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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52/2022
[2023] HKDC 7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3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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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王熙曜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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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祈峰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謝袁丁王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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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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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
案情
2. 2022年1月10日,警務人員在天水圍天頌苑頌流閣801室進行反毒品行動。約2010時,被告人離開801室住所,被警務人員在該室外截停。
3. 警務人員持有有效搜查令搜查801室,並在大廳發現以下物品:
(i) 一個膠袋載有一些懷疑危險藥物;
(ii) 82個膠袋載有一些懷疑危險藥物;
(iii) 3個膠袋載有一些懷疑危險藥物;
(iv) 一個電子磅及一個膠羹;
(v) 4包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及
(vi) 兩部流動電話。
4. 被告人被拘捕,在警誡下承認賣可卡因還債。
5. 同日2342至2357時,被告人在錄影會面的警誡下承認一些事情,其中包括以下各項:
(i) 被告人居於801室約15年,擁有該單位的一套鎖匙;
(ii) 被告人用電子磅、膠羹及膠袋包裝可卡因;
(iii) 本案檢獲的兩部流動電話屬於被告人所有;
(iv) 客人致電其中一部檢獲流動電話(電話號碼9317XXXX)聯絡被告人下單,被告人把毒品送到客人指定的地方給客人。被告人用另一部檢獲流動電話(電話號碼6236XXXX)聯絡家人;
(v) 大膠袋內的毒品會再包裝出售;
(vi) 小膠袋內的毒品會賣給客人,每袋港幣約300元;
(vii) 被告人無業,以港幣約22,000元購買本案的檢獲毒品;
(viii) 被告人會視乎當時需求購買適當數量的毒品;
(ix) 被告人會用電子磅將大膠袋內的毒品分成細包裝;
(x) 被告人會用新的可再封口膠袋,將毒品整齊地包裝好;
(xi) 被告人向一個身分不詳的人購買本案的檢獲毒品;及
(xii) 被告人無吸毒習慣。
6. 政府化驗師證明書證實本案檢獲的懷疑危險藥物屬於《危險藥物條例》的危險藥物,包括:
(i) 一個膠袋載有內含6.59克可卡因的7.82克固體;
(ii) 82個膠袋載有內含13.2克可卡因的共15.1克固體;及
(iii) 3個膠袋載有內含0.49克可卡因的0.56克固體。
7. 案發期間,被告管有案中檢獲的全部危險藥物作非法販運用途。在2022年1月,涉案數量的可卡因市場零售價為20,568港元。
定罪紀錄
8. 被告人有兩個被判刑的紀錄,均涉及管有危險藥物。
求情
9. 被告人現年26歲,未婚,曾接受教育至中四程度。他曾任職髮廊助理、酒吧、地盤工人、倉務員,被捕前是一個倉務員散工,月入約15,000元。他年少時父母已離異,在單親家庭長大。他曾在青少年宿舍接受自願戒毒。
10. 被告人、父母、未婚妻、伯娘、姨姨及義工組織「毛孩關愛組」的管理員撰寫了求情信,各人希望法庭給予被告人改過機會,予以輕判。辯方指出,可見被告人在犯事後仍然得到家人及朋友支持。
11. 受新冠疫情影響,被告人與未婚妻倆人同時失業。不過兩人十分愛護動物,飼養了五隻貓,當中一隻從2020年開始患上腹膜炎,以致花費了大約五至六萬元的醫療費,加上他們無收入,而欠下十多萬的卡數。被告人因經濟原因及生活壓力,亦需償還卡數,為了搵快錢而犯案。辯方呈上有關的醫療單據,部分有關的醫療單據顯示費用約二萬六千多元。
12. 在還押期間,被告人已作出深切反省,痛改前非,計劃未來,希望法庭給他機會。出獄後,他打算與未婚妻結婚及開設一間咖啡店。
13. 被告人親筆的求情信長達十四頁主要表達:犯案原因;他對家人及未婚妻的愧疚並感激他們對自己不離不棄;他對事件悔意,承諾不會再犯事,亦訂立了未來方向,會重新做人,準備好為案件承擔法律責任。辯方今日在法庭呈上了被告人在還押期間作出大量罰抄抄寫,表達他對事件的悔意及決心改過。
14. 被告人最大的求情是第一時間坦白承認控罪,顯示悔意,節省法庭時間。辯方希望法庭考慮他犯案時只得25歲,及屋企人、朋友對他的支持,予以輕判。
判刑
15. 本席已小心考慮過所有許大律師為被告人提出的求情說話。根據相關案例,販運10至50克的可卡因,量刑起點是監禁5年至8年。以純數學計算,20.28克的可卡因,量刑起點應為69.252個月。
16. 雖然被告人有兩個涉及毒品紀錄,但考慮到性質不涉及販運,而對上次的紀錄已有一段時間,本席不會視這些紀錄為加刑因素。
17. 根據《獲承認事實》及被告人的招認,他明顯是毒販,直接買賣、包裝及運送危險藥物來賺取金錢,有別於送遞員(courier)或店鋪管理員(store keeper),屬加刑因素,而增幅可高達6個月[1]。
18. 考慮到本案的犯法手法尚算簡單,不涉及招攬其他人犯案,被告人詳盡的求情信及罰抄的數量反映他有改過的誠意,本席把量刑起點輕微調高3個月至72個月的監禁。
19. 為了經濟理由而犯案,本身並非有效的求情因素[2],。被告人犯案時已是25歲的成年人,並非極度年輕,亦不構成有效的扣減因素。除了認罪扣減外,本席看不到其他有效的扣減因素,故判處他48個月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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