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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1495/2023
[2025] HKCFI 357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23年第14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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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 |
王晓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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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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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被告人 |
陈卓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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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被告人 |
罗健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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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黃若鋒內庭聆訊 |
| 聆訊日期: |
2025年5月9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25年8月11日 |
判 決 書
1. 引言
1.1 於2025年4月7日,本席頒下判決書 (“該判決書”)[1]:
(1) 駁回上訴一[2];
(2) 撤銷延期上訴申請[3];
(3) 撤銷25/10/24申請[4]。
1.2 P於2025年4月14日存檔傳票 (“14/4/25傳票”),申請對該判決書提出上訴。根據14/4/25傳票及其支持誓詞,P提出的理由如下:
“由警方提供的資料,[兩名被告人] 從我帳上轉走3,000,000港元的資金已不容置疑的完整,鐵証如山。被凍結在 [D2] 滙豐帳戶上的港幣$643,500已確認為我帳號上轉出,理應歸返于我。
事實勝於雄辯,法律必主持公道。正義必勝。”
1.3 本席視14/4/25傳票為申請上訴許可。法庭在決定是否批准上訴許可時,須考慮《高等法院條例》第14AA(4)條的規定。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庭除非信納 —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第(1)款所指的上訴許可。”
1.4 “合理機會得直” 的意思是指有關的勝訴不應是“空想” (fanciful),但亦不需要是 “很有可能” (probable) (參閱案例:SMSE v KL [2009] 4 HKLRD 125)。P須說服本席,她欲提出的上訴是有合理的勝訴機會,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本席才應批准上訴許可。
2. 分析
2.1 就上訴一而言,本席駁回上訴一的理由於該判決書 §§3.1-3.8 闡述。簡而言之,P提出的簡易判決申請明顯不符合第14號命令,第2(1) 條規則。本席亦認為陳聆案官就訟費作出決定正確。
2.2 14/4/25傳票及支持誓詞並沒有就本席駁回上訴一的理由提出任何上訴理據。
2.3 就撤銷延期上訴申請方面,本席撤銷延期上訴申請的理由在該判決書 §§4.1-4.7 闡述。簡而言之:
(1) 本席認為經修訂傳訊令狀應被剔除,原因是P的申索並沒有披露合理的訴訟理由;
(2) 經修訂傳訊令狀的指控是基於詐騙。第 18 號命令,第 12(1)(a) 條規則對詐騙的指控有既定的要求,即狀書必須載有任何已作訴的申索、抗辯或其他事宜的必要詳情,包括作訴的一方所倚據的有關任何欺詐的詳情。經修訂傳訊令狀並不符合以上的要求 (該判決書 §4.6(2));
(3) 再者,根據第 6 號命令,第 2(1)(a) 條規則,即使經修訂傳訊令狀並無註有申索陳述書,傳訊令狀必須註有關於在藉令狀開展的訴訟中要求的濟助或補救的扼要陳述。經修訂傳訊令狀並沒有就針對D2列明 (a) 要求的濟助或 (b) 該濟助的扼要陳述 (該判決書 §4.6(3));
(4) 在2025年1月7日的聆訊中,P向法庭確認不會就經修訂傳訊令狀提出任何進一步修訂 (該判決書 §4.6(4));
(5) 法庭處理延展上訴期限的申請,一般會考慮:延誤了多少時間;造成延誤的原因;上訴的成功機會;及批准逾期上訴將會對訴訟另一方造成的損害 (該判決書 §4.2);
(6) 本席聚焦於上訴的成功機會。由於本席認為P針對聆案官剔除其申索的上訴並沒有實質的成功機會,本席撤銷延期上訴申請 (該判決書 §4.7);
(7) 14/4/25傳票及支持誓詞並沒有就本席撤銷延期上訴申請的理由提出任何上訴理據。
2.4 就撤銷25/10/24申請而言,本席的理由在該判決書 §§5.1-5.2闡述。簡而言之,駁回上訴一及撤銷延期上訴申請並不涉及證據上的爭議,尤其P已向法庭清楚指出並不會就經修訂傳訊令狀提出任何進一步的修訂。基於以上原因,新增證據對本案的結果沒有任何或任何重要影響。
2.5 14/4/25傳票及支持誓詞並沒有就本席撤銷25/10/24申請的理由提出任何上訴理據。
2.6 在聆訊後,P在未獲得法庭批准下就本申請存檔進一步誓詞。本席並沒有將P在聆訊後存檔的誓詞納入本判決書的考慮。
3. 總結
3.1 本席撤銷14/4/25傳票。訟費以簡易程序評定。D2已經提交其訟費陳述書。P 須於7 天內向法庭提供及送達其反對理由 ( 不超過兩頁 ) 。其後,本席將書面作出簡易評定。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第二被告人:由陳余律師行轉聘謝睿婷大律師代表。
[1] 本席採用該判決書內的所有簡稱。
[2] 於2024年8月23日,陳振國聆案官撤銷針對D2作出的簡易判決申請,並命令P向D2支付訟費。於2024年8月26日,P就23/8/24 命令提出上訴。
[3] 於2024年9月9日,葉樹培聆案官作出命令,剔除P針對在2024年1月29日的傳訊令狀中對D2的申索,撤銷在本案中對於D2的申索並命令P支付本案衍生的訟費。
[4] 於2024年10月25日,P申請存檔新增的證據並向D2申請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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