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W.Y. Ku & Co延聘,代表第十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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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耀煒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國洪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十二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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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兆斌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謝韋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十三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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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鴻谷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盧王徐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十四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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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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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部被告被控一項暴動罪。他們承認這暴動罪,被判罪名成立。另外經認罪協商後,D12及D13分別所面對的第二項及第三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及D13所面對第四項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留在法庭存檔。D14稍後才承認控罪。這8名被告現一同判刑,餘下的6名被告則繼續受審。
2. 本席簡化控方的案情作為判刑的事實。
A. 控方案情
3. 自2019年6月,香港出現了一連串的違法和暴力示威事件。
理工大學(理大)事件的背景
4. 2019年11月11日,大批示威者進佔理大,理大一帶發生了暴動和其他違法事件。警方在理大一帶設防,包圍理大,阻止其他示威人士進入理大和附近一帶的範圍。警方的佈防在2019年11月18日仍然持續。在不同時段,大批示威者聚集於尖沙咀、佐敦、油麻地及旺角一帶。
5. 在所有關鍵時間,就上述事件期間涉及的任何公眾集會活動,警方沒有接獲根據第245章《公安條例》第8條所作的舉行集會,或第13A條作出的舉行遊行的意向通知。
6. 在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有關當局不斷透過各大傳媒和社交平台(包括媒體的不同平台,如電視、電台、流動應用程式等)發放公告,告知公眾理大及九龍一帶的事態發展和執法情況,呼籲市民注意交通情況及不要造訪上述有關地區。
7. 在理大事件發生期間(包括案發當日),有人在網上透過討論區和通訊軟件,例如LIHKG討論區(連登)和Telegram(即時通訊應用程式)等不同渠道,發起號稱「圍魏救趙」行動,呼籲其他人在2019年11月18日上街聚集,組成「戰線」及「營救」理大内的示威者,而其中的「戰線」包括彌敦道至加士居道一帶。
8. 在2019年11月18日,油尖旺區彌敦道一帶的交通嚴重受阻。運輸署在當日約0400時已陸續封閉彌敦道不同的路段。彌敦道介乎油麻地咸美頓街及尖沙咀海防道(來回方向)在約1705時開始封閉,而在約2103時起封閉路段延長至彌敦道自旺角亞皆老街至尖沙咀梳士巴利道一段。
9. 港鐵於案發當日約1520時左右已關閉油麻地站,列車亦不停油麻地站。同日港鐵亦於約1917時關閉佐敦站,及於約2133時關閉旺角站。
涉案暴動
10. 本案的暴動發生在2019年11月18日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控罪地點)。D1、D2、D7、D10、D11、D12、D13及D14是警方在大約2326時採取圍捕行動後被拘捕的其中八名被捕人士。D1、D2、D7、D10、D11、D12、D13及D14在案發時參與了控罪地點發生的暴動。
11. 當日大約於2100時,警方到達彌敦道至加士居道一帶處理該區的示威活動。由於路面交通受阻,警方於約2200時抵達加士居道並組成了防線,並向北往彌敦道方向推進,並在約2230抵達文明里一帶。警方在推進期間不停遭受示威者投擲汽油彈等雜物。警方需發射催淚煙以驅散示威者。
12. 當日約於2230至2245時,警方防線抵達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的南邊,並與在交界以北的示威者對峙。
13. 在相關時間,大量示威者(包括D1、D2、D7、D10、D11、D12、D13及D14)在控罪地點參與暴動。示威者大部分身穿黑衫黑褲,並以口罩或防毒面罩遮蔽容貌。有部分人配戴如頭盔、護目鏡等不同裝備。示威者在與警方對峙期間,多次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爲,包括(相關警方錄影片段顯示暴動的情況在附錄中列出):—
(1) 無視警方口頭和舉旗的警告,並在當時的情況下繼續以大量人數集結和逗留在彌敦道一帶,並拒絕散去;
(2) 用雷射光線照射警方;
(3) 以類似排陣的方式排開面向警方;
(4) 用雨傘及其它自製物件(包括木板、鐵欄)築起陣地,完全堵塞控罪地點的南行和北行的行車道,以雨傘阻擋警方發射的催淚彈,及向警方回擲催淚彈;
(5) 不斷向警方投擲至少251枚汽油彈和其它雜物;
(6) 多枚汽油彈爆發引致車道上多處着火;
(7) 不時衝向警方防線並投擲汽油彈,令彌敦道行車道上火光熊熊,曾逼令警方在某階段甚至需把防線後移。
警方圍捕行動
14. 警方作多次警告後發射催淚煙等彈藥以驅散及逼退示威者,但示威者仍然持續集結,未有退卻。
15. 當日約2326時,警方展開圍捕行動。特別戰術小隊於近廣華醫院下車,沿碧街向西進入彌敦道作出追截。機動部隊D大隊則於約同一時間由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位置,沿彌敦道向旺角方向快速推進,進行驅散及拘捕。
16. 面對警方圍捕行動,大量示威者四處逃跑以避開警方追截,包括沿彌敦道向北逃跑(咸美頓街方向),亦有大批示威者由彌敦道嘗試轉入碧街近油麻地站A1出口位置試圖逃離現場。
D1、D2、D7、D10、D11、D12、D13及D14逃離暴動現場時被當場截獲
17. 警方在衝前驅散暴徒後,在暴動涉及範圍內設下一個大約長方形的封鎖區。封鎖區南至北爲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東至西爲兩邊碧街。警方最終成功在上述封鎖區内截獲213人,包括正在逃離暴動現場的D1、D2、D7、D10、D11、D12、D13及D14。
D1被當場截獲後的情況
18. D1當時身穿一件灰白色T裇、一條黑色短褲、一對黑白色鞋及孭一個深藍色背囊。D1被帶往臨時羈留區,妥善看管。
D2被當場截獲後的情況
19. D2當時身穿一件黑色衛衣、一條藍色長褲、一對白色鞋及孭一個黑色背囊。D2被帶往臨時羈留區,妥善看管。
D7被當場截獲後的情況
20. D7當時戴一頂黑色帽,身穿一件黑色外套、一條黑色長褲、一對黑紅色鞋,孭一個灰色背囊。D7被帶往臨時羈留區,妥善看管。
D10被當場截獲後的情況
21. D10當時身穿一件黑色外套、一條杏色長褲及一對黑色鞋。D10被帶往臨時羈留區,妥善看管。
D11被當場截獲後的情況
22. D11當時身穿一件黑色長袖T裇、一條黑色長褲、左手戴著一隻黑色手套及一對黑色鞋。D11被帶往臨時羈留區,妥善看管。
D12被當場截獲後的情況
23. D12當時配戴一頂黑色鴨舌帽及一個銀色扣、孭一個黑色背包、身穿一件黑色外套、一條黑色長褲及一對黑色鞋。D12被帶往臨時羈留區,妥善看管。
D13被當場截獲後的情況
24. D13當時身穿一件黑色T裇、一對黑色手袖、一對黑手套、一條黑色長褲、一對粉紅色鞋及孭一個黑色袋。D13被帶往臨時羈留區,妥善看管。
