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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36/2022 & 225/2023(合併)
[2024] HKDC 13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036號及2023年第2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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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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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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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志華 |
(第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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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國威 |
(第二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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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志鴻 |
(第四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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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唐俊懿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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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錦熙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潘繼洪張宗泉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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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錦棠先生,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志聰李德祥律師行律師,代表第二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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鄺展鴻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淑雄律師行延聘,代表第四被告人 |
| 控罪: |
[1] 及 [3]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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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及 [8] 經營煙窟(Keeping a div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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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刑事損壞(Criminal dama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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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吸服危險藥物(Inhaling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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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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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被告(D1)在審訊第十一天因認罪而被裁定他所面對的控罪,罪名成立,即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控罪一)、一項「經營煙窟」罪(控罪二)及一項「刑事損壞」罪(控罪六)。
2. 第二被告(D2)在審訊後被裁定他所面對的控罪,全部罪名成立,即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控罪三)、一項「經營煙窟」罪(控罪四)及一項「刑事損壞」罪(控罪六)。
3. 第四被告(D4)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控罪六)、兩項「經營煙窟」罪(控罪七及八)及一項「吸服危險藥物」(控罪九)。D4在開審前承認控罪九,而控罪六至八是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D1案情(控罪一、二及六)
4. 這案源自警方的臥底行動,代號為「沉雷行動」,警員16177是臥底探員。
安寧煙窟
5. 觀塘物華街67號安寧大廈10樓A室的一個單位(「安寧煙窟」)面積約300平方呎,有一個客廳、兩間房間、一個廚房及廁所。中間的一個廳,廳中有一張木檯,牆上有一張紙寫有「大金」、「小金」、「朱仔120」等。那單位有一個屏幕顯示了兩個實時閉路電視影像,影像為上址門口及後樓梯。
控罪一
6. 於2021年9月13日約2221時,余日新(余)帶臥底警員16177到達安寧煙窟。上址共有約15人,部分人手持冰壺及錫紙,懷疑在服用危險藥物。
7. 余帶警員16177到D1面前,從D1買了一粒綠色物體及三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藏透明晶體思疑冰毒)。余隨即將他較早前從警員16177拿的港幣480元交予D1。期後,余拿起檯上的一個冰壺,並將其中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的部分晶體倒入該冰壺之玻璃管內,之後吸食。期間不時有人按門鐘及有人進出安寧煙窟。
8. 大約2240時,余將三個塑膠袋交予警員16177,該塑膠袋有總共0.35克內含0.34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結晶固體。
仁安煙窟
9. 九龍觀塘通明街8號仁安大廈9樓D的一個單位(「仁安煙窟」)面積約450平方呎,有一個客廳、三間房間、一個廚房和一個洗手間。入口處有一個屏幕顯示實時閉路電視影像。客廳的牆上是各種危險藥物的價格表。
控罪二
10. 於2021年9月22日約2151時,警員16177到達仁安煙窟。警員按門鐘,D1開門予警員進入。鄭志鴻(即D4)、李燕(李)和劉世南(劉)均在單位內。上址大約有10人,部分人懷疑在服用危險藥物。其後,警員離開仁安煙窟。
11. 於2021年9月23日約2052時,警員16177按仁安煙窟的門鐘,D4開門予警員進入,D1、劉和李也在單位內。此外,還有約10人,部分人懷疑在服用危險藥物。其後,警員離開仁安煙窟。
12. 於2021年9月27日約2130時,警員16177和余到達仁安煙窟。上址約有15人,部分人懷疑在服用危險藥物。
13. 約2227時,D1與李和一名不知名女士(女子甲)一起進入仁安煙窟。其後,李和一名不知名男士(男子甲)拿著簿在房間裡用計數機對賬。而D1和女子甲接替了販運危險藥物的工作。
14. 約2353時,警員16177透過支付寶給女子甲支付了港幣400元,然後女子甲遞給他一個可再封的透明膠袋,內藏結晶固體。余取出一些結晶固體,並將有剩餘物的膠袋,即0.55克內含0.54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結晶固體交給了警員16177。
15. 於2021年9月28日約2100時,警員16177和余到達仁安煙窟,D1開門予他們進入。女子甲坐在出售危險藥物的桌子旁。上址大約有15人,部分人懷疑在服用危險藥物。
16. 約2215時,D4、劉、李和男子甲進入仁安煙窟。D1和女子甲拿著一本簿,在房裡用計數機對賬。其後,警員離開仁安煙窟。
17. 於2021年9月30日約2143時,警員16177和余到達仁安煙窟。D4開門予他們進入。D1、李和女子甲在單位內。D1告訴李,他無法聯絡男子甲,他稱男子甲是當日夜更負責賣毒品的。李指示另一名不知名的男子(男子乙)頂替男子甲負責賣毒品。
18. 約2313時,劉進入仁安煙窟。警員16177在透過支付寶轉賬給劉後,從劉那裡獲得港幣400元的現金。余從警員16177拿了該現金,並從男子乙那裡買了一個可再封的透明膠袋,內藏有結晶固體。余將一些固體倒入吸入裝置中,並將裝有剩餘物的膠袋,即0.57克內含0.56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結晶固體給予警員16177。
仁安煙窟反毒品行動
19. 於2021年10月29日約2025時,警方到達仁安煙窟進行反毒品突擊搜查。警方在搜查令下破門進入。
20. 搜查期間,發現以下物品:
(a) 在外客廳,發現一個可再封的透明膠袋,內含0.04克含有海洛英的混合物;及一個錫紙包載有藥片,含有0.01克咪達唑侖。
(b) 在內客廳,發現危險藥物的價格表,及裝有針筒的寶礦力膠樽。
