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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88/2024
[2026] HKDC 1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1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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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吳伯乾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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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振寰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楊永安、鄭文森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企圖搶劫罪(Attempted robbe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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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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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案情
1. 被告人承認一項企圖搶劫罪,違反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詳情指他於2024年7月17日在九龍鑽石山斧山道南蓮園池外,企圖搶劫陸祝森(證人1)一條頸鏈。
2. 案情指控罪日子約1610時,證人1在控罪地點步行期間,被告人右手拿着一把𠝹刀(「該𠝹刀」)走向證人1說「打劫」。證人1反抗,二人跌倒並在地上糾纏,期間證人1的頸部及右上胸部被該𠝹刀割傷。途人報警,被告人逃離現場,但遺留一副眼鏡。證人1的右手無名指近端指骨背面瘀傷、雙膝擦傷、和左頸部及右上胸部有淺層裂傷。
3. 約1826時,被告人回到控罪地點尋找眼鏡,並被警方拘捕。警誡下,被告人說「我無錢開飯,諗住搶金鏈」。警方在現場發現該𠝹刀,而被告人承認案發時用之行劫。
4. 被告人在警誡錄影會面說:
(a) 案發當日他已餓了數天,但無錢吃飯;他看見證人1帶著金頸鏈,遂跟蹤後者來搶走之。
(b) 被告人搶劫期間,證人1反抗,二人糾纏。
(c) 被告人向證人1揮舞該𠝹刀,但不知道是否傷害到後者。
(d) 警方展示的𠝹刀是被告人犯案所用的。
5. 案發時,被告人在控罪地點企圖搶劫證人1的一條頸鏈。
刑事紀錄
6. 被告人曾干犯3宗案件共5項控罪,當中與本案性質相關的如下:
2001年 2項盜竊 感化令12個月
2003年 入屋犯法 監禁18個月
7. 辯方指被告人的紀錄久遠,希望法庭不給予太多比重。
輕判請求
8. 被告人現年42歲,中二程度,離婚,有兩名成年子女。
9. 2024年5月,他是倉庫助理替工,收入低且工期不穩定。1個月後,被告人付不起劏房租金而被逼遷出,淪為露宿者。被補前,他只夠錢買餅乾充饑。
10. 辯方援引R v Mo Kwong-sang [1981] 1 HKLR 610,並指本案並非發生在私人地方或晚間,也沒有組織;雖然證人1受傷,包括屬於危險部位的頸部,但傷勢不嚴重,而且是在他們糾纏期間造成,被告人亦並非有意圖作出傷害。
11. 辯方建議6年為量刑起點。控方同意。
判刑
12. 考慮了上述所有事項,本席以6年為量刑起點,並因被告人認罪而扣減1/3至4年監禁。
13. 因此,被告人被判監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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