D14被當場截獲後的情況
25. D14當時身穿一件黑白色T裇、一條藍色牛仔褲、一對黑色運動鞋、配戴一對白色手袖、一條黑色三角巾及孭一個灰黑色背包。D14被帶往臨時羈留區,妥善看管。
拘捕及檢取證物
26. 警方所設立前述的封鎖區,南至北爲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東至西爲兩邊碧街。警方在上述封鎖區内截獲213人,包括本案認罪的8名被告(D1、D2、D7、D10、D11、D12、D13及D14)。
27. 約2345時,警方在彌敦道上分別設立了等候區、醫療區和臨時羈留區。每個區域均有警員把守,所有未經准許的人士不能進入或離開區域,而所有進出臨時羈留區的人士都必須事先登記。
28. 大部分被截獲人士(包括本案認罪的8名被告)被分批押解至臨時羈留區作處理,再分批拘捕,才送往不同警署。D1、D2被送往黃大仙警署,D7、D10及D11被送往秀茂坪警署,D12、D13及D14被送往將軍澳警署。
29. 警方分批以暴動罪拘捕D1、D2、D7、D10、D11、D12、D13及D14。
30. D1被警方截獲時,身上穿戴及管有下列屬於他的物品和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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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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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入臨時羈留區所穿著/配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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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件灰白色T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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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條黑色短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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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部銀色蘋果牌手提電話及一張電話卡 |
31. D2被警方截獲時,身上穿戴及管有下列屬於他的物品和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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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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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入臨時羈留區所穿著/配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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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件白色T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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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件白色T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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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個黑色護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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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一條藍色牛仔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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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一條藍色長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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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一件黑色衛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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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一對白色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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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一部黑色蘋果牌手提電話及兩張電話卡 |
32. D7被警方截獲時,身上穿戴及管有下列屬於他的物品和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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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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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入臨時羈留區所穿著/配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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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個綠色單車頭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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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件黑色外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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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條黑色長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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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一對黑紅色波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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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一部金色手提電話及一張電話咭 |
