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E PO WING (李寶榮)
SEE WAH FAN (施華芬)
HCMP 1573A/2016
HCMP1573/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2016年第1573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 區域法院雜項案件2013年第17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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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1741/2016
雜項案件2016年第1741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 區域法院雜項案件2014年第2897號)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上訴法庭在2016年10月27日頒發判案書,拒絕被告人在題述兩宗案件的上訴許可申請。
2. 被告人在2016年11月24日在兩宗案件分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 申請准許向終審法院就上訴法庭的判決提出上訴。
3. 香港法例第4章《香港高等法院條例》第14AB條規定:「就上訴法庭對應否批予向它提出上訴的上訴許可所作的決定,任何人不得提出上訴。」
4. 有鑒於上述規定,被告人不能就上訴法庭2016年10月27日拒絕給予上訴許可的判決提出上訴。本庭因此命令撤銷被告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