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劍華, (CHOW KIM WAH)
簡兆麟, (KAN SIU LUN)
HCMP 1082A/2011
HCMP 1082/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雜項案件2011年第1082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09年第44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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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訟費判決書:
1. 2011年10月19日, 本庭拒絕批准原告人(申請人)上訴許可申請。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8)條規則,本庭頒令申請人不得根據第2A(7)條規則,要求法庭在雙方出席的聆訊,重新考慮其申請。本庭並作出暫准命令,申請人需支付答辯人的訟費。除非任何一方在這判案書日期後14天內,提出申請更改這訟費命令,否則本訟費命令在這判案書日期後14天即成為絕對命令。而答辯人(被告人)可在訟費命令成為絕對命令的14天內,向本庭和申請人(原告人)提交簡易訟費清單; 申請人(原告人)如對金額有異議,可在收到清單14天內,向本庭和對方提交書面回應。倘若沒有回應,本庭便根據答辯人(被告人)的訟費清單,以整筆金額的形式(gross sum assessment),決定申請人(原告人)須支付的合理訟費金額。
2. 答辯人(被告人)呈交了簡易訟費清單,要求訟費數額共$11,450。
3. 其後本庭沒有收到申請人(原告人)的書面回應。
4. 本庭經考慮訟費清單,認為本案合理的訟費數額為$9,500,並命令申請人(原告人)支付給答辯人(被告人)。
原告人(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答辯人): 由張岱樞律師事務所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