(c) 在廁所、廚房及房間內,發現兩個玻璃樽、一個塑膠樽和四個益力多樽,全部都附有膠吸管及裝有液體,含有0.01克至0.36克含有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固體。
(d) 在三個房間中的一個房間內,發現兩個金屬箔,內含有海洛英的固體的痕跡,及一本練習簿。
21. 同日,約在2143時,D1拍門進入仁安煙窟。約2203時,偵緝警員11059向他宣布拘捕,罪名為經營煙窟。
22. 於2021年10月30日0225時,警方在仁安煙窟的大門外發出通知,要求其房東聯絡警方,又在陳國威(即D2)面前用金屬鏈和鎖將仁安煙窟鎖上。
23. 政府化驗師其後證實涉案危險藥物的毒品成份。
控罪六
24. 於2021年10月31日約0337時,警方抵達仁安煙窟因有人報警報稱單位被爆竊。D1在仁安煙窟外被截停。當時,仁安煙窟的鐵門已是半開,而仁安煙窟內發現鎖上仁安煙窟的金屬鏈和兩對鉗子。
25. 閉路電視影像顯示,D1、D2和D4在用兩對鉗子切斷金屬鏈後進入仁安煙窟。
26. 於是,警員21174向D1宣布拘捕,罪名為企圖爆竊。在現場警誡下,他自願說出「係同行個肥仔撬嘅,唔關我事,我嚟係搵肥仔還錢。」
D2及D4案情(控罪三、四、六、七及八)
27. 本席早前在裁決理由書已詳細列出裁定事實,在此不再重複。
28. 就D2及D4所面對的經營煙窟控罪,涉及的安寧煙窟及仁安煙窟,它們的規模及營運情況,基本上與D1承認案情內所提及的情況並無分別。
D4案情(控罪九)
29. 於2021年10月29日,在上述警方的反毒品行動中,D4在仁安煙窟內被拘捕,警誡下他承認自己在上址吸食毒品。其後,在錄影會面中,他在警誡下指出自己在上址購買毒品,被捕時正在煙窟內吸食海洛英。
刑事定罪紀錄
30. D1有22次刑事定罪紀錄,涉及34項控罪,其中有5項為販運危險藥物及1項為經營煙窟罪。
31. D2有19次刑事定罪紀錄,涉及23項控罪,與危險藥物有關的有12項控罪,其中2項為販運危險藥物及1項為經營煙窟罪。
32. D4有6次刑事定罪紀錄,涉及7項控罪,其中3項與危險藥物有關。
求情陳述
D1
33. D1現年51歲,曾接受教育至中一程度。他患有精神分裂症,需要每天服藥,並定期接受檢查。他與其長期伴侶一起居住,其伴侶是一名家庭主婦,在經濟上完全倚賴D1,他亦需照顧住在老人院的年邁母親。D1被捕時無業,為了維持生計,愚蠢地犯下本案。
34. 代表D1辯方律師指D1明白被監禁是無可避免的,他請求法庭考慮D1在煙窟的經營中並沒有擔當重要的角色,量刑時盡量從輕發落。
35. 辯方律師並請求法庭考慮 HKSAR v Lau Ka Fai, Coffee DCCC 757/2021 及 HKSAR v Wong Ming Wo HCCC 230/2023。辯方律師指就控罪一,刑期起點應為37.6個月監禁。就控罪二,他指適當的刑期起點為15個月監禁。他指D1上次就同類控罪認罪後被判16個月監禁。而就控罪六,他懇求法庭輕判,並就各控罪的刑期部分同期執行。
D2
36. D2現年54歲,單身,曾接受教育至中二程度,他是倉務員。辯方律師指D2希望法庭輕判,以便他能早些出獄,做一位孝順母親的兒子。
37. 辯方律師指,控罪三涉及1.04克俗稱「冰」毒的甲基苯丙胺鹽酸鹽,根據判刑指引,此控罪的刑期起點應為3年監禁。就控罪四,辯方律師指考慮到此煙窟的規模及D2扮演的角色,2年監禁是適合的刑期起點。
38. 就控罪六,辯方律師指被破壞的鐵鏈屬於政府財物,他坦言除了考慮物品的價值外,還要考慮這是明顯破壞執法人員工作的行為。辯方律師指當時D2只是想進入單位取回自己的物品,他認為6至9個月監禁為適當的刑期起點。
39. 他請求法庭就控罪三及控罪四的刑期同期執行,因這是差不多在同一時間一連串在相同單位觸犯的控罪。另他懇求法庭考慮刑期的整體性,命令控罪六的部分刑期和控罪三及四的刑期同期執行。
D4
40. D2現年39歲,未婚,曾接受教育至中三程度。
41. 代表D4的辯方律師就控罪七及控罪八的經營煙窟罪的判刑,要求法庭考慮案例 HKSAR v Lam Lai Chu Patsy CACC 56/2003及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鄺偉明 DCCC 340/2023。他向法庭指出控罪七內涉及的煙窟只出售一種毒品,而控罪八內涉及的煙窟則出售兩種毒品,他指D4在煙窟內扮演的角色較次要,只是幫手「執頭執尾」,並不涉及銷售毒品,他又指煙窟內的人部分只是在玩啤牌或吸煙。
42. 就控罪六,辯方律師指那鐵鏈的價值不高,而D4也不知那鐵鏈屬於誰。
43. 另就控罪九,辯方律師指D4已儘早認罪,應可得三分一的刑期折扣。
44. 就刑期的整體性,他指兩間煙窟都涉及同一夥人,他懇求法庭考慮命令不同控罪的刑期部分同期執行。另他同意D4是在另一宗案件獲得保釋期間干犯此案的。
討論
45. 本席在判刑前清楚考慮各辯方律師代表被告的求情陳述,包括有關案例等。
控罪一(D1)
46. 就此控罪,任何人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000元及終身監禁。由於控罪性質非常嚴重,一般個人背景難以構成有效的減刑因素。
47. 就販運冰毒,正如辯方律師所指,法庭應採納 HKSAR v Tam Yi Chun [2014] 3 HKLRD 691所訂的量刑指引。涉及的毒品為0.34克冰毒,刑期起點應為37個月20日監禁。
48. D1有5項相同的定罪紀錄,最後一次為2019年2月28日,明顯D1就此控罪是一名慣犯,這構成加刑因素。因此,就此控罪,他的刑期起點上調至40個月監禁。
