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96/2009
DCCC96/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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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蘇馬貴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09年3月5日上午11時08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Peggy Leu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an Kai Wi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羅陳梁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企圖入屋犯法罪(Attempted burglary)
判刑理由書
1. 被告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以下是本席的判刑理由:
控方案情
2. 2008年12月2日凌晨時分,控方第一證人看見被告在大埔北盛街33號地下新記士多,企圖用一支長形物體撬開士多的鐵閘。控方第一證人通知她男朋友,後者便報警。
3. 警員趕到現場,見被告站在鐵閘前面,拿著一支電筒。警員發現士多鐵閘有被撬過的痕跡,亦在附近地上找到一支螺絲批。在警誡下,被告承認他用螺絲批企圖撬開那鐵閘,亦確認在地上所找到的螺絲批。在稍後的警誡會面,被告承認企圖用電筒和螺絲批爆竊,入屋偷取金錢。店舖東主並沒有財物損失。
求情理由
4. 被告現年46歲,曾是維修工人,他有年邁的父母。被告有不少前科,他在09年2月出獄,因為本案而送到荔枝角羈留所。被告被捕時和警方十分合作。這是企圖爆竊,店舖並沒有損失。辯方希望法庭能從輕發落。
判刑
5. 被告有五十一項定罪,有六項是爆竊的定罪。被告在07年5月因爆竊罪入獄20個月,在08年7月出獄,而本案則是在08年12月發生。誠如上訴庭在特區 訴 鄭偉佳CACC 338/2007,上訴人以往相同的定罪和上訴人是否是經驗豐富的爆竊匪等等,都可以是加重刑罰的因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J條亦明言,企圖罪的判刑等同已經完成干犯那實質罪行的罰則。
6. 被告最重要的求情理由是他坦白認罪。事實上,被告束手就擒,承認控罪是明智之舉。被告攜備螺絲批和電筒犯案,亦是在凌晨時候犯案,可幸是那店舖並沒有損失。綜觀本案案情,本席打算從輕發落,仍然以30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因為被告認罪使他有三分一刑期扣減。因此,本席判被告入獄20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