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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9/2024
[2024] HKDC 208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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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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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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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君麟 CHAN Kwan-lu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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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譚皓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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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偉明先生,由陳梓烯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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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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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猥褻侵犯罪,被判罪名成立。
2. 控方案情指出,2023年1月,29歲的X透過網上約會應用程式結識謝建邦(謝),2月份二人成為情侶,但謝當時居於英國。2023年4月6日,謝回到香港,X第一次與謝見面。謝邀請X出席2023年4月8日的酒局。X同意。
3. 2023年4月8日晚上11時左右,X到觀塘開源道50號利寶時中心10樓1001室(1001室)出席酒局。當X到達時,被告、謝、黃偉建、謝殷浩、李瀞雯及楊丹已經在場。被告、謝、黃偉建、謝殷浩及李瀞雯是同事或舊同事。楊丹則是受聘出席酒局的陪酒員。1001室由黃租用來舉行酒局(後知當晚租金為$3,500元)。2023年4月8日之前,X並不認識被告。
4. 2023年4月9日凌晨1時左右,X喝下半瓶威士忌,感到非常頭暈,覺得喝醉,於是在1001室內睡在謝旁邊。
5. X無法記起之後的任何事情,在醫院醒來才恢復意識(註:謝在凌晨時分因X昏迷不醒而報警)。X受了一些輕傷,包括前臂擦傷及眼旁腫脹,但X不知道受傷原因。X確認如果不是謝的話,不會同意任何人對她作出猥褻行為。
6. 1001室的閉路電視鏡頭拍攝到2023年4月9日該室發生以下的事情:
(1)凌晨12時至12時49分,酒局出席者在沙發上喝酒;
(2)凌晨12時50分至12時51分,被告行近X,在沙發上與X聊天喝酒;
(3)凌晨12時52分,X開始在沙發上休息;
(4)凌晨12時53分,被告撫摸X胸部;
(5)凌晨12時57分至12時59分,被告拉開X的短褲拉鍊,撫摸X私處約半分鐘;
(6)凌晨1時03分,被告脫下X的短褲及內褲;
(7)凌晨1時04分至1時14分,被告撫摸X的私處及臀部,X從沙發跌到地上。楊丹幫X穿上內褲;
(8)凌晨1時15分至1時21分,被告再次脫下X的內褲,撫摸X的大腿及私處;
(9)凌晨1時22分,當被告撫摸X時,X用右腿將被告的頭推開;
(10)凌晨1時29分,謝及楊丹將X移回沙發上;
(11)凌晨1時30分至1時34分,被告撫摸X的私處及臀部。X再次跌倒地上;
(12)凌晨1時35分至2時23分,X躺在地上時,被告數次撫摸X的私處及臀部;
