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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18/2019
[2019] HKDC 168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4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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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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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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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健強(又名洪志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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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NG Kin-keung, Dicky
(also known as HUNG Chi-m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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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潘藹蓮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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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治瑋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湛耀強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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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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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
2. 控方案情指出,2019年2月19日約中午時分,海關人員看見被告從葵涌光輝圍昌偉大廈出來,行向停泊在光輝里收費錶泊車位附近一輛私家車SN1797(私家車)。
3. 被告當時形跡可疑。他用鎖匙打開私家車司機座位車門。海關人員於是截查被告及搜身。被告身上並沒有發現可疑物品。後來海關人員在私家車司機座位裡面發現一個透明膠袋,內有52個載有可卡因的較小膠袋(證物P3)。被告在警誡下承認P3是可卡因,聲稱供自用。
4. 另外,海關人員亦在私家車倒後鏡附近的太陽眼鏡收納箱內發現另一個透明膠袋,內有23個載有氯胺酮的較小膠袋(證物P6)。同樣地,被告在警誡下承認P6是氯胺酮,聲稱供自用。
5. 政府化驗師檢驗證物P3和P6,證實P3是52個膠袋,載有內含6.44克可卡因的共9.04克固體;以及證物P6是23個膠袋,載有內含5.29克氯胺酮的共6.15克固體。
6. 被告被拘捕時,管有2部流動電話及現金港幣$31,492元。被告是私家車的登記車主。警方專家估計涉案毒品(即P3和P6)市值估計總共為港幣$12,425元。
求情理由
7. 被告現年48歲,中二程度,未婚。被捕前聲稱是運輸跟車工人,月入大約港幣$17,000至$18,000元。
8. 辯方大律師說被告因為誤交損友,在10年前開始吸食可卡因,而被告在還押期間的驗尿報告亦顯示被告對可卡因出現陽性反應。辯方說被告是販毒來支持他的吸毒習慣。辯方說被告最大的求情理由是被告坦白認罪,但有部分涉案可卡因是自用的。辯方說如果那些可卡因未能出售的話,被告會吸食一些可卡因。在法庭查問下,辯方說涉案一半可卡因的份量是自用,但本席明言不會接受這麼大比例的自用份量。辯方說他們不會要求紐頓聆訊,亦承認所有涉案氯胺酮是作為販運用途。
9. 辯方亦承認在被告身上找到$31,000多元現金有部分是販毒所得,大約有$11,000元為被告所有。
10. 辯方亦呈上被告前僱主的求情信,指被告是一名好同事和好員工,他們會在被告出獄後繼續聘用被告。辯方亦呈上6宗案例作為求情和判刑參考。
判刑
11. 現年48歲的被告從1985年起總共有9項定罪。在2011年3月因為干犯應課稅物品罪而被判監3個月。
12. 海關人員從被告的私家車上找到52小包的可卡因[相片冊MFI-2(2)],以及在私家車倒後鏡附近的位置找到另外23包氯胺酮[相片冊MFI-2(5)]。可卡因的純度達71%。從被告身上找到的現金有不少是$500元紙幣[見相片冊MFI-2第8(8)]。被告身上亦有2部手提電話。
13. 一般而言,販運10克以下的可卡因的刑期起點是2年至5年,而販運10克以下的氯胺酮是2年至4年。辯方在其求情陳詞提及合併計算方法以及引用特區訴陳旭亮 CACC 318/2013有關怪誕測試(absurdity test)、換算測試(conversion test)以及比例測試(ratio test)。最後辯方認為在比例測試下,被告可面對大約4年7個月的刑期起點,這對被告較為有利。
14. 本席同意本案涉及混合毒品,使用合併計算方法對被告較為公平,否則被告便有可能面對6年多年的刑期。就本案而言,販運6.44克可卡因的刑期起點大約是3年9個月,而5.29克氯胺酮則是3年左右。本席以合併計算方法,而以可卡因為主軸。本席亦決定在3年9個月(即45個月)之上,因應另外涉及氯胺酮而加刑15個月至60個月。被告坦白認罪以求減刑是明智之舉,本席給予被告全數三分一刑期扣減,把刑期減至40個月。
15. 另一方面,本席亦考慮到被告所謂自用的說法,酌情減刑4個月,因此就本案混合毒品,本席判被告入獄36個月。
16. 另外,在辯方不反對的情況下,在被告身上找到涉及$31,000多元現金之中的2萬元港幣是販毒行為所得益,因此本席頒令這$20,000元現金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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