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HKDC 596
DCCC 1113/20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1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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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罪名成立。
案情
2. 本席在作出裁決時已交代了本案的案情及證據,本席不再重複。簡而言之,事主楊女士與被告均是將軍澳寶琳邨的保安員。案發當天,二人均在寶儉樓當值。雙方於大堂座頭交更期間發生言語上的衝突,被告打楊女士的頭部,並扯楊女士的頭髮。當楊女士舉左手以保護頭部時,被告咬楊女士左手無名指,並把她扯至大堂,以膝蓋壓着楊女士,用雙手抓楊女士雙眼,並一直壓着楊女士,令她不能離開。最終,楊女士昏迷,其後被送院治理。因是次襲擊,楊女士左手無名指中節指骨骨折,血液循環系統受損,雙眼兩邊出現腫脹及鈍傷,視力模糊。她於2022年6月12日出院,並獲發病假至2023年11月1日。根據楊女士的證供,即使她已做了物理治療一段時間,她的左手無名指連同左尾指均不能捲曲成拳頭狀,手指時有痛楚或麻痹。她因手指的傷勢而在提起物件時會失去感覺,引致物件掉下。
求情陳詞
3. 被告現年55歲,育有兩名子女,丈夫已離世,她現時獨居,無業。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4. 辯方證供及證據顯示被告自2014年患有妄想症,要定時複診及服藥。
5. 辯方指被告因一時衝動而犯案,案件屬單一事件。辯方希望法庭盡量輕判被告。
判刑
6. 有意圖而傷人罪是嚴重的罪行,判刑必須具阻嚇性,一般刑期由三至十二年不等。上訴庭在 HKSAR v Chan Chun Tat [2013] 6 HKC 225指法庭須考慮的重要因素包括:
(1)襲擊的預謀程度; (2)襲擊的背後動機; (3)襲擊者的精神狀態; (4)襲擊者有否受酒精或藥物影響; (5)襲擊是個人或群體行為; (6)使用的武器性質; (7)武力使用的程度; (8)受害人的傷勢;及 (9)襲擊帶給受害人(及親人等)的影響。
(1)襲擊的預謀程度;
(2)襲擊的背後動機;
(3)襲擊者的精神狀態;
(4)襲擊者有否受酒精或藥物影響;
(5)襲擊是個人或群體行為;
(6)使用的武器性質;
(7)武力使用的程度;
(8)受害人的傷勢;及
(9)襲擊帶給受害人(及親人等)的影響。
7. 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是預謀犯案。被告沒有使用武器。然而,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整個襲擊過程約30分鐘,亦顯示被告多次猛力拉扯楊女士的頭髮,也有多次猛力把楊女士的頭部及身體撞向鐵閘旁的位置。被告曾用雙手抓傷楊女士雙眼,並咬斷楊女士的手指。楊女士的手指接駁成功,可算是不幸中的大幸。楊女士因傷勢共住院22日,獲發病假約16個月。即使楊女士的手指傷口已經愈合,楊女士的手指仍時有痛楚及麻痹,不能回復原來的狀態,影響她的日常生活。換言之,被告的襲擊對楊女士造成永久的傷害。
8. 考慮了本案的案情,被告的背景及求情,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為3年9個月監禁。被告是經審訊後被定罪,她不能獲得一般的認罪扣減。基於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本席酌情給予3個月的刑期扣減,刑期下調至3年6個月監禁。除此之外,本案沒有其他有效的求情理由可以把刑期下調。因此,就這項控罪,本席判處被告3年6個月監禁。