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1062/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10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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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控罪及案情
1. 被告承認販運毒品(控罪一 )及管有毒品(控罪二)。警員在九龍土瓜灣馬頭圍道附近發覺她形跡可疑,截停她搜身。她褲袋內有一個膠袋,內有(控罪一所指的) 氯胺酮[證物1],另有4小包(控罪二所指的) 氯胺酮[證物2]。拘捕及警誡後,她承認替人運毒[證物1]及自用毒品[證物2]。
2. 證物1是內含8.52克氯胺酮的13.51克粉末,證物2是內含1.96克氯胺酮的2.8克粉末,估計共值$1,810。
被告的背景及求情
3. 她現年31歲,兼職美容師及酒吧侍應,父母均在職,丈夫住在四川。案發時因心情低落,在酒吧認識了一名男子,他向她提供毒品[證物2],條件是要她替他運送毒品[證物1]。她在2004年因管有毒品被判罰款。
判刑原則
4. 根據 律政司 訴 許守城 [2007] 1 HKLRD 1,販運1 – 10 克氯胺酮者須入獄2 – 4 年。就管有毒品而言,沒有任何判刑指引。
本案判刑
5. 就控罪一而言,本席以3年作為量刑基準,扣除認罪可獲的減刑,刑期是2年。就控罪二而言,本席以12個月作為量刑基準,扣除認罪可獲的減刑,刑期是8個月。
6. 基於整體判刑原則,兩項刑期同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