(13)凌晨2時24分至2時29分,被告從褲子掏出陰莖,將陰莖放近X私處,全身壓在X身上幾分鐘;及
(14)凌晨2時30分至2時48分,被告數次撫摸X的私處及臀部。
7. 2023年4月9日下午4時40分,被告到警署協助警方調查。警方以強姦罪拘捕和警誡被告。被告回答說「我嗰陣飲咗酒,印象中係有咸濕佢。」
8. 同日,被告進行警誡錄影會面。在錄影會面中,被告說了一些事情,當中包括:
(1)被告在2023年4月8日,在1001室舉行的酒局中,第一次和X見面。被告曾撫摸X的胸部及私處;
(2)被告問X會否喝酒,X回答會,於是被告及X各自喝一杯約20毫升的威士忌;
(3)X喝醉後,被告撫摸X;
(4)被告在閉路電視片段中認出自己,及所有其他出席酒局的人;
(5)警方向被告展示閉路電視屏幕的截圖,被告確認曾在X躺在沙發上的時候撫摸X的私處。被告一時衝動才這樣做,當時被告喝醉了;
(6)警方向被告展示閉路電視屏幕的截圖,被告確認曾用陰莖摩擦X的背部及臀部,當時X躺在地上、面部朝下、下身赤裸。被告記不起有沒有射精。被告沒有問X是否同意他的行為,而當時X沒有反應;
(7)被告不知道X在酒局中何時喝醉,亦不知道誰人脫下X的短褲;
(8)被告知道X是謝的女朋友;
(9)被告當時喝了很多酒,所以其他的事都記不起;及
(10)被告後悔喝了那麼多酒,亦都後悔傷害了家人及X的感情。
求情理由
9. 42歲的被告在香港出生,大學程度,案發時是一間公司的業務發展經理。被告已婚,育有一子,並沒有刑事紀錄。
10. 被告並不認識X,只是在案發時參加聚會才見面。案件被揭發正因為X酒醉不醒,恐怕出事而有人報警求助。被告因酒精影響而犯事,並沒有預謀。他不記得細節,但感到後悔和羞愧。辯方說被告重犯機會很低。被告已經徹底改過,有了宗教信仰。被告犯案時並沒有使用暴力,而被告和X並沒有誠信關係。
11. 辯方呈上被告所寫的求情信,以及被告父親、被告妻子、被告哥哥及被告的朋友的求情信。辯方說被告是一名善良的人,是負責的丈夫,是孝順的兒子,亦是一個愛護孩子的爸爸。辯方說這是一件單一的事件。被告已經有悔意,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12. 辯方亦指出受害人的報告指出,受害人的創傷程度並不高。
判刑
13. 明顯地,本案的案情較一般的非禮罪嚴重得多。今天控方亦在庭上補充說受害人在入院時,曾經接受毒理測試,並沒有發現受害人受到藥物或者俗稱強姦水的痕跡。但以案情而言,本席認為被告的行為接近企圖強姦,因為在凌晨2時20分的時候,被告曾經使用陰莖放近X的私處(見案情第5(m)段)。這已經可以視為「作出某項行為已超乎只屬犯該罪行的預備作為者」(見《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
14. 除了被告的非禮行為,X的所謂男朋友謝建邦亦令人感到不解。X是謝在香港相見兩日後,便到所謂酒局。從閉路電視之中,謝似乎沒有和X有親密行為,而謝竟然對被告對X大肆侵犯卻有如視而不見,甚至幫楊丹這名陪酒女郎一起扶X返回沙發上。如果是普通同事的聚會,為何要花$3,500元一晚,租用那1001室作為酒局?為何要聘請一名女陪酒女士?
15. X理論上是因為酒醉不醒而被送入醫院,但控方卻不知道X的血液酒精濃度。醫生報告(MFI-3)只說血液測試並沒有特別地方(unremarkable)。究竟X是全祼還是半裸而被送到醫院亦不得而知。當然,今天控方亦澄清受害人是半裸,發現在1001室的情況。
16. 42歲的被告在香港出生,沒有前科,大學程度,被捕時任職資訊科技銷售員,育有一名子女。辯方說被告和妻子現在辦理離婚手續。被告的求情信中說他承認在派對房間內非禮一名女士深知錯誤,感到無比悔疚,亦愧疚對受害人帶來傷害。被告願意承擔後果,但祈求受害人能寬容饒恕。
17. 事件發生後,被告的生活經歷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妻子選擇離婚,使他失去了這個幸福家庭,亦使被告失去熱愛的工作。8歲的兒子亦失去了完整的家庭,使被告心如刀割。被告自從得到保釋後已經戒了酒、有了宗教信仰。被告會改善自己,重新做一個合格的父親,陪伴兒子和父親。
18. 被告74歲的父親在求情信中說,被告因為酒醉而失去了一個大好家庭和一份好工作。孝順的被告照顧一個截了肢、身患不少疾患的父親。父親希望法庭能夠給被告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被告深知自己的過錯造成了傷害多大。他會努力彌補,做一個負責任的公民。
