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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44/2023
[2024] HKDC 148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9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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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馮納天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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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智輝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國雄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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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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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案情
2. 2023年3月5日,警員在旺角一個路障截停一部的士,被告人坐在的士後座。警員對被告人作出搜查,發現被告人雙腳顫抖。警員查問被告人,被告人表示他內褲藏有毒品。警員帶被告人到警車作進一步搜查,在他的內褲內找到23小包毒品,為6.84克固體含6.32克可卡因。被告人身上有一部流動電話,但沒有金錢。
3. 在警誡下,被告人說他欠人二十多萬元,今次為1,600元報酬而替人帶運毒品。
4. 警方估計案中的毒品價值為九千一百多元。
5. 的士司機向警方說被告人在火炭上車,要到旺角。
案底
6. 被告人快33歲,以前有定罪紀錄,包括藏毒(2008年)及非法集結和傷人罪(2021年)。
求情
7. 律師說被告人有中五教育程度,未婚,是家中獨子,被捕前與母親同住。他是一名地盤工人,月入大約18,000元,其中5,000元給母親作家用。
8. 律師說被告人在2023年欠債二十多萬元,因此鋌而走險,替人運毒。
9. 律師說被告人及早認罪,已有悔意,不會重犯,叫法庭盡量輕判被告人。
10. 律師呈上被告人寫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表示後悔,說會改過。
11. 本案涉及的毒品是23小包毒品,共重6.84克含6.32克可卡因。律師說量刑起點是大約46個月監禁。
判刑
12. 被告人販運23小包毒品,共重6.84克含6.32克可卡因,根據上訴庭定下的判刑指引,販運超過1克但不超過10克的可卡因的量刑起點為2至5年監禁。被告人有定罪紀錄,但不涉及販毒,他今次為了酬勞而替人帶運可卡因。
13. 被告人的角色雖然只是帶貨者,屬販毒者的最低層次,但帶貨人的角色是不可或缺。本席認為被告人販運6.32克可卡因(以純量計)的判刑起點應為45個月監禁,經三分一的認罪扣減後,認罪判刑為3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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