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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16/2024
[2026] HKCFI 78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4年第116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23年第430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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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24年12月12日 |
| 判案日期: |
2026年2月9日 |
判案書
背景
1. 上訴人於暫委裁判官鄺慧渝(「裁判官」)席前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1]罪名成立,現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 2023年9月13日早上,控方第一證人(「馮先生」)駕駛私家車(「YN3587」)沿中環民光街(西行)行駛準備轉往民光街東行,當時YN3587的左前方(近路邊雙黃線位置)一前一後停泊了兩架的士。前方的的士是由上訴人所駕駛(「MJ1772」)。馮先生見MJ1772停定,判斷它不會移動,所以繼續行駛。在YN3587的車頭超越了MJ1772的車頭時,MJ1772突然扭右向前,致它的右車頭撞向YN3587的左車身,引致兩車在碰撞點損毁。
裁判官的裁定
3. 裁判官確認行車紀錄儀片段(「片段」)準確如實地反映了當時的事發經過。
4. 裁判官指出,從片段清晰可見,YN3587在民光街(西行)入彎的速度並不快,而且在路面「停」字標記之前收慢車速,YN3587當時與MJ1772非常接近。從片段所見,上訴人由準備扭右到車輛向右扭都沒有打右燈。MJ1772的右前轆在00:07開始起動並緩慢右移,片段其後少於一秒內終止。而在片段00:06,當時YN3587收慢車速更接近MJ1772的右車身及差不多與MJ1772平排,而從上訴人司機位置的車窗可見上訴人右手在鈦盤上而一直眼望前方。
5. 裁判官認為一個合理、合格及謹慎的駕駛者,在只可以右轉駛出的行車線上準備及即將出車時,更應該看看右邊的路面交通情況;而且在右駛出路口前,他有責任確保在安全情況下才出車。
6. 裁判官指出,上訴人右邊的行車道寬闊,他的視野沒有受阻,假如他有謹慎及專注地留意右邊的路面情況,沒有理由不發現YN3587駛近。
7. 基於上述理由,裁判官裁定上訴人不小心駕駛。
上訴理據
8. 上訴人在審訊時由大律師代表,沒有作供,亦沒有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9. 上訴人在本上訴中親自行事,存檔了他草擬的上訴理由及書面陳述。
10. 代表答辯人的潘署理高級檢控官將上訴人的上訴理據歸納為(1)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裁定控方證人為可靠可信的證人;(2)控方證人不小心駕駛導致兩車碰撞;以及(3)裁判官錯誤地接納不完整的證物P3,即行車紀錄儀片段。
討論
11. 本席觀看後同意片段可以清楚看見碰撞如何發生,亦完全符合裁判官的描述。
12. 裁判官的裁定主要是依據片段呈現的事發經過而作出。明顯地,當時上訴人因為沒有注意在右方行駛的YN3587便向右開行,導致碰撞。
13. 馮先生的證供符合片段所見,第(1)項上訴理由沒有基礎。
14. 正如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所指出,即使馮先生有不小心駕駛,也不能免去上訴人的責任,第(2)項上訴理由亦不能成立。
15. 就第(3)項上訴理由,片段是在審訊時根據控辯雙方簽署的同意事實而呈堂,雙方同意片段內容如實反映案發時的情況,沒有受到非法的干擾。因此,上訴人不能在本上訴中挑戰該片段應否呈堂和片段的準確性。
總結
16. 本席以重審的角度審視本案證據,認為上訴人當時沒有足夠留意交通情況便向右開行,屬不小心駕駛。
17. 因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潘忻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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