19. 被告的哥哥在求情信中說,被告是一個充滿潛力和善良的人,但事件使他感到痛心和失望。被告傷害了受害人,亦對被告自己和家庭產生深遠的影響。他希望法庭給予被告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被告會成為一個更好的人。
20. 被告的妻子說,她從中二開始拍拖,至今約三十載。被告是一個盡心盡力為家庭付出的人,一家三口樂也融融,孩子亦十分愛護爸爸。一夜之間,被告沒有回家,她和兒子頓失依靠,心靈大受創傷,自己要獨立承擔家中的開支。失去了一個幸福家庭及工作對被告已經是一個莫大的懲罰。她知道被告是一個善良及上進的人,希望法庭能夠仁慈考量,減輕被告的刑期。
21. 被告的老友及慈善基金會的同事和牧師都對被告有正面的評價。
22. 這類由所謂朋友安排的酒局明顯地並不是純粹飲酒加聊聊天那麼簡單。29歲的受害人天真地應約,然後在凌晨時分已經飲了半瓶威士忌,終於不勝酒力,而最終被被告侵犯。但除了被告之外,其他三名男士(包括X所謂的男友謝、黃及謝殷浩)都沒有乘機侵犯X,亦沒有拍照或攝錄過程。如果不是X太醉,致使有人以為X有機會因為酒精濃度太高而死亡的話,否則案件便大有可能不會東窗事發。
23. X明顯地是錯信謝,不知外間世界的險惡,所謂送羊入虎口。謝沒有非禮X,但卻縱容被告侵犯X。X曾經大聲叫喊,但楊丹和謝都沒有勸止被告。謝並沒有盡責地保護X。如果他們當時能夠控制被告進一步侵犯,被告大有可能不會身陷囹圄,而X亦不會被人非禮,甚至被人企圖強姦。
24. 事實上,謝在01:02時,曾經行近沙發。當時酒醉的X在沙發上,謝曾經幫手弄高X的上衣,而使X的胸部坦露出來。被告那時更進一步非禮X。謝明顯地是背叛了X對他的信賴。謝亦沒有保護X,更弄高X的上衣,「方便」及變相鼓勵性慾薰心的被告。X雖然宿醉,但亦有叫喊、掙扎。謝不理會X的反抗,而楊丹亦視若無睹,這使被告更加放膽,大肆非禮,甚至從褲子掏出自己的陽具,身壓X幾分鐘。這些動作最低限可說是企圖強姦。
25. 被告對X乘人之危可算是達至極端。事實上,被告在整晚中,亦不時對楊丹毛手毛腳,觸碰楊丹的臀部、攬攬𡃶𡃶。被告正在縱容他在「慾望號快車」的奔馳。控方沒有告被告企圖強姦罪可說是被告的幸運。否則,被告便要面對更嚴重的刑責。事實上,如果被告的朋友從一開始便勸阻被告,冷卻被告當時的性慾,事件便不會繼續發酵,而被告亦大有可能避開「一劫」。
26. 在律政司司長 訴 李潤堅 [2017] 5 HKC 342,該案的被告以藥物致使該案的受害人不醒人事,繼而試圖有性交的舉動,但最後因為該案受害人的反抗而不成功。上訴庭認為該案的被告差一點對一名不醒人事的女士干犯強姦罪。該案的被告承認一項非禮罪,原訟法庭判該案的被告240小時社會服務令,但上訴庭認為刑期過輕,改為以4年為起點。因為該案被告的認罪及各種原因,而減刑至2年監禁。
27. 本案並沒有藥物的使用,但X是因為酒精宿醉,而可說是不醒人事,這亦使被告能夠長時間地大肆非禮。
28. X的創傷報告指X仍然受到事件而有創傷後遺症,以及引致抑鬱,這亦動搖X對男女關係的信心。但報告指出X不願意接受心理治療,而X亦認為她能夠管控創傷後遺的症狀。X對自己仍然有自信,亦能夠肯定自我價值。
29. 本席在考慮到案情及所有求情因素,決定以2年為量刑起點。被告坦白認罪以求減刑是明智之舉,這樣使他得到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刑期減至16個月。另一方面,本席亦相信被告真誠知錯,亦會因為家人的強大支持之下重新做人,不會重犯,決定酌情再減刑2個月,判被告入獄14個月。
30. X的醫生報告(日期為2023年6月18日,MFI-3)指X的右眼有瘀痕。X在4月9日入院,4月11日才出院。X的眼傷大有可能是因為X從沙發跌落地上,而撞到檯角所致,但並不表示被告有使用任何的武力。
31. 本席認為檢控一方理應就本案的後續行動作出跟進,看看有沒有其他人因為本事件而要負上刑責,這才是對X行使社會公義的一步。
後語
32. 控方原先稱呼一些證人為T先生、黃先生、謝先生,明顯地是打算把證人的全名不會曝光,意圖「保障」X。但本席認為控方這樣處理本案的證人的稱呼並不適當,除非是X的至親或者丈夫,或者太太等等,否則透露證人的全名並不會間接把受害人的身分曝光。
33. 從閉路電視錄像來看,明顯地謝和楊丹在一定程度上看,和在一些時段,可視為協助、教唆被告犯案。他們二人不單單站在一旁就手旁觀,他們二人確實有一些動作「方便」被告繼續侵犯X。X當時的所謂男朋友謝雖然沒有侵犯X,但明顯地謝是背叛了X對他的信任。謝不單只沒有保護X,更甚者是他沒有阻止被告繼續肆意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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