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HKDC 619
DCCC 399/20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3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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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1. 本案之被告盧絲敏於是次聆訊中,就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在不認罪之下進行審訊。
2. 案件涉及於2023年7月1日,控方指稱被告人在龍躍頭逃避警方拘捕之時把可卡因及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毒品棄置路上。
3. 就毒品本身的發現以及其化學成分,辯方均沒有爭議,主要的爭議之處是該等毒品是否被告丟棄在地下,也就是說辯方爭議被告是否管有該等毒品。
案情
4. 控方除了就被告承認有關其他控罪的案情之外,只傳召了一名證人警員24537(第一證人)。
5. 當日晚上六時許,第一證人目睹被告把車輛駛入沙頭角公路一條無名小巷之內,懷疑她正逃避警方偵緝,於是跑向該車輛。被告在小巷盡頭下車及逃向沙頭角方向。警方證人繼續追逐,期間更令要求被告停下,惟不果。
6. 被告自小巷的一個缺口走出行人路,越過沙頭角公路跑向軍地遊樂場,最後為警方人員截停。被告表示她正是在停牌期間,所以企圖逃走。當警方人員將被告帶回車輛之時,在小巷的一處入口找到有關毒品。
7. 控方證人並無目睹被告當時把毒品丟在地下,而在搜得毒品之時,被告已離開車輛有二十至三十分鐘,事發之處是小巷外的行人道,有斑馬線可以越過馬路到軍地遊樂場,當晚亦有其他行人。於考慮過總體情況之後,本席認同案情極為可疑,但不足以令本席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裁定有關毒品確實是被告所管有,因此在疑點歸於被告的原則之下,將有關控罪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