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志雲 (CHAN CHI WAN STEPHEN), 叢培崑(TSENG PEI KUN)
CACC 355M/2011
CACC 355/2011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不服訟費命令上訴
刑事上訴案件2011年第355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0年第12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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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103/2012
案件呈述上訴
刑事上訴案件2012年第103號
(一併審理)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 2012年11月6-7日
判案書日期: 2012年11月21日
勘誤
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及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於2012年12月11日就上述案件頒下的判案書內有以下更正,敬請留意。
“1. 第30頁第104段的“又例如一名銀行清潔工人”實為“又例如一名並非銀行直接僱用的清潔工人”; 2. 第30頁第104段的“雖然該名銀行清潔工人是銀行的代理人,銀行是他的主事人”實為“該名銀行清潔工人並非銀行的代理人,銀行亦不是他的主事人” 。”
“1. 第30頁第104段的“又例如一名銀行清潔工人”實為“又例如一名並非銀行直接僱用的清潔工人”;
2. 第30頁第104段的“雖然該名銀行清潔工人是銀行的代理人,銀行是他的主事人”實為“該名銀行清潔工人並非銀行的代理人,銀行亦不是他的主事人” 。”
日期:2012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