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雄 (POON HUNG)
香港特別行政區
[2021] HKCA 56
CACC 91/2020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20年第91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9年第8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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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 申請人(潘雄)隱瞞資產,在1996年至2013年,即17年期間,騙取共1,649,407.5港元綜援。社署將案件轉介警方跟進調查前,申請人已全數歸還款項。
2. 其後,申請人被控一項欺詐罪。由於銀行沒有保存所有紀錄,因此,控方只就2008年5月至2013年10月期間申請人騙取到的858,835.52元作為控罪的基礎。
3. 申請人承認控罪後,被判處24個月監禁。原審法官以3年半監禁為量刑基準,但因申請人歸還全數取得的綜援款項,申請人的年齡及健康狀況和案件延誤等因素,將量刑基準下調共6個月至36個月。
4. 原審法官再因申請人認罪而將36個月的量刑基準扣減三分一至24個月。
5. 申請人不服判刑,並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判刑上訴。申請人的立場是以案件的整體情況,原審法官採納的量刑基準過高,而他給予申請人的刑期扣減亦不足,故導致最終判刑明顯過重。
6. 本席認為以案件的背景,3年半的刑期是否明顯過長;申請人償還1,649,407.5元全數款項,而該款項更是較控罪所涉及858,835.52元多近一倍,但只取得2個月的刑期扣減是否足夠等議題,應交由上訴法庭合議庭作進一步審議。
7. 因此,本席批准申請人針對判刑的上訴許可申請,並下令上訴交由上訴法庭合議庭審理。本席同時下令案件要盡快排期聆訊。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韻婷代表。
申請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曾陳胡律師行轉聘大律師陳銚明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