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281/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2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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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控罪及案情
1. 被告承認販運毒品。2015年12月29日晚上7時10分左右,警察在中環城皇街公廁外看見被告與一人形跡可疑,將二人截停及搜身,被告身上有一個可再封口膠袋,內有27個載有毒品的小包(後證實載有內含共32克氯胺酮的49.7克粉末)。
2. 在現場被拘捕及警誡後,他說氯胺酮是自用的。
3. 其後的錄影會面中,他的母親在場,他確認上述的說法,並補充說被捕時與朋友正是去蘭桂坊途中,當時他住在九龍油塘高超道。
4. 警察估計該批氯胺酮巿值$6,759。
個人背景及求情
5. 被告犯案時16歲零兩個月,現年16歲,並無刑事定罪記錄,重讀中四期間輟學,入讀職業訓練局兩年制理髮課程7個月後退學,及後在不同髮型屋短暫工作,案發前半年已無業。他的父母忙於工作,疏於管教,他與不良朋輩出入,與黑社會及販毒活動結緣,為了賺錢便犯下本案。
6. 他的家人、老師、同學、前僱主、社工、牧師、教會義工及教友為他寫信求情。
7. 懲教署提交的報告指出,他的身心狀況顯示他適合拘留在教導所。
量刑考慮
8. 上訴法庭在律政司訴許守城[2009] 1 HKLRD 1案例就氯胺酮定出量刑指引,販運10克至50克者刑期為4至6年監禁。
9. 審訊前認罪者可獲三分之一減刑。
10. 對年輕罪犯而言,監禁之外的選項包括教導所等判令。
11. 陸大律師指被告的家人知道他對數學有興趣,有意於他刑滿後讓他隨兄長到澳洲升學。
本案判刑
12. 本案判刑須一方面包含對只有16歲的被告之更生及懲罰元素,另一方面也須有警世作用。本席認為教導所判令對被告及社會而言均有最大裨益,就此頒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