33. D10被警方截獲時,身上穿戴及管有下列屬於他的物品和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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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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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入臨時羈留區所穿著/配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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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部黑色蘋果牌手提電話、一個電話套及一張電話咭 |
|
*2 |
一對黑色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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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條杏色長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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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一件黑色外套 |
34. D11被警方截獲時,身上穿戴及管有下列屬於他的物品和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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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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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入臨時羈留區所穿著/配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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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對黑色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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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部黑色蘋果牌手提電話、一個電話套及一張電話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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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件黑色長袖T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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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一條黑色長褲 |
35. D12被警方截獲時,身上穿戴及管有下列屬於他的物品和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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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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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入臨時羈留區所穿著/配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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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張八達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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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個打火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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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個銀色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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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一支鐳射筆(有損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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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一個綠黑色護目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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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一條黑色鏈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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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一頂黑色鴨舌帽、一個銀色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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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兩隻手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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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一個灰色3M牌防毒面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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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一支銀色士巴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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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一個黑色外科口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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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一條黑色面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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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一對黑色手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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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一件黑色雨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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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一個黑色背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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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一對黑色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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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一件黑色T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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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一件黑色外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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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一條黑色長褲 |
36. D13被警方截獲時,身上穿戴及管有下列屬於他的物品和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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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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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入臨時羈留區所穿著/配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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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部銀色蘋果牌手提電話及一張電話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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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5張現金券及一張紙(4張麥當奴10元現金券及一張唐記包點現金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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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5張現金券及一張紙(4張麥當奴10元現金券及一張唐記包點現金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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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5張現金券及一張紙(4張麥當奴10元現金券及一張唐記包點現金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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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5張現金券及一張紙(4張麥當奴10元現金券及一張唐記包點現金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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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5張現金券及一張紙(4張麥當奴10元現金券及一張唐記包點現金券) |
|
7 |
5張現金券及一張紙(4張麥當奴10元現金券及一張唐記包點現金券) |
|
8 |
5張現金券及一張紙(4張麥當奴10元現金券及一張唐記包點現金券) |
|
9 |
5張現金券及一張紙(4張麥當奴10元現金券及一張唐記包點現金券) |
|
10 |
5張現金券及一張紙(4張麥當奴10元現金券及一張唐記包點現金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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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5張現金券及一張紙(4張麥當奴10元現金券及一張唐記包點現金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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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一個黑色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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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一支黑銀色鐳射筆連兩粒電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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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一個外科口罩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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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一個綠色外科口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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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一支銀黃色鏍絲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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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