49. 因D1在審訊期間認罪,法庭願意行使酌情權,給予他10%的刑期折扣。故就此控罪,D1被判入獄36個月。
控罪二(D1)
50. 就此控罪,任何人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000元及監禁15年。正如辯方律師指出,上訴庭沒有就此控罪訂下判刑指引。但在Lam Lai Chu Patsy一案中,上訴庭留意到一般刑期為一至兩年的即時監禁,法庭會就煙窟的規模及整體案情而對刑期作出調整。
51. 此控罪涉及時間為2021年9月22日至10月29日。根據雙方同意的案情,D1在煙窟內有負責開門,亦有就煙窟內當值的銷售人員缺席事宜通知其他管理人員,以便他們能作出相應的安排,D1也有直接參與出售毒品和參與煙窟的經營額的對賬手續。D1在煙窟內的參與是相當全面的,而且涉及的日期也不少於2021年9月22日、9月23日、9月27日、9月28日、9月30日及10月29日。
52. 煙窟在有關時候內有約10至15人,部分人是在吸毒,部分人是在玩啤牌或吸煙。煙窟有出售冰毒及海洛英,以供人在內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
53. 本席認為適當的刑期起點為27個月監禁。D1在2019年2月28日有相同的定罪紀錄,本席這次不會上調此控罪的刑期起點。他可得10%的刑期折扣,故就此控罪,D1被判入獄24個月10日。
控罪六(D1、D2及D4)
54. 就此控罪,任何人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55. 從閉路電視片段可見,D1、D2及D4都有積極參與該破壞行為。本控罪涉及一條屬於特區政府的鐵鏈,本席相信它的價值並不高,但正如代表D2的辯方律師所指,這項破壞行為有阻撓執法人員的執法行動的效果。
56. 干犯此控罪的共有3人,此構成加刑因素。本席認為適當的刑期起點為5個月監禁。
57. 同樣,D1可享10%的刑期折扣,故就此控罪,D1被判入獄4個月15日。而D2及D4就此控罪被判入獄5個月。
控罪三(D2)
58. 此控罪涉及D2自己販運1.04克冰毒,根據 Tam Yi Chun的量刑指引,刑期起點應為41個月監禁。
59. D2有兩次相同的定罪紀錄,他於2019年5月27日就相同的控罪被判入獄4年。本席這次並不會上調刑期起點,故就此控罪,D2被判入獄41個月。
控罪四(D2)
60. 此控罪涉及的時段只是一天。當天該煙窟內共有5人(包括D2及D4)。煙窟內搜到的證物支持煙窟內有出售海洛英及冰毒,以供客人吸食。
61. D2在2019年5月27日有相同的定罪紀錄,在此案,本席並不打算上調刑期起點。
62. 本席考慮到煙窟的規模及人數、D2的角色、犯罪時間的長短,認為適當的刑期起點為18個月監禁。因此,D2就此控罪被判入獄18個月。
控罪七(D4)
63. 根據席前證供,安寧煙窟只提供冰毒供人吸食,煙窟內的人數約有15人,其中部分人在吸毒,其他人在玩啤牌。D4的角色是開門給客人進入或離開單位,及在煙窟內「執頭執尾」。此控罪涉及的時段只是一天。
64. 本席認為適當的刑期起點為15個月監禁。因此,D4就此控罪被判入獄15個月。
控罪八(D4)
65. 此煙窟的規模跟安寧煙窟相同,但提供的毒品有兩種。D4被控經營煙窟的時段約一個多月,D4的參與限於開門給客人出入及在煙窟內「執頭執尾」。
66. 本席認為適當的刑期起點為20個月監禁。因此,D4就此控罪被判入獄20個月。
控罪九(D4)
67. 就此控罪,任何人循從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1,000,000元,並在符合法例第54A 條的規定下可處罰監禁7年。
68. D4被控吸食海洛英,他過去於2018年10月24日就相同的控罪被判入獄4個月。
69. 就此控罪,本席判D4入獄9個月,因他坦白認罪,可得三分一刑期折扣,所以D4被判入獄6個月。
70. 雖然D4是在保釋期間干犯本案,但因有關控罪為盜竊罪,和D4本案面對的控罪性質完全不同,所以本席在本案被未有把刑期起點上調。
刑期的整體性
D1
71. 涉及控罪一的煙窟和涉及控罪二的煙窟不同,犯罪日期也不同,控罪一的性質與控罪二的性質亦不同,而控罪六的性質也明顯不同。
72. 本席考慮到D1在本案的整體罪責,認為45個月監禁為公平及合乎比例的總刑期。因此,本席命令控罪二刑期中的7個月及控罪六刑期中的2個月與控罪一的刑期分期執行,其餘刑期同期執行。
73. D1被判入獄共45個月。
D2
74. 同樣,控罪三的性質與控罪四的性質不同,犯罪日期也不同,涉及的煙窟是一致的,而控罪六的性質跟其他控罪截然不同。
75. 本席考慮到D2在本案的整體罪責,認為合乎比例及公平的總刑期為48個月監禁。因此,本席命令控罪四刑期中的5個月及控罪六刑期中的2個月與控罪三的刑期分期執行,其餘刑期同期執行。
76. D2被判入獄共48個月。
D4
77. 控罪七及控罪八的性質相同,但地點及時段不同,也跟控罪九的性質不同,但三項控罪均與毒品有關。同樣,控罪六的性質跟其他控罪的性質不同。
78. 本席考慮到D4在本案整體罪責,認為25個月監禁為公平及合乎比例的總刑期。因此,本席命令控罪八和控罪九的刑期同期執行。控罪七刑期中的3個月和控罪六刑期中的2個月與控罪八及九的刑期分期執行,其餘刑期則同期執行。
79. D4被判入獄共2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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