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CCC 451/2024
[2024] HKDC 178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45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
訴 |
|
| |
姜达治 |
(第一被告人) |
| |
颜志鹏 |
(第二被告人)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出席人士: |
姚俊熙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侯偉泉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楊漢源林炳坤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
| |
林順超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柯玉華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承認一項扒竊控罪。
案情
2.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是中國內地居民,他們於2024年1月26日從中國內地抵港,獲批准逗留至2024年2月2日。
3. 2024年1月30日1200時左右,控方第一證人(女警員8326)在港鐵鑽石山站C出口外巡邏,看見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四處張望,留意途人的物品,形跡可疑,於是一直觀察第一及第二被告人,並在二人後面尾隨。
4. 同日1225時左右,控方第一證人跟隨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去到荷里活廣場2樓229號舖“運動家”(“店舖”)。第二被告人先向第一被告人點頭,然後進入店舖。
5. 控方第一證人向控方第二證人(警員11863)指出第一及第二被告人,要求支援。
6. 同日1227時左右,控方第一證人到達涉案店舖,在約一米外進行觀察,當時光線充足,視線沒有受阻。控方第一證人觀察到以下情況:
(1) 第二被告人用右手從靠近入口的衣物架上拿起一件綠色長袖上衣作遮掩,並行近正在店內挑選物品的控方第三證人(周紅珍);
(2) 第二被告人用左手拉開控方第三證人手袋的拉鍊,拿出一個深色銀包,然後將銀包放進自己左邊褲袋;
(3) 第一被告人一直站在靠近第二被告人右半身的右邊作掩護;
(4) 第二被告人向第一被告人點頭,並立即放下該件綠色上衣,離開店舖。第一被告人也立即跟隨第二被告人離開。
7. 不久,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在荷里活廣場1樓被控方第二證人截停。
8. 控方第二證人向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出示委任證,第一及第二被告人企圖逃離現場,但被控方第二證人制伏。
9. 經搜查,控方第二證人在第二被告人的左邊褲袋檢獲上述銀包(品牌:Hermes),銀包載有以下財物(“被盜財物”):
(1) 一張持有人姓名為周紅珍的香港身份證;
(2) 一張工商銀行發出的信用卡(號碼:621225 4000010307724);
(3) 一張滙豐銀行發出的萬事達信用卡(號碼:5289 4600 0729 4207);
(4) 一張持有人姓名為周紅珍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5) 現金港幣1,510元及人民幣0.1元;
(6) 一張深圳通卡(編號:691159339(4));及
(7) 一張價值港幣20元的鴻福堂現金券。
10. 控方第三證人在警方調查期間確認以下事項:
(1) 她是被盜財物的物主;
(2) 她在涉案店舖閒逛時,被盜財物放在拉上拉鏈的手袋內;
(3) 直至警方告知,她才注意到手袋內的被盜財物不見了。
11. 同日1236時至1244時,控方第一證人向控方第二證人及控方第四證人(警員17128)確認,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是她目擊從控方第三證人那處偷竊的男子。
12. 同日1245時,控方第二證人拘捕第二被告人,罪名是“扒竊”。
13. 同日1245時,控方第四證人拘捕第一被告人,罪名是“扒竊”。
背景及求情
14. 第一被告人現年47歲,國內居民,中三教育程度,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15. 第二被告人現年33歲,國內居民,小學教育程度,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判刑考慮
16. 在HKSAR v Ngo Van Huy [2005] 2 HKLRD 1案中,上訴庭指扒竊案應以12個月至15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若犯案人使用利器、在人多的公眾地方犯案(尤其是跨境犯案)或身為盜竊慣犯,法庭便須加刑。
17. 在HKSAR v Chiu Suet Yee, Angel CACC 105/2010案中,上訴庭指Ngo Van Huy案所定下的量刑起點已包括了物品價值、受害人的類別及犯罪手法等因素,最重要的是不可重覆計算加刑因素。
本案判刑
18. 就兩名被告人而言,本席均以15個月作為量刑起點,二人夥同犯案(加刑3個月),在人多的公眾地方犯案(加刑3個月),跨境犯案(加刑3個月),量刑基準是24個月。扣除認罪可獲的三分之一減刑,刑期各自是16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