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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03/2019
[2020] HKDC 105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5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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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陳健強大律師,為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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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頴珊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勞氏律師行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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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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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 條。
案情
2. 2019 年4 月12 日,偵緝警員12381 (“控方第-證人”) 察覺一架藍色車輛駛入香港新界葵涌大窩口邨富榮樓外的停車場。控方第-證人看見司機被告人在車上,引擎仍在運轉。控方第-證人感到可疑,於是表露警察身分截停被告人。控方第-證人對被告人搜身,在被告人黑色腰包內的煙盒搜出一個膠袋,載有懷疑危險藥物 (“證物一”)。被告人身上亦搜出現金港幣 $7,325元。被告人其後被拘捕。
警誡
3. 被告人於現場在警誡下承認一名男子叫他帶涉案可卡因到大窩口 ,被告人便可獲港幣 $300 元報酬。
4. 被告人其後進行錄影警誡會面,在警誡下承認一些事情,包括 :
i) 被告人一星期前在遊戲機中心認識一個叫 “阿強” 的男子,阿強介紹被告人一些工作賺錢,兩人交換聯絡方法。
ii) 被告人被捕當日下午6 時,有人致電被告人叫他去接一些毒品。一個身分不詳的男子後來給被告人-包可卡因。被告人等候進一步指示。之後有人致電被告人,叫被告人帶可卡因到大窩口等候進一步指示。
iii) 被告人把證物一藏在煙盒內,其後被警方拘捕。
檢驗證物一
5. 證物一送往政府化驗所檢驗,政府化驗師證實證物一是一個膠袋,載有內含 22.6 克可卡因的共 24 克固體。
6. 政府化驗師亦證實,可卡因受《危險藥物條例》附表 l 第 I 部管制。
市值
7. 案中檢獲毒品估計零售價值為港幣 $23,880 元 ( $995 元x 24克)。
總結
8. 案發期間,被告人非法販運案中檢獲的危險藥物。
個人背景
9. 被告人現年38 歲,於香港出生及成長,已婚,與妻育有一子,今五歲半,就讀幼稚園高班,父母已退休,另有一長姊,一家六口同住於葵涌一公屋單位。
10. 被告人中三學歷,從事運輸工作,被拘捕時是凍肉公司「三興行貿易有限公司」之運輸外判商,負責送貨及管理車輛,月入約港幣$12,000 元。
刑事紀錄
11. 被告只有一項刑事紀錄,牽涉2007年危險駕駛,被判罰款和停牌。
輕判求情
12. 被告人代表大律師陳詞指,被告人除當場招認外,於被捕後的錄影會面中向警方詳細交代案情及涉案人物,充份合作。另外,被告人坦白承認控罪,應獲1/3 刑期扣減。
13. 大律師指是次為被告人首次干犯與危險藥物有關罪行,犯案皆因被告人與家人同住的舊居於2018 年10 月失火,因復修而欠下高利貸,在經濟壓力下才以身試法,如今懊悔莫及。
14. 大律師表示就被告人將為此案在牢獄中渡過一段日子,期間奉養雙親及撫育兒子的責任將落在妻子身上,亦將失去陪伴兒子成長的時光,他對此深感愧疚。
15. 被告人的前僱主「三興行貿易有限公司」曾於2019 年8 月20 日的信件中表示在被告人可以保釋後願意續聘。根據被告人指示「三興行」仍願意再聘請他,此反映他過往的工作表現受僱主認可。
16. 大律師亦呈上6封分別由被告人、妻子、父親、家姐、舅子和一名陳姓朋友所撰寫的求情信。
17. 同時被告人自2017 年10 月至今,每月以定額港幣 $270元捐款予「救助兒童會」之助養兒童項目,可見被告人有一顆良善之心。
18. 大律師指自被告人還押以來深感懊悔,願意重新做人,冀望仍能在出獄後肩負照顧家人的責任,懇求法庭儘量輕判。
判刑考量
19. 就量刑方面,大律師呈遞多宗案例協助法庭,當中上訴庭在Attorney General v Petro Nel Rojas [1]已說明販運可卡因的判刑與販運海洛英的判刑是相同。根據The Queen v Lau Tak Ming [2],販運可卡因達至10克,量刑起點應為2至5年的監禁;10至50克的可卡因,則是5至8年的監禁。
20. 律師呈交的案例亦包括三宗區域法院的判刑案件,當中涉及販運可卡因的份量與本案相若,基於每宗案件的情節、被告人的個人背景、過往紀錄等均不同,因此最終量刑起點亦各有異,分別由5年3個月至5年9個月不等。
21. 被告人在本席面前承認控罪,本席當然不懷疑他的誠意。被告人在求情信中提及,希望兒子有個精彩的童年,不比其他小朋友遜色,還說這是他犯案原因之一。同時被告人亦不時捐款給 “救助兒童會”,想必是個愛護兒童的人。在此本席特別提醒被告人,販運危險藥物除了是非常嚴重的罪行外,亦禍害到不少其他人的子女,作為一個父親,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本席希望被告人在往後的日子三思,不要重蹈覆轍。倘若被告人日後再因同類型罪行而被法庭定罪,本席相信被告人再不會得到法庭的寬大處理,判刑亦只會越來越重。
22. 無論如何,考慮到本案的案情、律師的輕判求情、相關的案例等,本席決定以5年3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承認控罪,可得到三分之一的判刑折扣。
判刑
23. 本席判處被告人即時監禁42個月。
[1] [1994] 2 HKCLR 69
[2] [1990] 2 HKLRD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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