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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2463/2018
[2024]HKFC 8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2018年第124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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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23年12月19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4年2月7日 |
判案書
( 更改照顧及管束權)
1. 是次審訊處理答辯人要求更改照顧及管束的申請。
2. 本離婚訟案的呈請人是母親,答辯人是父親。本席在本判決書稱呼呈請人為「母親」,答辯人為「父親」。
背景
3. 雙方在2008年5月於香港結婚,育有兩名家庭子女,年長的是女兒,在2009年5月出生,現年將近15歲,年幼的是兒子,在2016年2月出生,現8歲。本席在本判決書分別稱呼他們為「女兒」及「兒子」。兩人是本離婚訟案唯一的家庭子女。
4. 在2018年10月,母親以父親的不合理行為呈請離婚。父親並沒有抗辯,法庭遂於2019年4月26日頒下暫准離婚令。
5. 在訴訟初期,雙方曾就兩名家庭子女的照顧及管束有爭議,法庭遂在2019年4月25日獲取了第一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該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建議將兩名家庭子女的照顧及管束權頒予母親。
6. 其後,在2020年10月6日,經雙方同意,法庭將兩名家庭子女的共同管養權頒予父親及母親,母親獲照顧及管束權,並給予父親界定探視。
7. 法庭在2020年10月14日頒下最終離婚令。
8. 可是,不久之後,母親在2021年1月8日提出申請,要求獲得兩名家庭子女的獨有管養權,及撤銷離境限制。 社會福利調查主任就母親的申請所提交的報告並不支持母親的申請,母親其後同意撤回申請。可是,其後在2021年11月26日,父親作出申請,要求獲得兒子的獨有管養、照顧及管束權。父親的申請並不涉及女兒,換句話說,他同意女兒維持由兩人共同管養,照顧及管束繼續給予母親,而他只需要有合理的探視。
9. 法庭因應父親的申請獲取了第三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即日期2022年6月6日由社會福利調查主任劉女士所撰寫的報告。
10. 劉女士在報告的第35段建議兩名家庭子女的共同管養權仍然維持給予父親及母親,而照顧及管束權則仍然維持給予母親,而父親有合理的探視權。
11. 法庭亦在審訊前獲得更新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即日期2023年11月24日由何女士所撰寫的報告)。何女士認同劉女士的建議,即就兒子而言,兒子的共同管養權仍然維持給予父親及母親,而母親則有照顧及管束權。
雙方的立場
12. 母親認同劉女士及何女士的建議。雖然父親同意維持共同管養,但他堅持獲得兒子的照顧及管束權。
雙方現時的情況
13. 在婚姻期間,一家住在位於將軍澳的公屋單位。離婚後,父親搬出,在位於屯門的中轉屋居住,而母親與兩名家庭子女留在前婚姻居所居住。
14. 母親將近43歲,原為內地居民,她婚後約於2008年移居香港。母親現時在酒店從事房務工作,每月收入約21,000元。女兒在同區的一間中學就讀中三,兒子則在鄰近的西貢區就讀小二級。母親在2023年5月到2023年11月為前婚姻居所重新裝修。前婚姻居所約35平方呎,原先只有兩個房間,現改為三間,母親、女兒及兒子各佔一間睡房。何女士在報告指,兒子對能擁有自己的房間感到雀躍。