一對黑色手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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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一對黑色手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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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一個3M牌防毒面具包裝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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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一件黑色T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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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一件啡色裇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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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一件黑色長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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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一對粉紅色運動鞋 |
37. D14被警方截獲時,身上穿戴及管有下列屬於他的物品和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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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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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入臨時羈留區所穿著/配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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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部粉紅色蘋果牌手提電話及一張電話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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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個打火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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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支黑色鐳射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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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一支黑色電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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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一個黑色望遠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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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一支超能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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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一包3M牌過濾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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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一條黑色金屬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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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一對白色手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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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一個黑色泳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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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一個黑灰色背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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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一條黑色三角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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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一件黑色衛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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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一個灰色3M牌防毒面具(及包裝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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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一對黑色運動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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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一件黑白色T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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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一條藍色牛仔褲 |
38. 警方事後亦有就上述物品拍攝照片。
涉案暴動的其他後果和造成的破壞
39. 控罪地點事後一片狼藉,公共設施破爛,遺下大量雜物,包括碎玻璃、玻璃瓶、磚塊、石頭、雨傘、防毒面具、頭盔等。
40. 偵緝警員17841於2019年11月19日約0630時從控罪地點檢取各種攻擊性武器、危險物品和器具,包括:—
(1) 一個內藏灰色液體的破損黑色膠汽球;
(2) 一個內藏黑色液體的破損黑色膠汽球;
(3) 一個內藏白色液體的破損黑色膠汽球;
(4) 一個內藏黑色液體的破損黑色膠汽球;
(5) 一個330毫升的“Hoegaarden”啡色玻璃樽,樽頸綑有布料,載有一些內含澱粉質的固體;
(6) 一個內藏液體的330毫升“San Miguel Light”玻璃樽,載有一些內含蔗糖的固體,以及約190毫升內含汽油的黃色液體;
(7) 一個內藏液體的330毫升“Hoegaarden”啡色玻璃樽,載有一些內含蔗糖的固體,以及約180毫升的液體(內含主要是甲苯的有機混合物);
(8) 一個內藏液體的330毫升“BLUE GIRL”玻璃樽,載有約150毫升的液體(內含主要是甲苯的有機混合物);
(9) 一個內藏液體的330毫升“SOMERSBY”玻璃樽,載有約165毫升的黃色液體(內含主要是甲苯的有機混合物);
(10) 一個內藏液體的330毫升「珠江橋牌」玻璃樽,載有一些內含澱粉質的固體,以及約105毫升內含汽油的黃色液體;
(11) 一個內藏液體的330毫升「珠江橋牌」玻璃樽,載有一些內含蔗糖的固體,以及約185毫升的黃色液體(內含主要是甲苯的有機混合物);
(12) 一個內藏液體的2公升“BESTbuy”膠樽;
(13) 一個內藏液體的1公升「獅王通渠佬」膠樽;
(14) 一個內藏液體的900毫升“Mazola”膠樽;
(15) 一個內藏液體的500毫升“FIRST CHOICE”膠樽;
(16) 一個內藏液體的300毫升“AXE”膠樽;
(17) 一個有綠色樽蓋的空玻璃樽;
(18) 一個640毫升“BLUE GIRL”的空玻璃樽;
(19) 一個內有黑色半液體「李錦記」玻璃樽;
(20) 一個內有結晶物的330毫升「珠江橋牌」玻璃樽;
(21) 一個「白米醋」空玻璃樽;
(22) 一個“Appletiser”玻璃樽;
(23) 一個“Appletiser”玻璃樽;
(24) 一個白色膠漏斗;
(25) 一個印有“Pocari sweat”字樣的啡色紙箱;
(26) 一把黑色柄銀色剪刀;
(27) 一把紅色柄銀色剪刀;
(28) 一支銀色伸縮棍;
(29) 一條銀色鏈;
(30) 一個黃黑色鎚;及
(31) 一個銀色扳手。
41. 甲苯(toluene)是易燃的有機溶劑(flammable organic solvent)及油漆稀釋劑(paint thinner)的常見成分。
42. 本案有4名警務人員在本案執行職務時因馬路上有大量汽油彈殘餘物而滑倒,或因玻璃樽碎片而使手指或右肩或左腳而受傷。
43. 附近居住的市民和工作人士,表示因為暴動者的行爲而擔心其人身安全,位處案發現場附近的商店需提前關門。經營43M線綠色小巴的公司因道路阻塞而未能正常運作。
44. 現場道路石壆上、店舖外牆、工商銀行外牆和油麻地地鐵站A1外牆,被人用噴漆噴上示威字句。
45. 港鐵油麻地站的各出入口(A1、A2、B1、B2、B3、C、D)亦分別被破壞,維修費為86,490元。彌敦道555號馬路中間分隔線石壆的街燈受破壞;街燈燈箱內的電線被剪斷,維修費約為1,200元。窩打老道8號行人路的燈柱被鋸斷,有隨時倒塌危險,移除及更換費約為20,000元。
附錄
警方錄影片段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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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編號 |
描述/檔案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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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14 – P023 |
SD Card M144(PW45 – PC 9751):
推進過程,對峙,暴動過程及圍捕:
(1) - (6): 6段片段
暴動後控罪地址的情況:
(7):1段片段
集體拘捕:
(8) - (10):3段片段 |
|
P024 – P026 |
SD Card M040(PW38 – PC 58506):
彌敦道 咸美頓街交界的情況:
(1) - (2):2段片段
圍捕及善後(彌敦道,碧街交界):
(3):1段片段 |
|
P027 – P034 |
SD Card M056(PW46 – PC 12415):
推進過程,對峙,暴動過程及圍捕:
(1) - (5):5段片段
圍捕:
(6) - (8):3段片段 |
|
P035 – P041 |
SD Card M021(PW47 – PC 14589):
推進過程:
(1) - (2):2段片段
對峙和暴動過程(部分):
(3) - (4): 2段片段
紀錄被截停人士:
(5) - (7):3段片段 |
|
P042 – P047 |
SD Card M028(PW47 – PC 14589):
紀錄被截停人士:
(1) - (6):6段片段 |
|
P048 |
SD Card M079(PW39 – PC 523):
暴動過程及圍捕:
(1):1段片段 |
|
P049-P050 |
SD Card M125(PW48 – PC 18068):
對峙,暴動過程(部分)及圍捕:
(1) - (2):2段片段 |
|
P051 – P053 |
SD Card M005(PW49 - PC 8164):
圍捕及善後(彌敦道,碧街交界):
(1) - (3):3段片段 |
|
P054 – P057 |
SD Card 76(PW60 - PC 5154):
案發後的情況:
(1) - (4):4段片段 |
|
P058 – P066 |
SD Card 11(PW58 - PC 14902):
案發後的情況:
(1) - (9):9段片段 |
B. 各名被告求情理由
D1胡海維
46. 辯方說D1是在2019年10多20歲年青人參與非法集結式暴動的其中一人,「他們入世未深,懷著改變社會的理念,但用錯方法表達」。辯方認為暴動罪責非輕,但對年青犯人應避免有「壓毀性」的影響。
47. D1是一個有為青年,從沒有犯事,只因一念之差而干犯本控罪。辯方同意D1遲來的認罪只能有少於1/3的刑期扣減。
D2翁永勝
48. 案發時D2 18歲,現在22歲,廣州出生,2003年來港,父親在2020年離世。D2沒有刑事記錄。D2修讀運動管理高級文憑,亦是一名運動員,屢次獲獎,但因本案而使他失去了代表香港成為龍舟港隊代表。D2考取教練證書亦失去到中文大學進修學位課程的機會。辯方說D2是一個極有上進心的年青人。他一直反省自己,為當日的衝動魯莽而深感後悔。父親帶著擔憂和遺憾離世使D2心如刀割。
49. 辯方呈上D2、D2母親及大學副講師等求情信。
D7温育賢
50. D7犯案時23歲,他在香港出生,2023年1月結婚,打算出獄後補辦婚禮。D7以優異成績入讀香港大學生物醫學工程,但因本案而自動退學。他在2021年報讀職訓局的文憑課程。2023年3月完成課程。D7參與義務工作。
51. D7呈上14封求情信,包括自己、他父母、妻子所撰寫的。辯方說D7有良好背景和品格,樂於助人,沒有暴力傾向。案發時,D7身上並沒有武器,亦沒有證據指D7曾經以暴力襲擊他人或毀損物件。D7因年輕和受當時的社會氣氛影響,亦響應「圍魏救趙」的策略以為可營救被困理工大學的人。D7一早認罪,希望能得到1/3刑期扣減。辯方說D7在2019年9月曾膝部脫臼,行動受阻。
D10許鵬毅
52. D10在案件審前覆核後(2023年5月)才認罪。
53. 辯方說是以暴動的背景源於網上號召,雖然不是突發但並非有周詳或精密的計劃。沒有證據指D10安排,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D10亦沒有直接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辯方指D10並不是身穿全黑衣服,沒有佩戴護具。D10被捕時所管有的物品只有手機,沒有其他與暴動有關的物品。D10並非是前線的示威者。
54. 辯方亦以和本案源出同一暴動的其他被告的判刑作為參考,量刑起點由63個月至57個月不等。
55. D10並沒有刑事記錄,坦白認罪,充分展示其悔意及承擔責任,希望法庭能輕判。
D11葉穎燊
56. D11現年24歲,香港出生,並沒有任何刑事記錄。2018年完成酒店及餐飲服務高級文憑。2020年D11考獲私人健身教練牌照而且開始從事教練工作。
