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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51/2022
[2024] HKDC 123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1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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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袁樂衡先生,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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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百安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Johnnie Yam, Jacky Lee & Co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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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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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同意了相關案情摘要,被裁定罪名成立。
2. 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22年7月27日,在香港九龍慈雲山慈愛苑愛祥閣M座1405室,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134.85克氯胺酮的166克固體。
相關案情
3. 根據被告人承認的案情撮要,2022年7月27日,被告人在慈愛苑附近被警員截查,同日警方用他身上找到的鎖匙憑搜查令進入他的住所搜查,即控罪書所述地點。
4. 在廚房發現一個黑色膠袋載着控罪書所述毒品,即內含134.85克氯胺酮的166克固體,分別載在171個膠袋內,並發現多叠膠袋、多叠透明可再封膠袋、兩個電子磅、30個手指套、一支箱頭筆及一把鎅刀。
5. 在客廳發現港幣$59,700。
6. 在儲物室發現屬於被告人的兩部流動電話。
7. 警方以販運危險藥物罪被拘捕被告人,被告人於警誡下說:「廚房入面黑色膠袋啲毒品,我幫朋友派俾人,有6,000蚊報酬」。
8. 被告人在其後的錄影警誡會面中,說出了一些事情,包括:被告人於幾日前認識一名叫「樂仔」的朋友;他幫「樂仔」派毒品;樂仔朋友如果想要毒品,便會致電被告人,之後見面交貨;被告人曾派毒品4次;被告人仍未收到樂仔的$6,000報酬;被告人沒有吸服任何毒品。
9. 案中毒品估計總市值為港幣$73,358.4。
10. 被告人現在承認管有涉案危險藥物作非法販運用途。
定罪紀錄
11. 被告人有一次刑事定罪紀錄,2013因一項刑事損壞罪被判入更生中心。
被告人背景及求情
12. 被告人現年27歲,未婚,在香港接受教育至中六,之後負笈美國修讀副學士。
13. 代表被告人的關大律師求情指,案發時被告人25歲,案發前數年被告人與父母移居到美國,父親在當地郵政局工作,母親是家庭主婦。案發前,被告人回港探望女朋友,與女朋友同住。
14. 關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被告人在錄影警誡會面中說,他的角色只是負責在收到指示後派送毒品,而所有工具均由朋友提供,故他只是一名跑腿,負責短暫保管及按指示運輸毒品,極其量只涉及替別人收取現金,屬於刑責最低的類別。被告人重犯機會低,希望輕判。
15. 關大律師為被告人呈交了3封求情信,分別來自被告人、其父母及親戚,各人在信中表達被告人已經知錯,希望法庭給予被告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16. 關大律師呈交了兩宗案例: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許守城)[2009] 1 HKLRD 1及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
考慮
17. 在Herry Jane Yusuph,上訴法庭釐定了就販運危險藥物的判刑應考慮的因素包括 (一) 該毒品種類的判刑案例及適合涉及份量的判刑指引;(二) 被告人的角色;(三) 有沒有因素不依判刑指引,無論高於或低於指引範圍;(四) 加刑因素;(五) 減刑因素;(六) 整體需達致公平及公義的判刑。
18. 關大律師指根據許守城案,販運案中氯胺酮份量,若以純數學計算,量刑起點應為84個月(下調至整數)。
19. 本席同意以此計算及所得的結果84個月作為量刑基準,除非案中有加刑或其他減刑因素來作出調整。
20. 按被告人警誡下所說,他的角色是等待指示,不時把毒品分派予不同的人。
21. 就減刑因素,本席認為案中除了被告人適時認罪之外,並沒有其他減刑因素。
量判
22. 基於以上理由,本席採用84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獲得三分之一折扣扣減,至5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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