15. 父親的父、母親(以下稱「祖父母」)及父親的兄長(以下稱「大伯」)在前婚姻居所的同一座大廈的另外一個公屋單位居住。祖父母的家居有兩間睡房,祖父母佔用一間,而另外一間由大伯佔用。當兒子與父親作留宿探視時,兒子與父親需同睡在客廳的梳化床。
16. 父親現年46歲,在香港完成中五教育,曾任職髮型師約二十年。父親在2022年10月轉職水泥工,每月入息約10,000元,這與之前任職髮型師的收入相近。父親解釋,任職水泥工讓他有較多的時間陪伴兒子。
現時家庭子女的照顧情況
17. 在審訊時,女兒已年屆十四歲半,在今年5月會達15歲。何女士在報告指,女兒可自行上學,及到補習社上課。雖然女兒的學業成績不太理想,可是仍努力不懈,希望能考上政府資助大學。她在學校的品行評級是中上(見報告第10段)。
18. 何女士的報告指兒子的學業成績優異,各科均名列前茅,全年總成績全班第一名,全級第三名。母親每天早上在上班前帶兒子上學,然後由祖父在學校接兒子到補習社。祖父在星期六亦會帶兒子上跆拳道班,之後帶兒子返回祖父家午飯,然後祖父再帶兒子上英文課。母親會在補習中心接兒子返家。母親在每月只有兩個星期日休假,其餘的日子需上班。
19. 本席在此階段必須指出,雖然父親按法庭的命令對女兒有合理探視,可是由於女兒抗拒,父親未能與女兒作探視。本席會在下文解釋原因。
相關法律原則
20. 根據《婚姻訴訟條例》香港法例第179章第48C條,《未成年人監護條例》(香港法例第13章)第3條適用於《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所作有關子女的管養、照顧或監管的任何命令。
21.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規定,有關未成年人的管養或教養問題,在任何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法院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而考慮此事項時須對(A)未成年人的意願及(B)任何關鍵性資料,包括聆訊進行時社會福利署署長備呈法院的報告,給予適當考慮。法院的案例亦指出,法庭在考慮怎樣的安排才能保障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時,可以(但並非一定要)考慮福利核對表(welfare checklist)所開列的因素。
家庭子女的意願
22. 女兒表示她與母親的感情深厚,但與父親的關係疏離。由於父親常常以難聽的說話,甚至是粗言穢語責罵她,這正正是女兒抗拒與父親進行探視的原因。劉女士的報告指,女兒對兒子是否與父親同住一事並沒有特定的看法。何女士的報告指,兒子思想敏捷,表達能力強(見報告第27段)。兒子表示在父親及母親面前,對所有事都會保持中立。就父親的申請而言,何女士在報告指,兒子希望維持現時的安排,與母親同住。報告亦指由2023年8月開始,兒子便不想在祖父母家中與父親作留宿探視。兒子並表示能與父親每星期見面一次,及每天視像會面便足夠。當時,前婚姻居所仍在裝修中,兒子盼望能早些搬回前婚姻居所,好讓他有自己的房間。
社會福利調查主任的意見
劉女士的意見
23. 劉女士在報告的第32段解釋她的建議,本席節錄如下。
「於觀察父母和兒子的相處,兒子與父親相處融洽。同樣地,他與母親相處時也表現他依賴母親的情感,母子之間感情緊密。調查主任相信雙方與孩子的關係親密,均具有足夠的信心能為兒子提供妥善的照顧。在作出照顧和管束建議時,必須以兩名家庭子女的最佳利益為重要考慮。若將姐弟兩人分開生活,相信他們難以建立深厚及鞏固的姐弟感情。而就目前的探視情況而言,父親暫時未能安排與女兒探視,此確實影響兩名家庭子女相處的時間。此外,兒子表示不想改變目前穩定的生活模式,女兒亦表示習慣現時的生活及願意繼續與母親共同生活。基於以上考慮,兩名家庭子女面對父母異離,孩子在生活上已經經歷了不少轉變,將兩名家庭子女安排在一起生活,並且照顧和管束權判給父或母一方,是符合兩名家庭子女的最佳利益。因此,調查主任認為,維持現時的生活照顧,對孩子是較理想的安排。」
