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CC 315/2012
HCCC315/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2年第3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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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
被告人承認販運13.11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俗稱「冰」。 今年5月24日晚約10時,一隊警員巡經楓樹街附近截查被告人,在她的牛仔褲腰帶內搜獲一小包和一大包涉案毒品。根據警方資料,涉案的「冰」估計約值10,000元。 被告人34歲,已婚,有七次犯罪紀錄,2008年因販運毒品,判監四年多,她分別於2002年和2005年入戒毒所。被告人受教育至中二,17歲結婚,19歲離婚,她有一子,由前夫家人照顧。案發時,她任職貨車傳呼電台,月入五千餘元,晚間在酒吧工作,須吸食「冰」來提神。被告人來信,希望法庭給她多一次機會,讓她早日出獄,重投社會。 被告人有多次機會改過,似乎從沒有珍惜過,被告人出獄後不久再犯販毒罪行,本席實難寬大。 根據上訴庭的量刑指引([1991] 2 HKLR 125),販運10至70克「冰」的刑期應是監禁7至10年,被告人販運13.11克「冰」的量刑起點應是監禁七年零兩個月,被告人認罪,可減刑兩年零五個月,現判被告人入獄四年零九個月。 人/我等謹此證明,盡本人/我等所知及所能,上文是上述法律程序的錄音紀錄的真確謄本。
被告人承認販運13.11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俗稱「冰」。
今年5月24日晚約10時,一隊警員巡經楓樹街附近截查被告人,在她的牛仔褲腰帶內搜獲一小包和一大包涉案毒品。根據警方資料,涉案的「冰」估計約值10,000元。
被告人34歲,已婚,有七次犯罪紀錄,2008年因販運毒品,判監四年多,她分別於2002年和2005年入戒毒所。被告人受教育至中二,17歲結婚,19歲離婚,她有一子,由前夫家人照顧。案發時,她任職貨車傳呼電台,月入五千餘元,晚間在酒吧工作,須吸食「冰」來提神。被告人來信,希望法庭給她多一次機會,讓她早日出獄,重投社會。
被告人有多次機會改過,似乎從沒有珍惜過,被告人出獄後不久再犯販毒罪行,本席實難寬大。
根據上訴庭的量刑指引([1991] 2 HKLR 125),販運10至70克「冰」的刑期應是監禁7至10年,被告人販運13.11克「冰」的量刑起點應是監禁七年零兩個月,被告人認罪,可減刑兩年零五個月,現判被告人入獄四年零九個月。
人/我等謹此證明,盡本人/我等所知及所能,上文是上述法律程序的錄音紀錄的真確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