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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473/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4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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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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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r Winston Cha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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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楊寶林,黎雅明律師行律師Mr LAI Kwok Kwong,代表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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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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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盜竊罪,被判罪名成立。控方案情指出,2010年3月29日下午4時50分左右,警員在旺角長旺街看見被告形跡可疑。稍後警員看見被告從後接近受害者,並打開受害者的黑色袋,拿取了一些鈔票,包括一張5元人民幣、兩張1元人民幣及兩張5毫子人民幣鈔票。警員立刻趨前截查被告。被告嘗試逃跑,但最後被制服,期間一些總共8元的人民幣紙幣掉下。被告則手持一張收據。受害人當場確認那些人民幣和收據是屬於他的。
求情理由
2. 被告現年57歲,小六程度。他在內地的妻子剛剛在本年的4月8日來港定居,現在住在朋友在天水圍的地方。被告在2009年6月因相同的扒竊罪而判入獄14個月。被告在今年3月15日才刑滿出獄。被告因為貧困而犯案,聲稱不會再犯案,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判刑
3. 被告有二十三項刑事紀錄,有十項相同的盜竊定罪。被告出獄後不久,不出兩個星期便再干犯相同罪行,明顯地不知悔改。上訴庭在特區 訴 敖允許(譯音) [2005] 2 HKLRD 1 及特區 訴 譚洪盛 CACC 238/2005列出一些判刑考慮因素。在特區 訴 鄧允全(譯音) CACC 187/2009,上訴庭亦重申這指引。被告屢犯相同罪行,本席本應加重刑罰,但本席考慮到被告似乎並沒有預謀,受害人亦沒有財物損失,涉案的財物亦可算是微不足道。沒有證據指出犯案地點是行人眾多的地方,案發時間亦是在下午5時左右。被告單獨犯案。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他坦白認罪,這使他有三分一刑期扣減。
4. 綜觀各項因素,本席以27個月作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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