何女士的意見
24. 何女士作出建議的理由,可見於報告的第27段及第28段,相關的內容節錄如下:
27.「在是次調查中,女兒清楚表達她和母親感情親近,只想維持現有生活,繼續跟母親一同生活。而兒子分別和父親及母親的關係都親近,也喜歡和他們相處。然而,兒子認為每星期見一次父親,及每天和父親視像見面便足夠。他更表示期待家居裝修完成後,他能與母親和姐姐回到家中一起生活。女兒已是中三學生,她思維清晰,思想也較成熟。兒子雖然是小二學生,但他思想敏捷,表達能力強,他們希望跟隨母親生活的意願明確,理應得到重視,加上他們現時和母親一起生活,維持兩名當事兒童現有的生活模式及習慣,符合他們的福祉。故此,調查主任認為,繼續讓母親擁有女兒及兒子照顧及管束權,是對當事兒童較為理想的安排。」
28.....綜合而言,父親及母親都需要祖父協助他們接兒子放學,及送他到補習社補習。雙方下班後才能親自照顧子女。觀察所見,父母雙方都疼愛子女,亦有足夠信心及相若能力照顧子女。然而調查主任考慮到若女兒和兒子分開生活,他們的日常生活接觸機會會減少,姐弟情誼將有困難維持。現時女兒和兒子跟隨母親生活,他們在不同事情上互相幫助,建立了互相關係,同時又是彼此的陪伴者,讓他們繼續一起生活,不但可以維繫手足之情,也符合他們現時的發展需要。」
25. 本席會首先處理照顧及管束權。本席認為有以下因素需要考慮。
居住環境
26. 父親的中轉屋單位位於屯門,遠離子女所熟悉的將軍澳區。父親承認,若他獲兒子的照顧及管束權,會繼續在祖父母家中居住,好讓他照顧兒子。如前述,父親及兒子在晚上需在客廳在同一張梳化床就寢。另一邊廂,母親已將前婚姻居所重新裝修,女兒及兒子各自有自己的房間。何女士報稱兒子對擁有自己的房間感到雀躍。父親承認母親的居住環境較他的優越。根據何女士的報告,兒子不喜歡在祖父母家中留宿。兒子向她表示,在2023年6月,當兒子在祖父母的居所留宿時患上腸胃炎,而因這事,父親與大伯發生衝突。事實上,劉女士在報告中亦提及,兒子不喜歡祖父母常常與大伯爭吵。兒子亦表示喜歡在母親家中睡覺。
27. 本席因應這事件,向何女士訊問大伯的精神狀況。本席獲告知大伯一直有在精神科覆診。祖母在庭上作供時,向法庭確認大伯已有三十多年的精神病紀錄,可是父親的辯解是大伯只是裝作有精神病。本席認為父親的解釋難以置信。本席相信這事件或多或少影響到兒子不喜歡在祖父母家中留宿的決定。與此同時,當父親向母親盤問時,父親不斷強調母親患有抑鬱症,甚至提及在婚姻期間的情況,本席認為這是不必要的。本席認為毫無疑問,母親的居住環境較父親的優越。
照顧能力
28. 父親不斷強調身教的重要性,可是父親作供時,承認他有說粗言穢語的習慣,甚至在家庭子女面前也是一樣。就此,父親的解釋是他只是血肉之軀,不百分百完美。重要的是,他知道有錯。可是,值得留意的是,父親並不是指他會從錯誤中糾正過來。從他一直沒有從說粗言穢語的習慣糾正過來可以看到,他根本不認為自己有過失。
29. 父親接納他與女兒的關係不佳,很明顯,這是由於父親的行為所致。父親承認在兒子面前說女兒的壞話。事實上,證據是(而本席接納),父親不單止在女兒背後說壞話,亦當面在女兒面前說壞話。父親同意這對女兒有負面影響,但卻辯解指若女兒從中學習,以正面的態度處理,會對她有效益。可是父親坦白承認,他不知道這是否對女兒有正面的影響。
30. 何女士在報告的第18段提及「父親曾罵女兒做雞(即做娼妓),這令女兒非常生氣。」事實上,當女兒向何女士提及此事後,女兒憤然離開。本席認為很明顯,父親缺乏反思的能力,沒有能力察覺他的不良行為會影響家庭子女,及與女兒的關係。
31. 劉女士及何女士均提及父親在社會福利調查主任面前及在兒子面前,說了很多批評母親的說話,例如,說兒子從母親處學到了很多壞習慣,可是這些講法並不獲得社會福利調查主任的支持。本席絕對不能忽視父親這些行為及態度。
姐弟的情誼
