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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62/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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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12年9月5日 |
| 判刑日期: |
2012年9月5日 |
| 出席人士: |
馮美琪女士,為高級檢控官, 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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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律援助署委派Messrs Christine M Koo & Ip律師行之丘志強律師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
判刑理由
1. 被告人,梁國維,在本席前承認販運20.34克氯胺酮的危險藥物。
2. 案情透露案發當日黃昏時分,一隊海關人員在石硤尾區巡邏時, 看見被告人從地鐵站出來形跡可疑, 於是將他截停搜查, 在其身上找出一共10個可再封膠袋內藏本案的危險藥物。在警誡下,被告人承認毒品是屬於他的, 而且他已經失業兩個月。
3. 被告人現年27歲, 過往有2項刑事紀錄,與本案性質不相同。
4. 求情時,律師指出被告人過往一直任職飲食業,但案發前兩個月已失業,遇上一位朋友, 在朋友的慫恿下而干犯本案的罪行。被告人從小由嫲嫲照顧,直至96年嫲嫲過身,他才與父母一起居住. 爸爸的工作是海員, 聚少離多,最近父母離婚, 被告人現與媽媽生活。
5. 被告人在自己撰寫的求情信中, 對自己所做的事表示深感後悔和自責, 承諾重新做人。信中還提到得悉母親最近中風,內咎自己未能盡兒子的責任, 對不起母親及身邊支持他的人, 現在痛定思痛,將來刑滿後會好好照顧及報答他們。
6. 被告人的母親透過律師向法庭表示他的兒子一向很乖,這次是因一時貪念而犯下本案, 希望法庭予以輕判。
7. 販運危險藥物是嚴重罪行,被告人犯案原因純粹是經濟問題,絕不構成有力的求情因素. 在求情方面而言, 其實除了他的認罪之外,基本上沒有別的有力求情說話。
8. 被告人所販運的危險藥物-氯胺酮, 上訴庭已有判刑指引: 販運氯胺酮10至50克,刑期是4至6年.
9. 考慮過被告人所有求情說話, 基於被告人所販運的危險藥物份量,本席以4½年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可獲三分一的扣減, 但本席再看不到有任何進一步減刑空間, 因此被告人最終的判刑是3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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