57. 辯方就本案而言,D11的犯案「絕對是一次性的獨立事件」(求情陳詞第5段)。D11本性純良,樂於助人,孝順家人。D11干犯本案源於案發時的社會氣氛所致,而自從國安法實施之後,社會氣氛已經平靜穩定,再發生暴動和非法集結的機會很低(求情陳詞第8段)。
58. 同樣地,辯方引用梁天琦的判刑考慮因素。辯方說本案的片段顯示人數浮動,未能精準計算,但同意有逾千名示威者。示威者堵路及投擲汽油彈及磚頭。暴動的關鍵時間長約54分鐘(由約2230時至2326時),暴力衝突的規模並非輕微,對財物造成損失。D11並非是牽頭者,身上並沒有武器。
D12張芷晴
59. D12現年23歲,案發時20歲,在香港出生,與父母同住,現任職調酒師。D12亦有音樂的造詣。
60. D12沒有刑事記錄,一向奉公守法,多次參與照顧街頭流浪動物的義務工作。辯方說D12有深切悔意,因本案對受影響的市民及警方作出誠懇的道歉。辯方希望能得到1/4刑期扣減。D12已完全更生,專注於工作及家庭。
61. 自從被捕後,D12飽受精神折磨,承諾會奉公守法。
62. 辯方在稍後時間提供了D12未婚夫、未婚夫的妹妹、好友以及前僱主等的求情信。
D13周鳳彥
63. 現年30歲的D13未婚,在舊稱教育學院完成學士課程及獲得教師資格。D13和家人相處融洽,是一個孝順盡責的女兒。D13並沒有刑事記錄,辯方希望法庭能給予D13 至少1/4刑期扣減。
64. 辯方呈上11封求情信,包括D13自己所撰寫的。D13在被捕後仍熱衷於教育界及社企慈善工作,以彌補對社會所造成的傷害。D13及家人在D13候審期間備受精神壓力和折騰。
65. 同樣地,辯方指出D13並不是主要參與者,沒有使用暴力或損壞財物,不是領導及號召者角色,「充其量只限於在場鼓勵,支持性質」(求情陳詞第14(c) 段)。D13身上亦沒有武器,辯方希望法庭能輕判。
D14鄧浚傑
66. D14現年28歲,香港出生,中二程度,被捕前以雜工搬運為生。辯方說D14有所反省,自覺思想簡單,容易受人唆擺和影響,太容易相信他人。
67. D14是受到當時社會氛圍的影響,因媒體上的號召,仿傚他人的衣著打扮,走到街上表達訴求。辯方說D14並沒有做任何過激行為,沒有使用鐳射筆。那防毒面具只是用來保護自己。D14感到懊悔,遲來的認罪可使他得到刑期的扣減,出獄後D14希望能成為電工師傅。
C. 判刑
68. 無可置疑,在2019年下半年,整個香港,無論市民的政治光譜如何,都在淌著血;整個社會都在痛。一批批思想單純,滿腔熱血但不知就裡的人,響應政治幕後黑手,網絡宣傳攻勢的號召,衝上街頭。有人準備,儲存,運送大量汽油彈和磚頭,把整條南北行線的彌敦道變成戰場。有些人竟然拖著女友在「前線」竄流,無視伴侶的安危。沒有人相信一個治安良好的東方之珠,一段繁華車水馬龍的彌敦道竟然變成一片蒼涼之地。有人不禁要問為何香港忽然間變得那麽政治剛烈,那麽意識形態化。
69. 所謂的三罷行動在2019年11月11日開始策動。理大被非法佔據,而佔據者大規模地和警方對峙。政府從11月11日至18日期間,已經從不同渠道告知市民和報告時態的嚴重,而電視台及網台的新聞報導亦十分詳盡。整個香港已經被動搖。政治販子,暴動推手以所謂「圍魏救趙」的奇怪主意去鼓動他人去到九龍區其他地方進行暴動。11月18日油尖旺區的交通已經癱瘓,而港鐵在1520時關閉油麻地站,在1917時關閉佐敦站及在2133時關閉旺角站。
70. 警方在2200時在加士居道組成防線,向北推進。D1、D2、D7、D10、D11、D12、D13及D14連同其他暴動示威者出現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這些暴動人士向警方投擲汽油彈達251枚之多,亦投擲雜物、磚頭。警方以催淚彈,橡膠子彈等以圖驅散暴徒。警方機動部隊連同速龍小隊進行圍捕行動。大量暴徒和示威者向咸美頓街方向逃跑。警方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以及由東至西的碧街的封鎖區內圍堵213人,包括上述8名被告。
71. 第19條暴動罪最高判刑是10年,而在這階段並沒有判刑指引。判刑很視乎案情及被告的角色。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及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的暴動,有250多人被捕。有些被告已經被定罪及判刑,但在區域法院的判刑並不對區域法院其他法官有約束力。不少人引用特區 訴 梁天琦 [2020] HKCA 275所列出的判刑考慮因素作為基礎,但該案發生在2016年2月年初一。那次暴動和2019年所發生的暴動,例如在中大、理大、政總所發生的暴動,可說是小巫見大巫。
72. 本案有14名被告,8名被告在不同階段坦承一項暴動罪,除了顯示他們的悔意,這亦可使他們得到一定程度的減刑。
D1胡海維
73. D1在其求情信首先向公眾致歉,說他是不應該出現於現場。他不顧後果的行為使家人朋友擔心。經反省後,D1說他明白可選擇更理性的方式表達意見,他願意承擔後果。
74. D1的父母在求情信中說D1是個心地善良,尊敬長輩,有禮有責任心的年青人。D1是「家庭的一半主角」。D1只是出現在現場,希望法庭能輕判。D1的爺爺嫲嫲說孫子是個和藹可親的青年人,希望法庭給D1機會很快投入社會。D1的哥哥指D1是朋友間的精神領袖。D1因衝動而犯下大錯,他感到十分後悔,亦有深切反省。家人沒有放棄D1,而D1已經改變了,希望法庭能減輕刑罰。D1的姑媽說D1只是一時衝動,因「好奇心走出去人群睇吓」。
75. D1承認在控方所指的控罪地點被捕,當時D1身穿灰白色T裇,黑色短褲,背著一個藍色背囊。但警方卻沒有記錄背囊內的東西,亦沒有記錄D1當時亦管有身份證、銀包、錢幣、八達通卡、咭片、信用卡、鎖匙等等物品。本席不能猜估D1曾經在被捕時丟棄一些物品。本席自然會對D1有利的觀點來判刑,即是說D1並沒有暴徒的裝備,例如防毒面具、護目鏡、較厚的手套等。控方提供了各名被告被捕時的裝束照片,MFI-1(1) - (8)。
76. 控方沒有證據指D1涉及暴力行為,本席只能以D1是參與者支持其他暴徒的角色,但畢竟當日的暴動情況是流動的。除這控罪地點外,理大的暴動亦發生了一星期,在11月18日仍未平亂,這才有這所謂「救趙」的舉動。這亦顯示各處暴動都有一定程度的關連性。
77. 縱觀各項因素,本席以4年為起點。D1並不是第一時間認罪,本席在考慮各項求情因素,酌情以較高的25%刑期扣減作為基礎,判D1入獄36個月。
D2翁永勝
78. 同樣地,D2被捕時身穿有頭套的黑色衛衣,藍色牛仔褲,背著黑色背囊,但並沒有攻擊性工具(見涉及被告的相片冊,MFI-1(2))。
79. 他管有2件白色T裇,一隻黑色護膝,(除身穿外)另一條長褲,一件灰色外套。這些「後備」衣服大有可能是方便替換,逃離現場之用。D2是在控罪地點當場被捕。D2犯案時18歲,亦是一名龍舟參賽者,沒有前科,準備投身於運動及健身行業。
80. 辯方呈上5封求情信。D2在其求情信中說「年少的我,涉世未深,天真幼稚,錯判形勢,誤入歧途」。D2現在才「深知世途險惡」,使自己的行為「既不利己,更禍及家人」。D2的父親更因此而使身體狀況急轉直下,最後帶著擔憂和遺憾而離他而去,這使他心如刀割。他不會辜負母親,會努力前行,為父親追夢,為母親奮鬥。
81. D2的母親希望法庭對其兒子網開一面。兒子被捕後更加顧家,上進懂事,這使母親更加心酸。
82. D2的專業進修學院的講師說D2在運動及體育事務中為社會及學校做出貢獻。D2會積極面對,償還他的過錯。D2的社工,龍舟隊隊員,都對D2有正面評價。
83. 在這批認罪的被告中,D2是最年輕的一個,他在審前覆核(2023年3月20日)才表示認罪。本席認為如果D2能早一點勇敢的接受自己所闖的禍,法庭便會考慮第221章第109A條的更生選項。現在D2已經22歲,本席認為判監才能反映社會大眾對這次暴動的嚴重性,以及對破壞社會行動的不齒。為了維持判刑的一致性,本席同樣以4年為量刑起點,本席酌情給予最高25% 的刑期扣減,判D2入獄36個月。
D7温育賢
84. D7犯案時23歲,2023年結婚,但打算在本案完結後補辦傳統禮儀。D7的妻子是小學教師。D7在2021年從香港大學退學,轉而報讀及修畢專業文憑課程,在被還押前任職文員。
85. 辯方說D7早於2022年12月已經表示認罪。D7已經深感懊悔,希望能得到1/3刑期扣減。辯方提供不少D7做義工的感謝狀或獎狀。
86. D7在求情信中說他希望法官能細閱其信,讓他抒發就本案的反思及心路歷程。當日D7得知有朋友在理大內被困,於是加入「圍魏救趙」的行列,以分散警力。D7並沒有打人、傷害人,亦沒有膽量去投擲汽油彈。D7「只站在人群中間,以裝束表示支持,以達致壯大聲勢的效用,作最低程度的參與」。D7覺得自己在當時只是「充人數」,形容他的角色就如氧氣,在熊熊烈火周邊,「讓火種永無止境的燃燒」。他自以為是「義氣」,卻犧牲大眾的利益。就著本案罪名是責無旁貸,難辭其咎。現在D7愧對家人和妻子,令雙親擔心,令新婚未滿一年的妻子獨力面對壓力。大錯既成,D7深深懊悔不已。D7承諾會「盡兒子之孝,盡丈夫之職」。
87. 沒有錯,D7的妻子對D7不離不棄,明知D7被捕,亦將會面對牢獄之苦,但仍然在今年2023年1月結婚。如果D7不能「盡丈夫之職」可說是天理不容,但D7以「充人數」,「捱義氣」的心態參與一場大規模對執法機關的暴力衝突,這不單止是「犧牲大眾的利益」,實則是對一批批目無法紀,破壞和試圖摧毀香港的暴徒一種助紂為虐的行為。D7對暴力行為視而不見,滿腦子是別人所謂的「圍魏救趙」,看不見法律與秩序;聽不到人性的呼喚,赤裸裸地把自己變了一個不動手的暴徒。