32. 雖然兩姐弟在年齡上有七年的差距,但劉女士及何女士皆認為,將兩人分開生活均不符合他們的最佳利益。這亦是母親反對父親申請的主要理由。何女士在報告的第22段指,父親對若姊弟分開生活是否帶來影響沒有太大關注。何女士指,父親以難聽的說話批評女兒,令致與女兒的關係疏離,以及令女兒非常生氣。何女士在報告亦指,父親並沒有嘗試改善與女兒的關係(見報告第23段)。
33. 本席認為這是令人憂慮的。若父親與兒子生活,而女兒與母親生活,姊弟兩人分開生活,本席擔心姊弟二人的關係會越來越疏離。相反地,過往的報告(即過往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皆一貫地指,母親與兩名家庭子女的關係親密。雖然父親的申請只涉及兒子,但法庭不能只單單考慮兒子的情況。本席同意姊弟二人在同一環境生活長大,最符合他們的最佳利益,這亦是現時的情況。從任何角度來看,父親的照顧方案絕不比現時的安排優越,本席看不到為何法庭需要更改現時的情況。
母親的精神狀況
34. 不爭議的是,在婚姻期間,母親患上抑鬱症。劉女士及何女士均對此事作出調查,兩人均認為母親的情緒穩定,亦有能力照顧子女。事實上,從母親由2020年10月獲頒兩名子女的照顧及管束權後,能妥善照顧子女的生活,足以證明這點。
35. 本席接納父親的證據指,過往他有很多時候陪伴照顧兒子,特別是在2022年9月至2022年10月,當母親返回內地奔喪時,當時父親搬回前婚姻居所,照顧女兒及兒子。母親同意這是事實。再者,在前婚姻居所裝修期間,兒子每晚在祖父母家中留宿。本席認為,很明顯,這只是臨時安排,並不是持久及最佳的安排。父親亦不斷強調母親需長時間工作,沒有時間照顧子女,這是事實。客觀的事實是,母親及父親兩人皆需要工作謀生,故此,兩人皆需要依賴祖父的協助照顧兒子。
36. 社會福利調查報告指,祖父已77歲。除了一些高血壓的問題外,並沒有任何其他嚴重的健康情況。祖父原先是本案的證人,可是在審訊當日,祖父因要帶兒子上學而缺席聆訊。不爭議的證據是,祖父在過往樂意及有能力協助照顧兒子。本席相信,祖父會一如既往繼續協助母親照顧兒子。
37. 本席同意母親的工作時間較父親的長,可是與此同時,母親亦比父親有較高的賺錢能力。如前述,除每月的兩個星期日外,母親需要每天工作。驟眼來看,這是不理想的。父親每月的收入一直約10,000元,父親能在財政上作有效支援兩名家庭子女的機會很微。本席接納母親的證據,她並不希望依賴公共援助,希望以實際行動向子女證明是可以自力更生。她努力賺取足夠的金錢作子女的補習費用,以及在將來若女兒無法考進資助大學,作女兒的學費。本席認為母親有遠見及願意犧性。而與此同時,子女在現時的安排下,沒有甚麼行為上的問題。
38. 基於以上的理由,本席同意兩位社會福利調查主任的建議,本席會繼續將兒子的照顧及管束權頒予母親。
管養權
39. 雙方均同意維持現狀,即兒子的管養權共同頒予雙方,這亦是兩位福利調查主任的意見。本席同意這安排符合兩名家庭子女的最佳利益。
探視
40. 本席在2020年10月6日頒令,父親在每星期五的下午12時到晚上8時對兒子有探視。不爭議的是,父親對兒子的探視遠較本席所批准的為多(見何女士的報告第13段)。證據亦顯示,父親的探視有彈性。由於父親大部分時間在祖父母的家中留宿,而前婚姻居所與祖父母的家居相近,這是可以理解的。何女士建議就探視而言,父親可與兒子每星期有一晚留宿探視,在星期五或星期六晚進行。母親同意這安排,而父親亦沒有反對。
41. 本席認為何女士的建議已考慮了兒子的意願,兒子有足夠的時間與父親相處,符合他的最佳利益。本席會按何女士的建議頒令。
訟費
42. 由於本申請涉及子女問題,本席認為恰當的訟費命令是無訟費命令。本席頒下暫准令,有關管養、照顧及管束權,以及探視的申請無訟費命令,包括保留的訟費。
| 呈請人: |
劉女士無律師代表 親自出庭 |
| 答辯人: |
盧先生無律師代表 親自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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