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775/2010
DCCC775/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7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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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阮偉明
日期: 2010年11月16日下午2時57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Alex Wo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Lee Kwok Fu Dick,由譚潘葉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判刑理由書
1. 被告,你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案情透露被告居住於梨木樹邨第3座1431室,於本年5月30晚上大約8時,被告趁單位1424室沒有鎖上鐵閘及關上大門,進入該單位,將事主放於大門口附近的一個肩袋偷走,肩袋內有銀包、手提電話、身分證等,然後返回自己的住所。
2. 整件事發生的過程被住在單位1423室的一名警員見到,最後被告於同日晚上,於自己的單位內被拘捕,而失物亦全部被尋回。
3. 在判刑時,法庭考慮到被告認罪及辯方大律師為被告的求情。就入屋犯法罪,若牽涉民居的話,上訴庭的指引是以3年監禁作為起點。法庭接受在本案中,被告的行為沒有預謀,只是利用事主的疏忽而干犯本案,事後亦充份和警方合作,所以可以採納一個較低的量刑為起點。
4. 現本席考慮過以上因素後,以30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認罪,減為20個月。
阮偉明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阮偉明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