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寶文
HCMA 808A/2011
HCMA 808/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808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11年第35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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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12年3月21日
裁決日期:2012年3月21日
判 案 書
1. 申請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使用他人身分證」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77 章《人事登記條例》第7A(1A) 條,被判監禁兩個月。申請人不服定罪及判刑,在本席席前提出上訴。本席於2012 年3 月8 日駁回定罪上訴,維持原判。本席批准判刑上訴,判令該兩個月刑期緩期執行12 個月。本席亦在2012 年3 月13 日頒下判案理由書。
2. 申請人要求法庭作出頒令,證明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令其可向終審庭提出上訴。
3. 申請人的書面論點如下:
「控方案情存疑? 原審法官在欠缺明確證據情況之下定罪! 第一證人和第二證人口供矛盾重重! 第一證人口供不是案發當天所錄,而是過了很多天才到警署補錄修改! 警員選擇性告人、入罪。」
「控方案情存疑?
原審法官在欠缺明確證據情況之下定罪!
第一證人和第二證人口供矛盾重重!
第一證人口供不是案發當天所錄,而是過了很多天才到警署補錄修改!
警員選擇性告人、入罪。」
4. 有關法例載於香港法例第484 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2) 條:
「 除非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 (視屬何情況而定) 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或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否則終審法院不得給予上訴許可。」
5. 申請人所言並非涉及法律觀點,更非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本席不能應申請人的要求作出頒令。
6. 若申請人認為本案件曾有實質及嚴重不公平情況,申請人須向終審法院申請,要求給予上訴許可。
7. 本席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控方: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曾霆鏗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