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CCC 1090/2023
[2024] HKDC 17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09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
訴 |
|
| |
蘇政熹 SO Ching-hei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出席人士: |
宗銘誠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張錦泉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劉陳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經過認罪協商後,被告承認第二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而第一項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
2. 控方案情指出,2023年6月22日凌晨1時許,警員15753(控方第一證人)沿九龍城土瓜灣貴州街巡邏。他行至貴州街與景雲街交界,發現一部車牌號碼YS6817的平治私家車停在該處,引擎開著。被告坐在司機位,兩名乘客分別坐在前座乘客位及左後乘客位。
3. 控方第一證人查問被告。由於控方第一證人認為被告形迹可疑,於是要求被告熄掉私家車引擎,下車搜身。警方向被告及兩名乘客進行搜身,均沒有發現異常。警員之後搜查私家車,在私家車車門雜物格內發現一個藍線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懷疑毒品(證物1)。被告於是被拘捕及警誡。被告在警誡下說「啲毒品我自己食的,比次機會。」
4. 凌晨2時30分左右,警員帶同警犬搜查私家車,在私家車位與前座乘客位之間的儲物格內發現一張白色紙巾,包裹著下列物品:—
(1)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有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毒品(證物2);
(2)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有:—
(a)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載35個可再封口小膠袋,載有毒品(證物3)
(b)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載35個可再封口透明小膠袋,載有毒品(證物4),並且釘有一個可再封口小膠袋,載有毒品(證物5);及
(c)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載20個藍線可再封口透明小膠袋,載有毒品(證物6)。
5. 被告在警誡下聲稱全部毒品供自用。被告說由於毒品便宜,所以他買多一些。他說車上的兩名乘客及私家車車主均與毒品無關(註:後知被告其後亦有進行錄影會面)。
6. 被告被拘捕時身上有現金$1,034.70元以及3部流動電話。
7. 證物1至6其後送交政府化驗所檢驗。政府化驗師證實證物1至6的毒品成份如下:—
|
證物 |
包裝及成分描述 |
|
1 |
一個膠袋,載有內含可卡因的微量固體 |
|
2 |
一個膠袋,載有內含0.16克可卡因的0.23克固體 |
|
3 |
35個膠袋,載有內含8.38克可卡因總共10克的固體 |
|
4 |
35個膠袋,載有內含8.48克可卡因總共10.1克固體 |
|
5 |
一個膠袋,載有內含0.26克可卡因的0.31克固體 |
|
6 |
20個膠袋,載有內含2.37克可卡因總共2.8克固體 |
8. 案中檢獲的毒品(證物2至證物6)總量為23.44克固體內含19.65克可卡因,估計市值約為港幣$26,885元多。
求情理由
9. 被告現年22歲,未婚,中六程度,與父母及弟弟同住。辯方說被告深感後悔,因為一念之差而販毒。被告會努力讀書,出獄後會對社會作出貢獻。辯方說被告的家人今日都出庭支持被告。辯方早前呈上被告父母的求情信,而今日則呈上被告所寫的求情信。辯方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判刑
10. 22歲的被告被人利用販毒是可悲的,對被告父母家人更是特大而痛心的打擊。被告父母的求情信說他們因為被告的犯案而感到自責與慚愧。被告是一個懂事的孩子。他會改過,家人會協助被告改正錯誤,重新做人。
11. 被告的求情信說他因誤入歪途,而在早前有干犯兩項定罪。被告感到愚蠢,不懂得自愛,更愧對父母。被告說他會在出獄之後投入廚房工作,希望法庭能夠相信被告改過自身的誠意。
12. 在法庭查問下,辯方說被告不能夠提供進一步資料給警方。被告說他理應得到$5,000元的報酬,但最後並沒有收到錢。辯方說被告並沒有吸毒,亦沒有濫藥。被告在2023年4月得到正式的駕駛執照。在私家車前後玻璃的「P」牌是被告貼上的。被告在案發當日(即6月22日)才借了涉案的私家車駕駛。
13. 本案涉及總共19.65克可卡因,分別載在92個膠袋。當中20個膠袋是有藍線的可再封口膠袋,毒品市值約為$26,800多元。
14. 被告被捕時是在凌晨1時24分。被告坐在私家車司機位,左邊有一名男子,而左後亦有另一名乘客。被告明顯地是把罪責背負上身。在警誡下,被告甚至說那兩名乘客和私家車車主都與毒品無關。被告在被捕時身上有$1,000多元以及3部電話。
15. 被告在2021年5月和6月有兩項刑事定罪,都是被判入更生中心。但被告並沒有痛定思痛,珍惜機會,重新做人,反而因為要賺快錢而干犯更嚴重的販毒罪。
16. 被告坦白認罪是明智之舉,這可以使他有全數的三分一刑期扣減。一般而言,販運10克至50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是5年至8年。本案涉及19.65克可卡因,本席以6年為量刑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48個月。
17. 另一方面,本席希望被告能夠迷途知返,能夠在家人的支持之下秉持承諾,改過自新,重新出發。在飲食業下苦功,得到成功,做到一個負責、守法的人。因此,本席酌情再減刑3個月,判被告入獄45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