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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60/2025
[2025] HKDC 17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6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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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黃燕儀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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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志康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勞超傑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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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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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案發在一間便利店,時間是凌晨四時許。
案情
2. 2023年11月8日凌晨4時43分左右,被告人進入天水圍俊宏軒商場一間「7-11」便利店。他站在便利店的收銀櫃檯前,將上身跨過櫃檯,伸手到內面的收銀機,打開抽屜取錢。
3. 當時一名姓吳的店員見到被告人的作為,便質問他,但被告人沒有理會,繼續從收銀機抽屜取出現金,然後衝到便利店一旁。姓吳的店員暫時捉著被告人,但被告人最終甩開他。姓吳的店員大叫求助,其他店員來到協助,捉著被告人。被告人猛力掙扎,導致姓吳的店員及其同事受了一些輕傷;店內也有一些貨品被撞到落地,有所損壞。一名顧客路經,亦上前協助去制服被告人,最後有人報警。
4. 警察在被告人身上找回他剛從便利店偷取的二十一張100元紙幣。
5. 在警誡下,被告人保持緘默。
6. 警方首先給予被告人保釋,但被告人後來沒有依期報到,在2024年6月25日才被警方找到。他繼續保持緘默。不過,被告人在其後的會面錄影中說出自己在案發時無業,並喝了酒,但仍然清醒,他趁店員執拾貨物的時候,從收銀機拿走一些現金。
案底
7. 被告人現年23歲。他在2021年10月8日同日在兩宗盜竊案被判刑,都被判進勞教中心。
8. 被告人今日較早時於本席席前承認一項「洗黑錢」罪(案件編號為DCCC 510/2024及DCCC 960/2024),本席判被告人入獄三十七個月兩星期。
求情
9. 律師說,被告人中五畢業,未婚,父母已經離異,被捕前和家人同住。他曾任職飲食業,但案發時失業。
10. 律師說,被告人今次是獨自犯法。他趁便利店的職員忙於理貨,趁機從收銀機偷取港幣2,100元,但迅速被捉著,那2,100元亦被警察起回。
11. 律師說,被告人不是存心傷害哪些店員和毀壞店內的貨物,他只是和店員糾纏,才弄至對方受輕傷與及有些貨品跌落在地而損壞。
12. 律師說,被告人犯案時喝了酒,雖然清醒,但判斷力受到影響,被告人不是預謀犯案,他被捕後被送往醫院,被診斷患上急性腎衰竭,當時留院大約兩星期。
13. 律師說,被告人過往有兩次盜竊紀錄,法庭可以對他作出加刑。不過,律師說,被告人今次干犯的入屋犯法罪性質比較輕微,他希望法庭採取較低的判刑起點,並給予被告人及早認罪應得的三分一判刑扣減。
14. 被告人今日較早時候在本席席前承認一宗合併案DCCC 510/2024及DCCC 960/2024的控罪十,罪行是「洗黑錢」,他被判囚三十七個月兩星期。律師說,該案雖與本案的性質不同,但法庭應基於整體刑期的考慮,將兩案的刑期頒令至少部分同期執行。
15. 律師呈上被告人、妹妹、母親和社工寫的求情信,眾人都叫法庭輕判被告人。
判刑
16. 被告人今次入屋犯法是獨自行動。他趁店員忙於理貨,便將上身跨過櫃檯,伸手打開收銀機的抽屜,偷走2,100元,但迅速被店員捉著,那2,100元最後亦被警察從他身上起回。
17. 有些店員在捉著被告人的時候,因為被告人掙扎而受到輕傷,但不須入院接受治理。便利店亦有些貨物因為眾人的糾纏而跌落地,有所損壞[情況見於相片(4)和相片(5)]。
18. 涉案的處所是一處開放式商店,被告人將其上身跨過收銀機櫃檯,伸手入收銀機偷錢。他沒有作出爆破,只是乘人不備而進行盜竊。他盜取的2,100元最後亦被起回。被告人可算是一名“sneak thief”。本席認為本案的入屋犯法罪的基本判刑起點可以降低至18個月監禁,但被告人有兩次盜竊案底,案發時還有一宗「洗黑錢」罪在身,正接受警方保釋,被告人在如此情況下犯案,須接受加刑。本席認為加刑幅度是3個月監禁。另外,被告人抗拒店員的捉拿,在糾纏的過程中弄到一些店員受輕傷,又令一些貨物跌落地而有所損壞,本席認為應該再加刑3個月。因此,最後的判刑基準為24個月監禁。被告人認罪,可獲得三分一的判刑扣減,認罪判刑為16個月監禁。
19. 被告人今日較早時因一項「洗黑錢」罪,在DCCC 510/2024及DCCC 960/2024被判入獄三十七個月兩星期。他在該案對「洗黑錢」罪的上游詐騙罪行有相當認知;該案發生在2023年9月,涉及的犯罪得益是300,000元。
20. 本案和那宗「洗黑錢」案是不同案件,被告人在兩案所犯的罪行亦完全性質不同,兩罪的刑期理應分期執行,但法庭須考慮整體刑期的問題,本席因此頒令本案的16個月刑期只有其中8個月須和另一案件的三十七個兩星期刑期分期執行,即被告人在兩件案件認罪後,須合共入獄四十五個月兩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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