88. D7的妻子在求情信中說她和D7相戀了3年半,認識了15年。D7把她帶進教會,使她的人際關係和靈命都得以成長。D7是家庭的開心果,以積極,樂觀態度感染一家人。D7是她快樂的泉源,沒有丈夫的日子,她的世界便只剩下黑與白。她希望法庭能考慮D7的品格和低程度的參與而酌情輕判。
89. D7的父親深信兒子容易受同輩影響,今次被煽惑而犯案。D7不會做一些破壞社會秩序及暴亂的事情。D7已經付出很大的代價。
90. D7的母親因未能好好教育兒子而深感慚愧和內疚。兒子肩負家中重擔,照顧兩老,是家中的開心果。D7的表弟、牧師、教友、老師、小學同學、童軍旅長、好友都對D7有很高的評價。
91. D7是在控罪地點被捕,身穿黑衫黑褲。D7被捕時似乎並沒有背囊,但卻管有一頂有綠色圖紋的單車頭盔(見相片冊MFI-1(3) 第9至11照片)。警方亦沒有D7其他個人物品,例如銀包等的記錄,本席不會猜測D7有沒有在被捕前把一些他管有的物品棄掉。辯方說那頭盔是D7用來保護自己之用。
92. 無論如何,D7在現場支持暴動,他不可能不知道在2019年11月18日之前整個星期,在香港,特別在中大及理大,所發生史無前例的暴動和對峙。沒有D7這類參與者,暴動的規模便沒有這樣聲勢,而暴徒的氣焰便不會那麼熾烈瘋狂。
93. 本席考慮各項因素,同樣地本席以4年為起點。D7雖然不是第一時間認罪,但本席給予較大1/3刑期的扣減,判監32個月。
D10許鵬毅
94. 他在2023年5月才表示認罪,因此只能得到1/4刑期扣減。現年30歲的D10有教育大學學位。辯方說D10之後投身社會,但未有明言是否執教鞭。辯方引用梁天琦一案,亦希望法庭能輕判。辯方亦提供一些其他被告在同日發生暴動的判刑作為參考。量刑起點由63個月至57個月不等。
95. D10在求情信中說他的不智的行為使社會受到傷害,對大眾造成不便,實在難辭其咎。他要面對自己的過失,希望能早日重回正軌。D10的父母說兒子的被捕猶如晴天霹靂。兒子本性善良,並沒有作出偏激的行為,希望法庭輕判。D10的姐姐說D10被捕後變得沈默寡言,有點封閉自己。D10想愛香港才犯事。D10的老師、學校校牧、學長及前上司都對D10有正面評價。
96. D10在2023年5月才表示認罪。D10被捕時身穿黑色外套及杏色長褲。他在控罪地點被捕。同樣地,警方並沒有D10攜帶背囊的記錄。D10管有一部電話而已。D10有沒有棄掉任何東西則不得而知。
97. 在考慮各項因素,本席同樣地以4年為起點,D10遲來的認罪可得到1/4刑期扣減。因此,D10判監36個月。
D11葉穎燊
98. 現年24歲的D11並沒有刑事記錄,是健身教練。辯方說他本性純良,孝順家人。參與是次暴動純粹是社會氣氛及一時衝動所致。D11承擔責任,憧憬未來。以現今政治氣氛而言,D11重犯機會很低。
99. 但無可否認,這次11月18日的暴動,其激烈的程度並不遜於理大外圍的暴亂。警方說暴徒除了磚頭及雜物外,亦投擲大約250多枚汽油彈。現場所檢取的玻璃樽,黑色汽球內裡都有液體,有些是助燃劑。這表示幕後黑手的組織性及周詳計劃。這些汽油彈並不是從天而降,而是經過謀劃,製造,儲存及運輸,沒有證據指D11是主導者,但他是助長暴徒氣焰,不折不扣助紂為虐的參與者。
100. 同樣地,D11除身穿黑衫黑褲外,他被發現管有的東西只有一部電話,沒有背囊及其他令他加重刑責的裝備。這和前述的被告一樣,是否有人「教路」而金蟬脫殼則不得而知。
101. 本席以4年為起點,亦寬大處理給予1/4刑期扣減,判D11入獄36個月。
D12張芷晴
102. 現年23歲的D12,在香港出生,未婚,與父母同住,任職調酒師,亦有音樂造詣。D12並沒有刑事記錄,被捕後飽受精神折磨。現在有了案底對D12來說已經是很大的教訓。D12沒有進行暴力行為,亦不是主導者。
103. D12的母親在求情信說女兒很乖巧,是個很聽話的小朋友,家庭溫馨和諧。D12經常做義工,照顧老人家。當時社會上有太多誘惑,而使D12做了這愚蠢的事。女兒很後悔,承諾不會犯事。D12的外籍未婚夫說D12是一個體諒,有愛心的人。D12使他成長。D12已經知錯,會重新做人。7名10多年的好友共同寫了一封求情信以表達對D12的深切關注。D12關心動物,亦是令人驕傲的調酒師。他們希望法庭能寬大處理D12。
104. D12是在控罪地點被圍捕,當時她戴著鴨舌帽,背著背包,黑衫黑褲。在這批認罪的被告當中,D12相對可算是「重裝備」。她管有打火機,銀色鐵鉗,一支損壞了的鐳射筆,兩隻不同款式較厚的手套,一個3M防毒面具,一支士巴拿,一條黑色面巾,一個口罩,一對手袖(見相片冊MFI-1(6))。
105. 這亦表示D12是有備而來,參與程度並不輕。當然控方並沒有證據指D12作出暴力或縱火行為。
106. D12是在2023年6月才表示認罪,而在協商下控方把另一項控罪留在法庭存檔。
107. D12干犯本案對她自己,對家人都是一闕令人婉惜的悲歌。本席考慮D12的裝備,以4年半(54個月)為起點,給予1/4刑期扣減,把刑期減至40.5個月。本席亦因應她的求情理由酌情把刑期減至38個月。
D13周鳳彥
108. 經認罪協商後,D13在2023年3月表示承認一項暴動罪,另外兩項較輕的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30歲的D13未婚,2016年在教育學院(現教育大學)完成學士課程並得到教師資格。D13並沒有刑事記錄。辯方說D13深感悔意,精神飽受折騰。D13並沒有作出暴力行為,不是號召者。
109. D13在其求情信中說她希望法官能耐心聆聽她這3年裡深切的反省。D13因案被捕徹底影響她的職業規劃,自知咎由自取,但她仍以幫助有需要的人為目標,幫助基層家庭,獨居長者,非華語學生。D13深知家人為此事而傷心自責,這使D13「更加後悔我當初的衝動,導致整個家庭需陪我接受精神上的懲罰」。D13明白參與暴動是愚昧的,須承擔責任,承諾不會再犯,希望法庭輕判。
110. D13的母親說三年前的一場運動,女兒亦是其中一個受害者。她作為母親沒有好好管教女兒,心感內疚。女兒是家中的心肝寶貝,為人忠厚老實,勤奮向上,孝順父母。女兒已經生活在痛苦之中,她知錯了,經此教訓全家再沒有笑容,沒有歡樂,希望女兒早日出獄恢復家中往日的笑容。D13的父親說他們全家對女兒充滿希望,但D13在被捕後經常失眠,痛苦,後悔非常。D13的父親亦說可憐天下父母心,他情願代女兒坐監,希望法庭能輕判女兒。
111. D13的弟弟說家姐是一位熱愛服務大眾和有高尚的性格的人。家姐絕對是他生命中尊敬的人。
112. D13的前僱主,認識D13的前立法會議員,專業教師聯會的上司,社工朋友,同學,研究社的上司都對D13有很高的評價,說D13是一個對香港有深厚情懷的熱血青年,對香港有歸屬感。
113. D13被捕時身穿黑衫黑褲,戴有一對黑手袖,一對3M手套,及背著背囊。當時D13管有50張麥當奴及唐記包點現金卷,一支鐳射筆,一支短小的螺絲批,一個外科用口罩,一件啡色裇衫。D13亦可算是有備而來。
114. 為人師表,理應教誨後輩及學生們洞察世情,有獨立分析能力,免受他人唆擺和利用。但身為教師的D13卻自己親赴戰場,支持暴徒,這是可悲可嘆的。不過,本席打算從輕發落,和D12一樣,以4年半為起點,給予她最多的1/4刑期扣減,把刑期減至40.5個月。D13的求情和D12相類似,本席亦相信D13會痛定思痛,在教育下一代的同時,亦能給予自己反思的機會,反問自己作為教師,為什麼會聽信他人的鼓吹唆擺而走上戰場,為他人壯大聲威,為暴徒背書。因此,本席酌情把刑期減至38個月。
D14鄧浚傑
115. 他是最遲表示認罪的一人。由於審訊在即,控方已經準備了審訊的工作,因此本席只會給予20 %的刑期扣減。
116. 現年28歲的D14,中二程度,被捕前曾做電工。他自覺思想簡單,容易受人唆擺。當日D14響應媒體上的號召,仿傚他人的衣著打扮走到街上表達訴求。他說他並沒有作出暴力行為,只屬於參與者。他感到懊悔,知道遲來的認罪使他不能得到全數刑期扣減。D14在2019年5月有一項涉及黑社會的定罪,被判80小時社會服務令。
117. D14被捕時身穿一件白色字黑T裇,藍色牛仔褲,戴著一對白色手袖,黑色三角巾及背著背囊。D14的裝備亦有不少,包括打火機、鐳射筆、電筒、單筒望遠鏡、超能膠、灰色3M單瀘器的防毒面具、一個未拆封的過瀘器、一對白色手袖、一條金屬管、一個泳鏡,另一件黑色衛衣(相片冊MFI-1(8))。
118. 同樣地,控方沒有證據指D14曾有暴力行為。觀乎其裝備,本席只能以D14是積極參與者作為判刑的事實基礎。由於D14的裝備,本席以5年(60個月)為起點,減刑20%至48個月。本席希望亦相信D14真能洞察世情,了解大國政治的複雜,重回正軌,決定把判刑再減至45個月。
D. 總結
119. 本席判刑如下:—
(1) D1 入獄36個月;
(2) D2入獄36個月;
(3) D7入獄32個月;
(4) D10入獄36個月;
(5) D11入獄36個月;
(6) D12入獄38個月;
(7) D13入獄38個月;
(8) D14入獄4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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